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被遺忘的抗爭者
在 2014 年時為了抵抗中國國民黨政權強行通過服務貿易協定,民間發起抗爭活動,先是於 2014 年 3 月 18 日晚上 9 時,一群反對服貿協定的公民團體、青年學子衝入立法院議場,並且用桌椅等雜物封鎖住出入口,隨後逐漸組成決策組織,是自 1990 年野百合學運以後,影響台灣政治最為深遠的公民(不服從)運動,至 4 月 10 日為止,共 23 天。
在佔領立法院期間,官民高度緊張對峙的情況下,同年 3 月 23 日,部分學生與公民團體成員,轉而向行政院進攻,試圖要佔據行政院,以擴大抗議規模,形成對馬政府更大的輿論壓力。當群眾開始衝入行政院後,時任行政院院長的江宜樺於 3 月 24 日,下令警察驅離群眾,並且逮捕強佔公署的「現行犯」。
警察開始使用暴力,雙方發生激烈肢體衝突,事件中總共有上百名傷者,324 行政院事件可以說是近年來,肢體衝突最為嚴重,國家暴力展現地毫無保留的一場公民運動。
從 2014 年到現在, 六年過去了, 這些抗爭者不只當時被國家暴力對待,他們有許多人仍遭受到司法機關的追訴,儘管這群人在不同領域工作、就學,他們並真正沒有脫離 323 事件的影響,被起訴的這群人,對整個事件是重要的,但相對較沒有在鎂光燈出現,因此懷疑檢方起訴是選擇性的,避免進一步的政治後作力,也間接分化了起訴與不起訴人之間的信任。這些人被控以刑事犯罪,罪名是「強佔公署」、「妨礙公務」、「煽惑他人犯罪」。2020 年 4 月 28 日將是第二審宣判的日子,筆者本次訪問兩位參與佔領行政院事件,後來也被檢察官起訴的「被告」,希望透過本文可以讓讀者更了解這起事件的全貌,以及從參與者的角度,去了解運動參與者的心境以及他們堅持甚麼樣的價值。
受訪者簡介
江昺崙,台大中文系學士、政大台文所碩士,台大台文所博士班。
他在 323 當晚持大聲公指揮群眾佔領行政院,並且在現場阻擋警力、毀越行政院的窗戶等,後來被檢察官以侵入住宅、煽惑他人犯罪等罪名起訴。
陳廷豪,台北教育大學學士、世新大學社發所碩士。
他在 323 當晚持大聲公要群眾「佔領行政院」,並在場持麥克風表示佔領行政院,後來被檢察官以「煽惑他人犯罪」起訴。
在漫長的訴訟過程中,你對於司法體系的感受是甚麼?你會想對司法體系做出甚麼呼籲?
江昺崙 :
在漫長的訴訟過程中,我感受最明顯的就是檢調系統的缺失,還有人民對於國家的控訴,是非常不容易的。
首先是行政院事件當天,大約有數千人進到行政院裡面,如果走進行政院是有罪的,那麼警方逮捕運動參與者跟蒐證的過程都是「自由心證」,我們不知道為什麼警方會抓這個人,而不是抓另外那個人。
或者他們只想藉由「任意逮捕」來警告參加運動的市民?我認為檢警當然可以找現場核心的參與者來逮捕,就像 318(太陽花學運) 的法庭,被控告的都是黃國昌等核心成員一樣。但 323(佔領行政院事件) 的案件,檢警根本任意起訴,連在網路上寫文章也被當成煽惑他人犯罪抓起來,這是非常不公平的吧,為什麼不只抓像我們這樣參與程度比較深的「主謀」就好了呢?
另外,很多參與運動者被警察打傷,他們有提出自訴,但都沒有成功 。為什麼現場警察明明值勤手段超過職權,用盾牌攻擊群眾、把群眾拖到暗處圍毆,這樣明顯違法的事情,法院卻無動於衷?這樣真的是公平的審判嗎?
