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日前預告修正《刑法》墮胎罪,其中包含提高「墮胎」相關罪責之罰金,例如墮胎者罰金將自 3,000 元提高為 8 萬元。此次修法遭到婦女團體大肆批評,指人工流產「除罪化」是全球趨勢及國際公約的規範,法務部卻逆向而行,嚴重侵犯女性「身體自主權」。
對此,陽明交通大學科法學院特聘教授林志潔澄清,法務部此次修法其實是因應「罰金刑」一律調整級距的隨同修法,並未打算嚴加處罰實施人工流產的婦女,但強調,對此種現今已很少使用的條文更動罰金刑,確實可能加重對女性的處罰,實屬不當。
▌法務部以「不符時宜」為由 公告大幅提高「墮胎罪」之罰金
現行《刑法》第 288 條規定,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 3,000 元以下罰金。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刑法》第 290 條則規定,意圖營利,而犯墮胎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萬 5,000 元以下罰金。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萬 5,000 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萬 5,000 元以下罰金。
此外,《刑法》第 292 條更規定,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 10 月 29 日預告,將修正《刑法》墮胎相關規定,包括取消第 288 條「服藥或以他法」等墮胎罪構成要件,懷孕婦女因疾病或防止生命危險墮胎也由「免除其刑」改為「不罰」,並刪除第 292 條「宣傳墮胎罪」。
不過,法務部表示,因本條罰金刑「不符時宜」,且為使各罪罰金數額級距一致,所以欲將《刑法》第 288 條第一項「墮胎罪」的罰金自 3,000 元提高為 8 萬元,第 290 條第一項「意圖營利加工墮胎罪」的罰金自 1 萬 5,000 元提高為 50 萬元,第 290 條第二項加工墮胎「致死」及「致重傷」罰金也分別提高至 200萬元及 100 萬元。
▌墮胎不除罪卻加重罰金 法務部遭批不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
法務部公告提高「墮胎罪」相關罰金,聲稱此次修法為召開相關會議及參考外國立法例的結果,並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之意旨,完善對懷胎婦女「身體自主權」、「健康權」之保障,以及平衡對「胎兒」之保護為修法依據,引發婦女團體抗議。
婦女新知指出,2022 年 12 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 4 次國家報告中,國際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應落實懷孕女孩和婦女的「墮胎除罪化」,並取消《優生保健法》中人工流產需配偶、父母或監護人同意的要求,以確保女性的自主性和完整性。
然而,法務部多次在後續 CEDAW 追蹤會議上,以《刑法》墮胎罪存在是為保障胎兒生命權、女性得依《優生保健法》施行人工流產,以及德、日等國皆有《刑法》墮胎罪等理由,拒絕刪除《刑法》墮胎罪。婦女新知批評,此次修法理由,亦再次提出上述觀點,藉以正當化《刑法》墮胎罪之存續與提高罰金的修正。
婦女新知指出,將女性終止懷孕的決定權,與定義模糊且不存在於人口統計及法律規範中「胎兒生命權」對立,是國內外保守宗教團體常用之策略,藉此避談政府極少投入資源提供女性終止懷孕所需之服務,以及社會文化對墮胎女性的污名。呼籲法務部勿受保守團體論述綁架,以「性別平等」觀點認真看待《刑法》墮胎罪之存廢。
婦女新知批評,《刑法》墮胎罪的存在,顯示國家認定公權力有必要限制女性的「生育自主權」,甚至強烈到需以「刑罰」強制執行,且衛福部國健署在 2025 年的預算中,編列近 21 億的預算「滿足不孕夫妻的生育期待」,卻無任何一項經費意在向終止懷孕女性提供積極協助,皆顯示國家政策只在意「讓女人生」,卻從不真心在意女性生育自主權的落實。
婦女新知強調,政府推動性別平等,應參考其他國家做得好的地方,而不是用「比爛」的方式,以哪個國家尚有「墮胎罪」為由,拒絕廢除《刑法》墮胎罪,況且 CEDAW 已明確建議應廢除此法。
婦女新知因此呼籲,法務部應立即撤回此次性別倒退、侵害女性身體自主權的修法草案,以性別平等價值重新檢視《刑法》墮胎罪、積極推動廢除《刑法》墮胎罪,並要求行政院積極督促法務部重新認識女性「生育自主權」的內涵。
台灣女人連線亦發表聲明指出,近 30 年來,即使是在宗教保守的國家,人工流產除罪及鬆綁也是趨勢,全球只有尼加拉瓜、波蘭、薩爾瓦多和美國等四個國家,推動了新的國家限制。
台灣女人連線強調,人工流產與否屬於「女性身體自主權」的行使,可以被規範或限制,但不應列為刑事罪。且「墮胎罪」僅處罰意外懷孕而需進行人工流產的女性,卻不處罰與此女性發生性關係而造成意外懷孕的男性,明顯的是對女性的差別對待。
台灣女人連線抨擊,法務部不思考廢除《刑法》墮胎罪,反而加重罰金,根本是在走回頭路。呼籲法務部與衛福部應共同研議,將墮胎罪從《刑法》中去除,並將人工流產相關的事宜列在《優生保健法》中一併規範,以落實 CEDAW 的精神。
▌法務部因「罰金刑級距調整」提高罰金 本意非加重懲罰墮胎婦女
除了婦女新知及台灣女人連線等婦女團體外,時代力量黨主席王婉諭也發文大力抨擊,批評法務部「曲解」國際委員對於台灣落實 CEDAW 的審查意見,稱此次修法完全是「大開性平倒車」,讓台灣的女性權益倒退四十年,再度鎖上父權的枷鎖。
對此,陽明交通大學科法學院特聘教授林志潔澄清,法務部此次修法其實是在現行「墮胎罪」尚未被廢除的情況下,因應「罰金刑」一律調整級距的隨同修法,並未打算嚴加處罰實施人工流產的婦女。本次是法務部的預告修正「誤踩雷區」,並未說明清楚才引發爭議。
林志潔強調,為了盡可能保障「生育自主權」,此次修法把現行法中的「宣傳墮胎罪」刪除,並且將構成要件中,婦女因疾病或防止生命危險的必要人工流產行為從「有罪免刑」改為「不罰」,以母體健康的保護為優先。此外,《優生保健法》其實給予「墮胎罪」相對廣泛的阻卻違法事由,因此近年來很少有因墮胎行為而遭到起訴或處罰的案例,因此《優生保健法》才是許多宗教團體大力主張要限縮使用範圍的法律。
林志潔建議,此種現在已經很少使用的條文,不需要再去更動罰金刑,尤其許多尋求人工流產的婦女,就是在經濟或生活上有壓力才選擇墮胎,雖然依《優生保健法》可以「影響懷孕婦女身心和生活」為由合法人工流產,但在現行法「配偶同意權」尚未廢除時,確實可能因為提高罰金加重對婦女的處罰,十分不當。
林志潔表示,罰金提高的修改,完全可以等到衛福部之後將「優生保健法」改名為「生育保健法」,並調整《優生保健法》內容時,再一起處理《刑法》墮胎罪的存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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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2024/11/01 法務部 本部將廣納各界意見,妥適研議墮胎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