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 5 月 28 日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條文,行政院提出覆議遭立法院否決,總統 6 月 24 日公布,國會職權修法法律已於 6 月 26 日生效。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到司法院遞狀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在 19 日裁定,國會職權修法有關「聽取國情報告」、「聽取報告及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及「藐視國會罪」等規定於當日起暫停適用。
▌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憲法法庭:有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的違憲疑義
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之 4 「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部分,憲法法庭指出,本規定是立法院於憲法未有明文規定下,逕於規範自身職權行使之法律中,課予總統義務,要求其應即時或限期回應立法委員之口頭或書面提問,因而產生其規定是否逾越立法院職權分際而有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的違憲疑義。
於此情形下,總統一旦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恐將引發總統是否須履行本條文所課義務之憲政疑義,甚至引起朝野激烈對立與衝突,民主憲政運作之極重要公益將因此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
憲法法庭表示,鑑於總統於立法院集會期間,客觀上均有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之可能,而上開重大損害是肇因於本條文之適用,是為避免其發生,自有作成暫時處分,暫停本條文之適用的迫切必要性與手段上的無可替代性。
憲法法庭認為,又暫停本條文之適用,除了可避免憲政疑義與衝突外,亦可維護總統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即總統與立法院各自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使憲法上職權之機會。
▌聽取報告及質詢 憲法法庭:恐造成責任政治原則的重大損害
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5 條中,立法委員對行政院院長及所屬各部會首長質詢權的行使,明文規定不得反質詢,且被質詢人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等規定。違反者可能面臨罰鍰、移送彈劾或懲戒、追訴刑事責任等。
憲法法庭指出,綜觀本條各項規定內容,立法者顯然於規範自身職權行使的法律中,將憲法增修條文的憲法責任政治規定,立法轉換為行政院院長及所屬各部會首長,應對立法委員履行的各種具體法律上義務規定,並以裁處罰鍰作為促使義務履行的強制手段,有破壞憲法機關間平等相維的憲法精神之虞。
憲法法庭表示,相關條文若遽予適用,勢將引發立法院與行政院間的憲政衝突,甚至形成憲政僵局,不利民主憲政之有效運作,從而對憲法權力分立、責任政治原則等極重要公益造成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有暫停其適用之急迫必要性與手段上之無可替代性。而於本條規定暫停適用期間,其修正前的原條文得暫予適用。
憲法法庭認為,本條規定暫停適用,立法委員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所享有向行政院院長及所屬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仍得行使;立法院亦得依釋字第 325、729 等解釋之意旨,對相關機關行使參考資料獲取權及文件調閱權。
▌人事同意權行使 憲法法庭:恐牽制行政機關運作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之 1 第 3 項、第 30 條第 3 項、第 30 條之 1 第 1 項及第 2 項,就立法院對行使人事同意權的審查程序,課予被提名人相關義務,被提名人拒絕依相關規定答復問題、提出相關資料、提出結文或具結者,委員會應不予審查並報告院會等。
憲法法庭指出,相關規定除了影響總統依憲法相關規定,就司法院、考試院與監察院等憲法機關及審計長所享有的人事提名權,及總統或行政院院長就相關法律所定人事提名權的有效行使外,其規定內容亦足可牽制相關憲法機關、特定行政機關或職務的適時組成及其有效運作。
憲法法庭認為,鑑於考試院、司法院等憲法機關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人事提名與同意程序進行在即,相關規定如逕予適用,勢將立即影響行使人事提名權、同意權與該人事所屬憲法機關相互間的權限關係,對攸關憲法機關或特定行政機關的適時組成及其有效運作等憲法上特別重要公益,極可能造成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有暫停其適用的迫切必要性與手段上的無可替代性。
憲法法庭指出,相關規定暫停適用後,立法院行使其人事同意權,仍得依相關規定與程序,獲取審查必要的資訊,其人事同意權的行使並不致受到妨礙。
▌調查權行使 憲法法庭:恐引發權力分立爭議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45 條、第 46 條之 2 第 3 項、第 47 條、第 48 條第 2 項及第 59 條之 1 第 1 項等規定,涉及立法院調查權與文件調閱權的行使。
憲法法庭指出,有關立法院調查權行使,包括要求提供資料、調閱文件及命相關人員為證言與接受詢問等的規定,均為立法院在未有憲法明文下,於規範自身職權行使的法律中所創設。
憲法法庭表示,相關法律在形式上與釋字第 325、585 及 729 號等解釋意旨存有差異,所生違憲疑義可能會進一步引發立法院與其他憲法機關間的權限與功能分配、憲法職權行使的競合等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憲政爭議。
憲法法庭指出,日後一旦憲法法庭認定相關法規的聲請有理由,則已發生並存續的違憲憲政實際運作,及其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錯誤意涵,乃至已發生的朝野對立等實際憲政衝突,均無從溯及排除而回復既往狀態。
憲法法庭表示,如果相關義務人依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的要求,被迫履行義務,相關文件、資料、檔案、證言與陳述內容等所包括的重要資訊或秘密一旦被迫提供或揭露,往往如覆水難收,對義務人受憲法保障的相關權利,如隱私權、資訊隱私權、保障營業秘密的財產權及不表意自由等,亦將造成不可逆之損害,幾無回復原狀的可能。
憲法法庭認為,為避免相關規定一經適用,導致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下的權力分立原則與國家安全等極重要公益,及人民受憲法所保障的相關權利,蒙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有暫停其適用的迫切必要性與手段上的無可替代性。
憲法法庭表示,有關立法院調查權行使的新規定暫停適用的結果,應不致對立法院相關憲法上職權的行使造成窒礙難行的影響。而相關暫停適用期間,修正前的職權行使法第 45 條及第 47 條規定得暫予適用。
▌藐視國會罪 憲法法庭:蒙受難以回復的程序性重大不利益
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部分,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的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對此,憲法法庭指出,本條文為刑法中首度以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的表意行為,作為犯罪行為予以處罰的規定,是配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5 條的處罰規定。
憲法法庭認為,考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5 條經宣告暫停適用,本條刑罰規定若未一併暫停適用,任何人均得為犯罪告發,檢察機關即應依法處理,使被告發人將因本條刑罰規定而受犯罪追訴,蒙受難以回復的程序性重大不利益。
參考資料:
2024/07/20 憲法法庭 113 年憲暫裁字第 1 號暫時處分裁定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