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無照經營電子支付與高利貸 經民連赴北檢告發

今(7)日,民間團體經濟民主連合至台北地檢署告發蝦皮違法經營電子支付業務。在上月中,蝦皮支付遭金管會廢止電子支付機構許可,依照法規,蝦皮手上具「儲值」性質之「蝦皮錢包」業務本應接洽有合法執照的業者接手,但卻轉手交由同樣沒有「電子支付機構執照」的關係企業樂購蝦皮繼續違法營業,已涉嫌違反《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經濟民主連合及委任律師除了向地檢告發之外,也同時向金管會提出檢舉。

左手換右手 繼續違法經營

經民連委任律師陳緒承表示,《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非電子支付機構經營收受儲值款項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這個條文是沒有過渡期的,只要是沒有「電子支付機構」執照的業者違法收受儲值款項,無論儲值規模金額大小,無論經營期間長短,均已構成刑事責任。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對「收受儲值款項」的定義是「接受付款方預先存放款項,並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進行『多用途支付使用』之業務;對於「多用途支付使用」的定義則是「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內之儲值款項,得用於支付電子支付機構以外之人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價。

陳緒承分析,「蝦皮錢包」提供存放賣方銷售收入或買方退款金額之款項,並具有記錄支付款項移轉的功能,是典型的電子支付帳戶;而且,使用者除了將蝦皮錢包款項提領至自己的銀行帳戶外,又能以蝦皮錢包裡的存款在蝦皮電商平台上購物,就是法律上所謂「多用途支付使用」,兩者合併來看就是「收受儲值款項」。陳緒承指出,蝦皮沒有電子支付執照卻經營儲值業務。經濟民主連合依法告發,告發對象為蝦皮支付公司、樂購蝦皮公司,兩家公司的董事長胡育嘉及董監事。

民間團體經濟民主連合至北檢告發蝦皮違法經營電子支付。(圖/經民連)

蝦皮高利貸上線啦 恐衍生金融風險

台灣公民陣線組織部主任許冠澤表示,蝦皮去年底開始推行「蝦拼晚點付」服務,以消費者過往的交易紀錄為基礎審核提供延遲付款,買家最多可擁有三萬元的延遲付款額度,逾期還款日延遲利息費率為 0.05 %,年化後利息費率為 18.25% ,具有放款性質。

許冠澤分析,樂購蝦皮在經濟部登記的公司資本額只有五百萬元,蝦皮支付實收資本額也是五百萬元,另一個關係企業「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登記在我國境內營運資金更只有五十萬元,就算三者合計 1050 萬元也根本不足以作為「蝦拼晚點付」的放款資金來源。蝦皮,就是把會員蝦皮錢包儲值的錢,拿去做「蝦拼晚點付」的放款。

許冠澤指出,蝦皮經營具有「儲值」性質的蝦皮錢包,另外又有放款性質的「蝦拼晚點付」,等於吸收他人存款再辦理放款,已經形同一間無照銀行。許冠澤擔憂,蝦皮每天代理收付款項餘額數十億,竟然還藉此經營放款高利貸業務,恐對台灣金融造成重大風險,違反《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與《銀行法》規定,作為主管機關的金管會,不應再縱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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