我們希望司法可以嚴謹調查、公平審判。我們主謀等人,如果法官真的認為有罪,我們也願意承擔,但抓了這麼多參與程度輕微的人來定罪,也不理會被警察毆打的控訴,我覺得非常沒有道理。
陳廷豪:
司法體系所謂的「依法行政」氛圍很重。縱然我們期待公務體系能夠真正依法行政,某種程度上是顯示,人民(立法委員)所立的法,能夠對國家的權力有好的限制與節制。然而,另一方面來說,也會因為沒有反省我們「依的甚麼法」,而讓「法」流於形式,並使得法因為缺乏反思性而變得保守。
例如,以我被起訴的「煽惑罪」為例。當行政院已經撤告「侵入住宅罪」,換句話說,覺得進來行政院沒關係了,然做出「叫大家去行政院」的行為而被起訴煽惑的我們,依然繼續被官司纏訟了六年,如果煽惑是原因,侵入是結果,原因造成的結果被撤除,而沒有結果的原因要處罰,且不荒謬?即便我們都覺得相當無奈,且都有強調這有侵害言論自由的之虞,但檢察官仍認為,「煽惑罪」不以他們是否犯罪為起訴條件,做出「依法行政」的起訴。
另外,「妨礙公務」的條件也相關寬鬆,在我們這個案件中,許多人是因為被拍到和警方的盾牌推擠到,就被起訴。然而,正如同辯護律師和我們當事人自己說的一樣,在優勢警力的驅趕過程中,再怎麼推擠和碰撞不僅在所難免,且手無寸鐵的人民,終究還是無法抵抗身著防暴制服的警察。何況,相對起被打到頭破血流的人民比較起來,我們和盾牌的推擠,不正也是某種程度在阻擋更多人民被拖進警察堆裡圍毆嗎?還是檢察官是在說,警察的公務正是在執行「打人」的任務,而我們妨礙了他們打人這件事情呢?
退萬步言之,就客觀行為上,我們或許都有觸法之虞,也願意承擔後果。然而,我仍相信我們的主觀意識,挺身而出阻止中國「以經(濟)促統」的行為(簽服貿協議),避免讓台灣走向被中國併吞之路,是為了維護整體國家安全的更高法益,而具有阻卻違法事由。
同時,我們也多次提要「調查有利證據」,應傳喚政治學、社會學等相關學者來作證,但都被法官拒絕;相反的是,法官還一度傳喚警察來出庭作證,證明當天我們真的有所謂的妨礙公務。法官不以公正第三者自居,而把自己當作檢察官來辦案,且不可笑?
再來,我真心覺得法律的文字,真的不是那麼好親近和理解,過多不必要的文言文和倒裝句。我想,對於有大學以上學歷的我來說,都有一些閱讀障礙,更何況是其它人?
最後,縱使對於法院有諸多抱怨。不過還是要說,真的很謝謝司改會、法扶的律師,這六年下來一路協助我們。坦白說,運動激情已隨著時間而淡化許多,更已經沒有所謂的社會鎂光燈與關注度。而我們這些辯護律師們,仍然很用心、認真地為我們辯護、幫忙我們。真的很謝謝他們。
你對於警察體系的感受是甚麼?你會想對警察體系做出甚麼呼籲或控訴?
