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最高法院刑事庭日(18)前就 323 佔領行政院案,進行三審宣判。判決結果最高法院決定將本案原判決撤銷,發回高等法院審理。最高法院認為,人民基於維持民主憲政秩序,得行使抵抗權,並得依此概念阻卻違法。
最高法院在判決理由中指出,抵抗權的概念是為了保衛及回復民主憲政秩序,並由憲法賦予其正當性,該項抵抗權也只有在「極為不得已」的情況下,作為「最後手段」始可行使。我國憲法雖未明文規定,但基於國民主權的原理,應該予以承認,因此抵抗權得作為阻卻違法事由。
本次最高法院罕見召開言詞辯論庭,並且接受辯護律師團的聲請,讓四位專家學者進入到訴訟程序中,適當表示其法律專業意見,而檢察官方面也在法庭上多所引用德國、美國的法制資料,顯見無論是法官、檢察官或是律師團,都作了相當充足的準備。
針對 323 行政院事件的審理結果,辯護律師團表示,肯定最高法院願意正視本案涉及法律爭點之複雜性,接受被告開庭言詞辯論之聲請,並讓四名專家有機會到最高法院分別針對煽惑罪、公民不服從及抵抗權提供專業法律意見。
然而,律師團也認為最高法院未接受律師團之主張,就刑法第 153 條煽惑他人犯罪罪停止審判聲請大法官解釋,義務律師團表示遺憾。
他們說明,本案本能作為我國民主化 30 餘年後,回頭檢討殘留於我國刑法中威權遺緒之大好機會。刑法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罪」,不論是律師團藉由引用多號司法院解釋指出本條違反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之處,或專家以比較法考察發現本罪保護的根本是國家權力作用的絕對性,即可觀察出本罪違憲明確,甚至連本案蒞庭的最高檢察署檢察官也於開庭時籲請合議庭停止審判聲請大法官釋憲,但最高法院僅做合憲性解釋而未聲請釋憲,本案被告雖仍有機會在高院主張權利,本罪卻錯失一次根本性檢討其存在正當性之機會,至為可惜。
323 佔領行政院事件至今已將近七年,當事人與律師團透過這些年來的訴訟,企圖為台灣在民主法治撐出更多空間,如今本案仍未結束,希望高等法院能正視本案在憲法及法治史上的意義,就煽惑罪、公民不服從與抵抗權,為合乎憲法意旨之解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