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聯會不願轉型成政黨 與內政部互批:無誠信可言

婦聯會大樓。 (圖/中央社檔案照片)

針對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婦聯會)於 4 月 13 日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準備程序庭中,批評內政部違反誠信原則、逼迫其僅得成立政黨一事,內政部透過新聞稿回應, 3 年前婦聯會擬簽訂行政契約,並同意政治團體解散,另行成立基金會,卻因婦聯會內部反悔而破局,內政部後續依政黨法規定,要求婦聯會轉型。

內政部表示,後來因婦聯會未依法辦理而廢止立案,但婦聯會主委雷倩及律師團卻多次當庭表示絕不解散,還聲稱婦聯會不需受相關法律規範,「如果要談誠信,那婦聯會顯然更無誠信可言」。

內政部說明,政黨法自 2017 年 12 月 6 日公布施行後,原依人民團體法規定成立的政治團體,必須依政黨法第 43 條第 2 項落日條款規定,於 2 年內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屆期未轉換者,內政部僅得依法廢止立案。

政黨法第 43 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人民團體法備案之政黨,其組織、章程及相關事項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規定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不遵從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得廢止其備案。
本法施行前已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政治團體,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規定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屆期未修正者,經主管機關限期修正而不遵從或經修正後仍不符規定者,得廢止其立案。
前項經廢止立案之政治團體,應予解散,其財產之清算,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內政部指出,婦聯會因內部長期無法達成共識,遲至 2019 年 10 月 16 日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才作成不轉換為政黨、另行成立基金會的決議,造成婦聯會來不及完成申請、錯失轉型機會,如今卻把延宕的責任推給內政部。

內政部說,對於婦聯會律師團反覆以並未正式簽訂、毫無效力的契約,遮掩婦聯會內部長期無法達成轉型共識問題的行為,內政部表示難以理解。

內政部聲明,有關要求政治團體限期改善及廢止立案的處分,都是依政黨法規定辦理,期待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能本於法律專業,專注於行政處分合法性的判斷,勿受任意扭曲法律解釋的風向影響,而被模糊本案焦點。

婦聯會未於期限內轉型為政黨遭內政部廢止立案上街抗議,舉行「搶救婦聯會,民主向前行」活動。
圖/中央社記者張皓安,109 年 5 月 11 日。

婦聯會於 4 月 14 日透過新聞稿澄清,內政部命令從不以參選為目的,亦從未推出候選人的婦聯會,依政黨法相關規定轉型為政黨,參與全國性選舉,有違憲法第 14 條保護人民集會結社權之虞。婦聯會拒不接受強制轉型,依行政訴訟法提出告訴,為中華民國法治人權所允許,何來誠信問題?

憲法第 14 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婦聯會指出,若依內政部指導,在政黨法架構下,要召開會員大會決議成立政黨,再委由一群人依法成立政黨,之後婦聯會需自行解散或由內政部廢止立案。也就是,成立政黨之後,在自殺或被砍頭間,原本的婦聯會皆無活路。

婦聯會表示,曾與內政部有數十次電話、公文、會議,反覆陳明婦聯會的公益宗旨,請求主管機關給予適合本會的轉型指導,但內政部只要求本會轉政黨,成立政黨原組織仍必須消滅的關鍵執行細節,過去完全隱匿,直至法院詢問才加以陳明,實毫無「行政誠信」可言!

婦聯會聲明,內政部新聞稿與事實不符,所編造的內容和公文紀錄牴觸,無法自圓其說。內政部以隱匿、拖延、杯葛等行政手段侵犯人民受憲法保障的結社權一事,應受公評。

資料來源:內政部婦聯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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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人,現為東吳人權所碩士生
願做獨立的人,做自由的臺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