江昺崙 :
警察體系非常惡劣,他們代表著「平庸之惡」。警察當然值勤很累很辛苦,但當天失控的暴力手段,完全像是要殺人一樣的鎮壓,是非常沒有人性,也完全不遵守法治的。我們群眾佔領行政院是為了阻止中國國民黨出賣國家,所以不得已採取積極手段,但完全不是要針對警察。當天群眾除了無奈跟警察推擠碰撞之外,也沒有出手攻擊警察(如果有人故意毆打警察,那我覺得是不對的),警察為什麼要把現場人民當成敵人一樣傷害呢?我覺得警察濫權是非常可怕的事情。
但其實最應該負責的,是下令 3 月 24 日夜裡清場的最高行政首長江宜樺。他向警方下令,說要在天亮之前清場,也不願意跟人民溝通,是造成警方濫權傷害民眾的主因。警方當然是有責任,但江宜樺應該要負最大的責任。
陳廷豪:
自己有過當兵的經驗,不敢說真的很懂,但至少知道軍警文化體制的運作,不僅是依法行政,而更是以「執行上級命令」最為唯一行動準則。
然而,我便是想起一個「可以開槍,但更可以選擇打不準」的東德圍牆士兵案。在 1989 年柏林圍牆倒塌之後,法院對一位射殺企圖翻越柏林圍牆青年的東德衛兵,做出徒刑的判決。而衛兵以「服從命令」為由辯護,然而法官卻說:「開槍是服從命令,可以諒解,但打不準是你自己可以做到的。因為這個世界除了法律之外,還有良知這個東西。當法律和良知衝突的時候,良知才是最高的行為準則。」
因此,我是認為,台灣雖然在政治上,走過中國國民黨的威權體制,經歷政黨輪替,民主進步黨也即將在 2020 年 5 月開始第二次全面執政。至就整個國家公務體制來說,包括教育、司法、軍警等等,依然有相當多的地方要清理與改革。
單就警察體制來說,我就覺得在教育訓練上,應該要有一些對於台灣民主化進程的歷史教育。歐洲許多國家在警察教育上面,都要讓警察知道自己是暴力的使用者,以及對暴力使用要有所節制。至少要知道,抗議人士不是警察的敵人,甚至是為了維護一個更好的體制而存在,我們也從來沒有要跟警察對立。而過去在威權體制下,警察假扮抗議人士,偽裝進群眾中,故意製造動亂的時代也已經早就過去了。
你有話想對蔡英文政府說嗎?怎麼看待蔡政府對於此事件的態度?
江昺崙 :
我其實覺得跟蔡政府沒什麼關係,除了行政院撤銷控訴之外,他們似乎也幫不了什麼忙,態度消極,也是可以理解的,因為我們有不同的任務,蔡政府只要用民主自由、公平正義的方式好好統治國家,我們的運動就有意義。
但還是期待蔡政府可以注意與人民的溝通,不要把警察丟到第一線,用國家暴力去解決社會爭議。另外集遊法也希望可以盡速修正成報備制,然後改成集遊保障法,不要再因循戒嚴時期的法律思維來看人民的集會遊行權利了。
陳廷豪:
即便同情地理解,民進黨在軍警體制改革的困難,但回到太陽花運動本身,綜觀 2014 至今的政治局勢,就結果來說,民進黨成為最大的政治受益者。我覺得,這(編按:指的是民進黨獲益)也沒什麼不妥,只要民進黨能讓台灣受益,這才最重要。況且,在反抗中國國民黨的理性選擇下,票自然會往最有機會打敗中國國民黨的政黨移動。然而,我作為一位運動參與者,還是必須說,在民主的國家體制中,政治權力使終來自於人民。
再者,就轉型正義和警察改革的課題而言,我認為,民進黨應該要更借力使力,用更進步的司法改革,謀求人民的福祉。例如 323 事件中:檢討煽惑罪是否要修正,甚至刪除;或者要改革警察體制,比方使其制服上的員警編號更容易辨識;還有提出行政院事件的驅離檢討報告等等。
特別是,對比香港暴警對待香港人的方式,此刻正是一個契機,比較台灣政治和中國政治的不一樣。我相信,人民期待民進黨作為一個標舉進步價值的政黨,應該勇敢在民主法治上的改革道路上,做出更有利的宣誓。
你認為本次抗爭是「公民不服從」嗎?是否能夠接受自己被判有罪?
江昺崙 :
其實我們不僅是公民不服從,很多人根本上就不認為中國國民黨具有統治正當性。公民的意識是建立在我們對於國家的認同上面。但中國國民黨一來是「遷占者政權」,二來因為轉型正義沒有確實進行,所以中國國民黨過去的獨裁法西斯統治沒有被追究。中國國民黨應該要像是西班牙獨裁政權佛朗哥一樣被審判,被歷史審判、被民主的法庭審判。
但如果最後是有罪(編按:指本次案件),我也是能接受。不是因為我覺得這樣判決合理,而是這是抗爭的一部分,既然我們出來抗爭,就要承擔所有責任,把這場運動走完,這樣才能對所有當天參與的群眾負責、對受傷的夥伴負責、對歷史負責。但接受判決,並不代表要同意中國國民黨的正當性,我們不斷努力,直到中國國民黨徹底滅絕,台灣走向真正民主自由、公平正義的國家為止。
陳廷豪:
我認為當然是公民不服從。國家的權力來自於人民,當國家做出違反人民意志的施政時,人民自然可以提出各種挑戰。
法律責任上的任何有罪判決,我們做為行動者,早就已經清楚,也勢必要承擔。然而,歷史的責任,政治當權者、法官、檢察官、警察,也要自行承擔。
三一八運動即將因為本訴訟案件逐漸走向尾聲,回顧整場運動,有沒有甚麼特別想談的?
