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中介服務法》出爐 臉書納入管制可望不再恣意被「祖」?

NCC 29日宣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通過,針對臉書、Youtube等平台業者將納入管制,保障台灣網友上網的權益。(圖/取自Pixabay圖庫)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全文,針對台灣網友常用的 Dcard、YouTube、臉書、奇摩拍賣等網路服務平台,將納入管理。草案內容要求服務平台業者,必須承擔異議制度、認證舉報制度、賣方資訊揭露、透明度報告、廣告揭露等負擔。希望藉此打擊假訊息、網路詐騙等,讓台灣網路使用環境更健康。

臉書、Youtube等平台納入管制 保障台灣網友個人權益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主要精神,是希望建立起自由、安全與可信賴的數位環境。草案內容包含,中介服務提供者資訊揭露、公告服務使用條款、提出透明度報告等一般義務。針對網路上的違法內容,草案要求業者必須建立通知及回應機制,以供任何人通報違法內容。

NCC 29日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針對臉書、Youtube等網路服務平台,將納入管制對象。
(圖/NCC提供)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主管機關認定網路上有違法內容散布,各機關依其職權,可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移除或限制該違法內容接取。另外,草案亦規範各主管機關及業者需將資訊限制事項登載於共同資料庫,供公眾線上查詢,以強化資訊透明及問責。

除此之外,台灣網友最惱人的就是突然被平台業者禁言、刪文,甚至刪除帳號,卻未給予適當救濟機制。本次草案中,要求線上平臺業者對用戶施以停權或移除其貼文時,必須說明原因並提供方便的異議機制。如果平台業者提供線上商業交易服務,必須取得並揭露賣方資訊,藉此保障消費者權益。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左起)李貴敏、曾銘宗、賴士葆在立法院召開「政府網軍擴編」記者會。
(圖/擷取自賴士葆臉書)

國民黨質疑擴編網軍 鄭運鵬:不能因為不信任就說是網軍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召開記者會,他們說根據草案規定,NCC 打算捐助 25 億成立財團法人,建立一個公私協力的平台,協助通知平台業者下架違法內容。但國民黨認為,這簡直就是把網軍搬到檯面上,根本就是政府的網軍擴編計畫。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鄭運鵬對此回應,網路管理必須要有第三方協助查核,若有受害者認為權益受損時,要有人可以協助處理,這跟網軍沒有關係。鄭運鵬強調,NCC 通過的也只是草案,連行政院院會都還沒通過,針對內容都可以討論。如果國民黨有更好的機制,歡迎提出建議,但不該直接講政府就是網軍。

鄭運鵬說,針對網際網路的監理制度,究竟要以行政權為主,還是以司法權為主,總是要進行選擇。但是,司法體系不能夠行政化,所以才打算成立財團法人(按:作為公正第三方)來處理(按:相關案件),國民黨不能夠不信任,就說政府要擴編網軍。

民進黨黨團幹事長鄭運鵬表示,目前數位中介服務法只是草案,連行政院院會都還沒通過,國民黨有更好的想法,歡迎提出建議。
(圖/中央社)

未搭配強制代理人制度:處罰恐怕難以落實

針對《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民進黨立委林楚茵也提出不同意見。林楚茵說,為了處理台灣網友使用臉書、Youtube時常莫名其妙「被祖」、帳戶被停權等爭議,終於制定了《數位中介服務法》。但是,只要數位平台業者沒有在台灣設置分公司,就算發動行政處罰也難以落實。

目前許多大型平台業者,均未在台灣設置分公司。林楚茵說明,以臉書背後母公司 Meta 為例,台灣臉書公司只是 Meta 在台灣做市場研究、廣告服務的辦公室,並不是 Meta 的分公司。為了處理這種情況,《數位中介服務法》要求平台事先指定國內的自然人或法人來當作母公司在台的代理人,代表數位平台執行受台灣法令監管事項。如有違法事項,就由代理人代為受罰。

立法委員林楚茵提醒,如果數位中介服務法並未落實「強制力的代理人制度」,就算平台業者違法,處罰恐怕難以落實。
(圖/林楚茵臉書)

但林楚茵質疑,提報代理人只需提供姓名、住居所或營業所、email 信箱及連絡電話,只是確保找得到人而已。如果數位平台未配合數位中介服務法相關規定,現行草案有罰鍰處分,但若數位平台拒不繳,找代理人有用嗎?難道要扣押代理人資產?

林楚茵建議,NCC會同營利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盡速修正公司法,讓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在台灣設分公司,依現行公司法專撥營業用資金、指定在台灣境內之負責人,在台灣代行母公司的權利義務。若沒有搭配「具備強制力的代理人制」,《數位中介服務法》只是在打假球而已。

參考資料:
NCC新聞稿
賴士葆臉書貼文
林楚茵臉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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