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經常遲來,但不會不來。」
2014 年 3 月 23 日,反服貿運動民眾佔領行政院,遭到強制鎮壓驅離。參與此一行動的多位民眾與所謂的「意見領袖」,因涉嫌觸犯妨害公務與煽惑他人犯罪等條文,纏訟六年後,二審判處魏揚在內多人有罪。本月 28 日宣判當天,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在個人臉書留下了以上這段文字。
江宜樺似乎相當欣慰,認為法律還給了他公道。
他那渺小寒酸的正義裡,當然不包括找到執法過當暴打民眾的警察。
2014 年 3 月 23 日,我短暫地目擊了佔領行政院的部分行動,那時天色已暗,在大家也不太清楚發生什麼事(至少從我的觀點是如此)的狀況下,開始有人從立法院移動到行政院。步行到行政院門口,空氣中瀰漫著不安、恐懼跟義憤種種諸多情緒。有個年輕男性爬上了圍牆,想要指揮大家的行走方向,但底下很快有人怒吼:「不要聽他的!不要聽他的!可能是奸細!」
有些人開始往行政院二樓裡爬,更多人在底下呆呆的看,不知道該做什麼,但也不希望自己太快被警察帶走。於是一邊拿起手機蒐證,試圖在之後被驅離時保護自己。當我打下這段文字的時候,忽然才發覺已經過了六年之久,但那一夜的記憶卻依然清晰:我感覺到自己的渺小與無力,以及絕望。
我的絕望來自於民眾選擇了國民黨與馬英九,而國民黨的馬英九想要把我們跟中國綁得更近。其實,當時的我並不真的完全知道如果服貿通過會怎樣,理論上當然知道跟中國走太近不好,但究竟會多不好?我涉世未深的腦袋裡並不知道。
我尚無法想像的是,跟中國走得太近的義大利北部,會因為武漢肺炎疫情死去那麼多老人家。跟中國走得太近的香港,會有少年少女浮屍海上。跟中國走得太近的斯里蘭卡和澳洲,港口會被強租九十九年。
此刻我們在這裡,過著暫時還能上班上課、出門吃點外食、買光荷蘭焦糖煎餅的生活,全都與六年前的反服貿運動有關,無論是直接或間接的,也跟 323 佔領行政院行動有關。從那一刻開始,我們以集體的意志,儘管中途有所反挫,但仍一次又一次,漸漸地奮力拉開了與中國糾纏過深的距離。
為此,我感謝當初曾經一起參與過反服貿的所有國人,也感謝參與 323 行動的人們,無論承審法官是否認為那行為已經觸法,都不會改變我的謝意。
非法律出身的民眾,可能感到疑惑,為何沒有實際參與 323 行動的人,卻會因為「煽惑他人犯罪」而獲罪?煽惑他人犯罪到底是什麼意思?
「煽惑他人犯罪」(刑法 153 條)跟「教唆他人犯罪」(刑法 29 條)在概念上有些類似,主要差別在於前者的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而後者的對象是明確且特定的對象。如果我在這篇文章中,鉅細靡遺地邀請跟教導不特定的公眾應該去搶銀行,而真的有人照我說的這麼做了,那我也可能會犯下這條法律。
刑法 153 條的存在,不僅宣示了社會秩序自我維護的決心,同時也投下關於人類是否擁有自由意志的哲學疑問 —— 是否有人真的能夠僅靠「言論」便影響其他人的決策到這種程度?僅因為「維護社會秩序」的理由,便限縮言論自由到這種地步,難道沒有違憲的可能?這些都亟待社會進一步討論。
儘管尊重法官的判決結果,但我仍不免依照自身的理性與觀察,強烈質疑 323 當天群眾的行動「並非遭到煽動」,除此之外,我更想提出一個問題:
法體系的存在本身具有自我證成與自我保護的趨向,這是其天生的限制(或許有時候可以是優點)。這樣的趨向在過去的歷史中,經常遭到國民政府濫用,用以追捕異議者,縱放道德上同樣具備可歸責性的公務人員,譬如執法過當的警察,甚或自稱 323 當天晚上在睡覺的江宜樺。
當公民走上街頭,事後受到法律追訴,或許可以想成是追求民主跟自由無可避免的代價。我們無法期待法官僅因為同理抗議公民的政治訴求,就改變其法律見解。但是如果觸犯法律就要付出代價,如果法體系真的完滿潔淨、無菌也無私,請問當初暴打民眾的警察如今在哪裡?請問誰要為下令警察打人付出代價?
國民黨、馬英九與江宜樺似乎已經付出了代價。但諷刺的是,不是透過法律,而是透過投票制。我們一票一票的把他們從來沒有受到過的法律制裁奉還給他們,正因為投票行為本身是經常充滿激情的,彷彿只受到「叢林法則」的規範,因此江宜樺才有臉在那裡說他得到了正義。
因為正義不曾落實,江宜樺才能自認得到了正義。
江宜樺,一個前半生貌似溫文守禮的政治學者,在國民黨的羽翼之下,直接遭到民主運動的迎頭痛擊,自覺悲苦地受到一整個世代的唾棄。我能夠理解他自認委屈的原因,但我絕不能同意他自認為是 323 佔領行政院事件的受害者。一位課堂上教漢娜.鄂蘭的學者,緊要關頭卻成了艾希曼,世界上最諷刺的事情莫過於此。
屬於江宜樺與國民黨的紐倫堡大審至今仍未來臨,是台灣人的善意太過頭,是台灣人的改革決心不夠,但不會永遠如此。「正義經常遲來,但不會不來。」我也同樣相信這句話。
漢娜.鄂蘭(Hannah Arendt)
美籍猶太裔政治學家,原籍德國,以其關於極權主義的研究著稱西方思想界。她的著作討論從極權主義到知識論等議題,且涉及權力的本質以及政治、直接民主、權威和極權主義等主題。她同時致力於證實自由的概念以及平等的集體政治行動,對政治理論造成了長遠的影響。
艾希曼(Otto Adolf Eichmann)
納粹德國奧地利前納粹黨衛軍少校,二戰針對猶太人大屠殺的主要責任人和組織者之一。以組織和執行「猶太人問題最終解決方案」而聞名,被猶太人稱為「納粹劊子手」,二次大戰後定居至阿根廷,後來遭以色列情報特務局(俗稱摩薩德)幹員逮捕,公開審判後絞死。
作家漢娜.鄂蘭在《艾希曼在耶路撒冷》(Eichmann in Jerusalem)一書中認為艾希曼是一個遵從命令的官僚,他所體現的不是「極端的邪惡」,而是「邪惡的平庸性(意味邪惡藏在當中)」(The banality of evil),意指當任何人甘於放棄對善惡是非的判斷力去服膺權威,那麼最平凡的人也可能導致最極致的邪惡。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