樂生正式提告 民團籲陸橋立即停工

今(2)天國際愛地芽協會台灣分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和都市改革組織等團體來到行政院,宣布將正式提出公民訴訟和聲請假處分——目前樂生園區中的懸空陸橋入口景觀工程未作環評、黑箱作業,應立即停工。此外,民團也帶上〈2020樂生人權考卷〉,請行政院長蘇貞昌記起2007年的承諾,立即出面協調,通盤檢討樂生園區整體發展計畫,以免讓樂生重建美意功虧一簣。

樂生保留自救會與青年樂生聯盟指出,因16年前開始的樂生保留運動和各界支持,才讓樂生院免於全拆並留下今日得以重建的契機。而今,行政院好不容易依樂生保留運動推成的立法《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核定10.7億預算,交由衛福部統籌《樂生園區整體發展計畫》,然而,整個規劃討論過程卻未與院民和樂生保留運動方實質溝通,甚至在多次協商後,衛福部樂生院方仍依舊強行要施作院民、民間所反對的「懸空陸橋方案」——讓樂生舊大門出現高達3層樓、量體龐大的建物,和須630度盤旋而上的坡道,既非回復入口過去意象、又不方便院民使用,有悖人權、文化價值及世界遺產「原真性」標準的保存趨勢。

民團今提出公民訴訟和聲請假處分,訴求樂生園區中的懸空陸橋入口景觀工程應立即停工。
(圖/取自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樂生保留自救會與青年樂生聯盟呼籲行政院長蘇貞昌扛起責任,做下正確決定,立即停工、通盤檢討,千萬別讓樂生重建在主管機關環評未作、破壞文資、侵害人權的爭議中,原本為歷史的佳話,反成為歷史的笑話。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表示,支持樂生保留的團體和院民代表於今年3月31日就「樂生園區整體發展計畫(即國家漢生病醫療人權園區)」違反環評法第22條,依同法第23條提出書面告知,如經已滿60天,環評主管機關環保署仍無作為,故將於今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公民訴訟,請求環保署命衛福部及樂生療養院停止實施開發行為,並就違法開發行為處罰鍰;同時聲請假處分,請求停止實施開發行為

民團今提出公民訴訟和聲請假處分,訴求樂生園區中的懸空陸橋入口景觀工程應立即停工。
(圖/取自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蔡雅瀅強調,開發單位預估108年下半年啟動發包環評,預定110年底前完成影響評估,在未經環評的狀況,沒必要急於施作院民強烈反對的入口意象工程,以免失去環評制度的預防功能,此外應注意樂生療養院曾被文化部遴選為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文化部亦曾表示:入口意象不僅僅是文化景觀,同時具有當時漢生病人與一般正常人分開行走的被隔離意涵,容有歷史意義;緩坡大平台方案比小平台更接近原有之真實感,以及最大保存原則。樂生療養院過去雖因捷運新莊機廠工程遭到嚴重毀損,若政府願意用心重建,回復樂生療養院遭破壞前的景觀,仍有機會透過跨國串連,突破我國外交困境,爭取登錄世界遺產。此外,蔡雅瀅亦表示擔憂:在未經環評程序釐清相關安全問題的狀況下,貿然繼續開發,恐將使聲請人等院民、院區內的歷史建築及文化景觀,甚至捷運新莊機廠和迴龍站,遭受地質災變侵害之重大風險。

民團今提出公民訴訟和聲請假處分,訴求樂生園區中的懸空陸橋入口景觀工程應立即停工。
(圖/取自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臺灣貧困者扶助協會執行長郭吉仁律師則指出,《樂生園區整體發展計畫》是依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第8條辦理,理當落實該條例第1條立法意旨,以撫慰、補償因隔離治療政策導致社會排除,身心遭受痛苦之漢生病病患,並保障其醫療及安養權益,對於院民表達的需求與意願,應高度重視。許多院民已一再表示反對採「電梯」及「迴轉630度的坡道」之入口意象規畫,期盼回復遭捷運機廠工程破壞前原有景觀。若繼續無視院民的需求與意願,執意在未經環評的狀態下,繼續開發;不僅無法達到「慰撫」與「補償」漢生病患之立法目的,也失去政府興建「國家漢生病醫療人權園區」的美意。

民團今提出公民訴訟和聲請假處分,訴求樂生園區中的懸空陸橋入口景觀工程應立即停工。
(圖/取自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最後發言的台權會的居住權專員余宜家說,對於環保署未要求樂生入口開發單位即刻做環評深感遺憾。政府號稱要重建樂生,但卻連最基本的遵守法律規範都做不到。樂生入口工程即使已經發包出去,但在社會爭議解決之前不應施工,否則絕對只會越做越錯。余宜家強調,樂生院民抗爭至今已經超過16年,一次次的抗爭都反映出樂生舊院區與院民,所承擔的政策錯誤與歷史悲劇。

民團今提出公民訴訟和聲請假處分,訴求樂生園區中的懸空陸橋入口景觀工程應立即停工。
(圖/取自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院民與樂生的支持者已經多次說明,整座懸空陸橋對院民來說根本就是巨大的障礙體,創造實質的二度隔離。余宜家指出,維護人權最基礎的環節,就是讓受方案或政策影響的利害關係人,取得完整相關資料,並實質參與討論,如此才能避免傷害並積極保障利害關係人權利。余宜家呼籲,樂生院方應提供資料與管道,讓院民充分了解方案並實質參與討論,如此才是讓樂生重建合於人權的唯一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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