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認定淘寶台灣為中資 限期撤回或改正

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今(24)天公告,英商克雷達公司於2019年間在台設立分公司,嗣後增資並以「淘寶台灣」為名經營,經調查,中國的阿里巴巴集團對英商克雷達具控制能力,而未依相關來台投資規定申請,將依兩岸條例處以新台幣41萬元罰鍰,並限期於6個月內撒回投資或改正

經濟部投審會說明,依據英商克雷達章程,如果阿里巴巴集團不出席會議,則股東會、董事會將無法召開,實質上對於英商克雷達股東會或董事會之議案已具備否決之權利。

其次,阿里巴巴集團授權「淘寶」商標、域名及平臺IT系統維護及技術支援服務予英商克雷達在台分公司,以供其經營「淘寶台灣」電商平臺,英商克雷達在台分公司並應每季支付權利金、技術服務費用予阿里巴巴集團;又「淘寶台灣」網路相關伺服器或交據器等設備,機櫃申租者為「淘寶香港股份有限公司」;顯見其營運高度仰賴阿里巴巴集團之「淘寶」商標、域名及平臺IT系統,欠缺獨立之經營權力與能力。

經濟部今天表示,淘寶台灣未依相關來台投資規定申請,將處以罰鍰,並限期於6個月內撒回投資或改正。
(圖/翻攝自淘寶台灣網站)

此外,「淘寶台灣」會員之註冊需同意「淘寶台灣用戶服務協議及隱私政策」,該「隱私政策」卻是連結至阿里巴巴集團之「淘寶全球平台服務協議及隱私權政策」,台灣會員如同意,可授權阿里巴巴集團使用用戶之個人資料、攝影機等權限,且會員交易資料回傳至中國,可能有資安風險。

據經濟部調查認定,若阿里巴巴集團未授權或中止授權「淘寶」商標、域名及平臺IT系統予英商克雷達在台分公司,則英商克雷達在台分公司將無法經營「淘寶台灣」電子商務平臺,且阿里巴巴集團實質上對於英商克雷達股東會或董事會議案具備否決權,足見阿里巴巴集團可藉此操控英商克雷達,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所稱之「具有控制能力」,應依兩岸條例第73條第1項規定事前向經濟部申請許可,但該公司未依前述規定申請許可,經濟部爰依同條例第93條之1第1項處新台幣41萬元罰鍰,並限期於6個月內撤回投資或改正。

至於消費者權益,經濟部表示,英商克雷達應於該期間內依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規妥善處理可能衍生之交易爭議,以確保國內使用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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