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部函,該部於日(1)前退回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停辦計畫,並請其於評估規劃停招或停辦前務必正常辦學,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臺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昨(3)日表示,這是稻江學生與家長歷經三次公開行動的堅持訴求,以及諸多教育團體、學生團體的積極聲援下,所共同努力獲得的成果!面對過去曾多次置師生權益不顧,倉促核准學校停辦的教育部,幸而在學生的持續行動與社會輿論的關心下,才抵擋了一次原本可能再度發生的「高教停辦悲劇」。
高教工會再次重申:教育部這次駁回稻江停辦計畫,是基於職責本該採取的作為。稻江校方單方片面的送出停辦計畫、逼退教師學生,根本無心辦學,希冀學校停辦後的各種轉型利益,教育部早該依法退回停辦計畫,而不是等到學生家長辛苦北上陳情後,才延遲作為。
高教工會進一步表示,然而我們也必須針對此案,對教育部「僅駁回停辦,卻尚未依法接管違法董事會」提出強烈質疑,該工會於6月24日便發文向教育部,檢舉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董事會違反《私立學校法》第72條與第42條規定,請教育部依《私校法》第25條規定聲請解除違法董事職務、改派公益董事,並指派適當之公益校長暫代職務。同日也有稻江學生於部長信箱對教育部提出類似之檢舉。具體違法事實包括兩點:
一,稻江未經教育部核准,便私自停止學校109學年度全部招生。
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私校各科系所之停招,應經提報教育部審核通過始得進行。然而,高教工會指出,經查詢教育部網站「公私立大學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可發現,在教育部民國108年10月21日公布之「109學年度大學校院總量增設調整核定表」中,稻江校方並未向教育部提出109學年度任何科系所停招的申請。但事實上稻江校方卻未辦理109學年度各科系所的招生,由此可證學校在未向教育部申請停招下,便偷偷違法停止109學年度招生,刻意造成學校今年不會有新生入學的既定事實。
依《私校學校法》第72條第2項第2款規定,若有「未報經核准,擅自停辦所設私立學校或停止招生」,其法律效果為「…法人主管機關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命其解散…」,屬於學校法人最嚴重之違法瑕疵。是故教育部應主動聲請解除董事職務,全面改派公益董事,以維護師生權益。
二,代理校長洪大安,其代理任期自民國108年5月起,至今已逾6個月,卻未私校法另行遴選新校長。
依《私立學校法》第42條規定「校長出缺時,學校法人應於六個月內另行遴選,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學校法人未依前項規定期限遴聘校長或遴聘之校長資格不符者,學校主管機關應命其於三個月內重新遴聘;屆期未完成遴聘或遴聘之校長仍資格不符時,學校主管機關得指派適當人員,於重新遴聘合格之校長就職前,暫代校長職務。」對於屢屢違規、還逾越法定任期的代理校長,教育部絕不該放任不管!
然而讓針對高教工會與學生所提出檢附具體事證之檢舉,截至目前為止教育部仍遲遲未做出任何回覆與處置,讓人不禁懷疑教育部是否根本有意配合校方打假球,刻意漠視學校之違法行徑。
對此,高教工會提出兩點訴求:
一,教育部應立刻針對稻江管理學院未報部核准,私自違法停止109學年度全部招生之情事,盡速回覆調查結果,依法解除該校董事會職務,並指派適當之公益校長暫代職務。我們嚴正呼籲教育部,對於教育團體與學生之檢舉案,切莫以拖延戰術,實質協助學校達成未來停辦之事實。
二,縱使教育部已經駁回稻江停辦計畫案,仍應持續監督學校在來未期間是否仍有不正辦學、逼退教職員生之情事。也應確保學生各項受教權益是否獲得保障,包括合乎標準之生師比、原有課程之專任師資與教育資源與設備…等。
高教工會強調,將持續追蹤稻江案,確保學校師生權益,也敬邀各教育團體、各校師生與社會大眾與我們一起關注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