江昺崙 :
三一八運動是不值得紀念的,因為我們主要參與者很失敗,也沒有成功達成訴求,而且過程充滿爭議,可以說是失敗的社會運動。
但另一方面雖然是失敗的社運,政治上卻是成功的,三一八意外改變了選舉版圖,讓一些新興的政治參與者出現,也瓦解了中國國民黨獨霸的改革困局;二方面我覺得在台灣史上是值得標誌出來,因為經過這樣一場亂局,台灣人民好像重新找到自己的力量,認知到「自己的國家可以自己救」,年輕人站出來到立法院來參與,也間接改變了很多人對於政治的看法。從這個角度,三一八是有他的歷史意義在,我們可以去標誌它的位置,但不太需要去特別紀念。
陳廷豪:
問心無愧。
後記──
檢察官對於誰該被起訴的判斷標準何在?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檢察官也可以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
又依據第 251 條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然而,縱使有檢察官倫理規範以及相關懲戒機制,但是我們都很難指出,在這種「兵荒馬亂」的抗爭現場中,檢察官「選擇性執法」因此違背倫理規範。被起訴的被告是不是恰好都是「比較不知名」的人士?又或者說,那些因本次抗爭事件而爆紅的政治明星,「未被起訴」或「無罪」的原因是甚麼?至今未見一個明確的說法與標準。
筆者認為司法體系確實存在一個值得思索的現象。在三權分立的結構之下,我們都期待司法權對於立法權與行政權進行控制、仲裁,我們甚至還說司法權是「最不危險的權力」,因為它具有「不告不理」的被動性質,除非有人提出訴訟,否則司法權並不主動出手干涉。
不過,檢察官卻不一樣,他帶著司法權與行政權的雙重性質,一方面依據職權發動調查,必要時須聽從上級指揮協同辦案;但另一方面檢察官也具備解釋法條決定是否起訴、緩起訴等權限。究竟檢察官到底是司法官還是行政官?筆者先不擬跳入學理爭端的泥淖中,只想提出一個觀點與讀者思索:
「檢察官依據事實與證據,並解釋法律來決定某個人是否需要被起訴」這件事情,是否屬於司法權的核心領域,而任何其他權力(行政權或立法權)絕對不能去「管」?如果讓其他兩權可以「管」,那又該如何「管」才不會又造成行政/立法權指揮辦案,使得政治之手又過度介入司法?
