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京華城及政治獻金案的柯文哲、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前台北市長辦公室主任李文宗及台北市議員應曉薇等人,於 27 日獲裁定交保。台北地檢署對此結果不服,隨即提起抗告。
高等法院受理後分案審查,29 日上午 9 時裁定撤銷原交保裁定,並發回台北地方法院重行裁定。對此,北院已排定於下午 3 時召開羈押庭,重新審理是否羈押相關被告。
最終北院於 29 日裁定柯文哲加保 4,000 萬元,合計 7,000 萬元。而台北地檢署以柯有實質影響力,交保在外恐影響被告及證人,31 日下午 5 時 30 分再次依法提出抗告。
▌法院裁定交保金額 北檢提部分抗告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及政治獻金案,認定前台北市長、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嫌圖利財團百億元,並收受賄賂 1,710 萬元、侵占數千萬政治獻金。經調查,與共犯的犯罪所得逾 9,371 萬餘元,檢方於 26 日依收賄、圖利、背信與公益侵占等罪起訴柯文哲等 11 人,並對柯文哲求刑合計 28 年 6 個月。
台北地方法院同日召開移審庭,裁定柯文哲以 3,000 萬元交保、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 4,000 萬元交保、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應曉薇 1,500 萬元交保、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 500 萬元交保、前台北市長辦公室主任李文宗除 200 萬元外,加保 800 萬元。所有交保人士均被限制出境、出海及住居。
法院並諭令,5 名被告除日常家庭生活及工作所需外,不得與其他同案被告或證人接觸。針對柯文哲、應曉薇、沈慶京及李文宗的交保裁定,北檢表示不服,已提出抗告;唯對彭振聲部分則未提出抗告。
▌高等法院撤銷交保裁定 發回原審重審
高等法院表示,合議庭認定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前台北市長辦公室主任李文宗及台北市議員應曉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等罪,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則涉犯圖利等罪。4 人罪嫌重大,且上述罪行均屬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另有逃亡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高院指出,原裁定對於無羈押必要性部分,未充分說明其衡量依據,也未具體闡明何以具保手段即可防範 4 人逃亡。對於原審核定的具保金額是否相當於犯罪所得及法益侵、是否能有效形成拘束力,裁定內容亦未妥適交代。
此外,高院也提到,被告應曉薇除中華民國護照外,另持有外國護照,此攸關其是否具備逃亡可能性的重要事實,原裁定未予審酌,屬不恰當。綜上,檢察官抗告理由充分,高院裁定撤銷原裁定,並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北院重裁京華城案交保金額 柯文哲加保至 7,000 萬元
台北地方法院重開羈押庭後,就京華城案重新裁定 4 名被告的交保條件。柯文哲交保金額由原本的 3,000 萬元加保至 7,000 萬元,並施以電子監控,同時限制出境、出海及住居。審判長特別諭知,柯文哲除日常家庭生活及工作所必須外,不得與同案被告或證人有任何接觸。裁定後,柯文哲被帶回候審室休息。
同案其他被告中,沈慶京交保金額由原本 4,000 萬元加保至 6,000 萬元,共計 1 億元;應曉薇原交保金 1,500 萬元,加保提高 1,500 萬元,共計 3,000 萬元;李文宗原本交保金 1,000 萬元,加保提高 1,000 萬元,共計 2,000 萬元。
4 人均被施以電子監控,並限制出境、出海及住居,需遵守不得接觸同案相關人員的規定。目前 4 名被告皆已完成辦保,先後離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