在本案的情況中,檢察官到底是用甚麼樣的標準來決定起訴的對象?有人在現場翻過行政院之牆卻未遭起訴;有人卻只是在網路上「讚聲」卻被說是煽惑犯罪?檢察體系有必要回應,究竟起訴對象的標準是甚麼,社會大眾才能進一步討論這樣的標準是否合理。
良知高於法律:呼喚「實質法治國」的到來
形式意義的法治國,指的是國家只要「依法行政」即可,只要有法條寫在那,國家做甚麼都沒關係,立法過程是否合乎民主程序,法條是否合乎人權、正義、平等,皆非所問。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馬英九的那句萬用名言:「依法行政、謝謝指教」。彷彿只要有法條作為依據,那國家甚麼都可以做。歷史上最惡名昭彰的例子,就是納粹黨先是通過「紐倫堡法案」,認為猶太人等少數族群並非「德國人」,以此剝奪「公民權利」;接下來則又通過「最終解決方案」,開始逐步進行大規模的屠殺行動。
簡言之,如果我們只在乎形式意義的法治國,那麼最極端的情況,就是會出現納粹黨人「合法」屠殺猶太人。因為有這樣的歷史教訓,我們才會進一步思考,除了形式意義的法治國之外,還應該追尋實質意義的法治國。
實質意義的法治國彰顯的是,通過的所有「法律」必須要以追求正義為目的,具體來說展現在,國家必須落實憲法上的基本權利,必須平等對待所有人民,必須最大程度的保障生命權,公權力必須受到司法權的節制等原則。
如同受訪者所談到的,警察只是第一線的執法人員,強勢驅逐民眾的命令是江宜樺所下,但是警察作為執法者,不能夠只是對於上級的命令照單全收,尚且需要注意到這個命令是否合乎正義,以及執行這個命令上避免執法上的過當行為發生。
更具體來說,警察可以反對抗爭者的立場,但是對於上級的命令,不應該也不需要使用暴力予以貫徹,除非生命遭受到重大急迫的威脅,否則警察並無必要將手無寸鐵的抗爭者打到頭破血流。警察是需要貫徹命令,但良知並非「依法行政」就能拋棄的。
我們期待台灣真正成為實質意義的法治國。當公權力認為自己的行為有法條依據時,我們更期待的是,執法者可以告訴我們,這些法律合乎正義、貫徹執行這法律,對得起自己的良知。
當然,筆者認為真正該負最終責任者,是馬英九、是江宜樺,而非推給第一線的執法人員。國家暴力展現在創造「警民對抗」,而執法人員和抗者者,其實都是人民。
公民不服從可以用於立法院,那行政院呢?
在整場公民運動中,「佔領立法院」的抗爭者也被起訴,但是法官罕見援引「公民不服從」概念,並宣判被告無罪。
法院認為:「我國司法實務前雖未曾論及公民不服從之概念,法律亦無明文規定。但是,國內外學說及實務見解,都認行為人之行為如果符合公民不服從之要件,就整體法規範之價值體系觀之,其行為是為了達到正當目的之適當且必要手段,而且對社會之利益遠大於損害。」
法院又說:「因此合乎公民不服從之行為(編按:此段為筆者所加上),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無予以非難之必要,即具有社會相當性,欠缺實質違法性,而本件佔領行為既無法排除屬象徵性政治意見表達,已如前述,則判斷行為是否具有實質違法性,當無排除公民不服從概念之理(編按:也就是應該使用公民不服從來判斷本案是否有罪)。」
那麼,佔領行政院的被告,也能夠援引公民不服從而獲判無罪嗎?
目前本案的第一審法院認為:「本件依據公訴人所提出之前開證據並不足以證明被告公開言論、動作或在臉書上公開貼文內容有何煽惑他人犯罪之犯行。」
第一審法院還說:「僅少數人或曾因參加社會運動經驗,或勇於表達而主動持麥克風在群眾前為公開言論行為,所為指揮、維持秩序的動作,或帶領群眾呼喊口號,或有激動言詞等行為,顯對當時執政黨所為表達不滿,或激勵群眾,實不得斷章取義,片面擷取部分數句情緒激憤言語,就認為被告等人具有煽惑犯罪之故意。」
換言之,有別於佔領立法院事件,於佔領行政院事件中,法院並未援引「公民不服從」的概念而予以被告無罪,反倒是認為被告的所作所為,根本就未合乎刑法的構成要件,因此不會構成犯罪。
不過,第二審的高等法院會如何審酌?只能等待四月底的宣判了。
只要有人記住,這些苦難就有意義
我們享受著這得之不易,而且實在尚嫌不足的「民主與自由之果實」,似乎都忽略了還有一群人,他們在媒體輿論中的聲音顯得蒼白無力;他們的臉孔與政治明星相較之下,顯得模糊不清。
我們都回到生活常軌上了──回到鍵盤前敲打論文,回到職場上來回征戰,回到家庭中繼續吵吵鬧鬧。
但這群人並沒有回到正常生活。他們被起訴,被國家控以刑事犯罪,罪名是「強佔公署」、「妨礙公務」或是「煽惑他人犯罪」。但我認為,他們唯一的罪是「熱愛自由與民主」,因此被國家暴力糟蹋到現在。
但是,只要有任何一個人記住,那麼他們所受到的拖磨就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