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務院於美東時間 7 月 1 日發布《2021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 TIP Report),儘管臺灣仍維持第一級國家,但因遠洋漁業持續存在人口販運的問題,再度被美國點名。
事實上,近年許多調查與研究報告指出,臺灣遠洋漁業存在系統性的強迫勞動與人口販運等情況。報告中雖指出台灣政府「相關單位正積極落實辦理中」,但許多外籍漁工的剝削仍未能有效處理。
今年報告內容仍顯示,臺灣政府在人口販運的預防、懲治及保護的實踐力明顯不足,包含現行外籍漁工聘僱的雙軌制度導致遠洋及近海漁工在薪資與勞動標準不一,使遠洋漁工暴露於人口販運風險的機會增加、漁船的勞動檢查率低,以及未能積極依據臺灣《人口販運防制法》對人口販運嫌犯加以起訴與定罪等。
連續 12 年來,臺灣在美國國務院每年的《人口販運問題報告》中,都是名列第一級,代表政府的作為雖符合美國政府設定的最低標準,但人口販運的問題持續存在,包含報告中強調的「臺灣籍漁船及臺灣人經營的外國籍漁船(權宜船)上的外籍漁工遭苛扣薪資、超時工作、肢體暴力、缺乏食物與醫療照顧、剝奪睡眠、不符標準的救生設備與差勁的生活環境,以及多國仲介網路以收取保證金、聘僱費等方式造成漁工負債」。
根據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調查,近兩年內就有四艘臺灣籍或臺灣權宜船遭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發出暫扣令,臺灣遠洋漁業中的外籍漁工人權問題亟需解決。此外,監察院也多次就外籍漁工的權益問題提出糾正。
雖然這次台灣仍維持在第一級國家,但並不表示台灣的人口販運與強迫勞動的問題已經被解決,尤其報告中特別點名『我國應積極調查在遠洋漁業中,涉嫌勞力剝削的台灣權宜船或台灣籍漁船』以及多年以來一直未能改善的家戶移工的勞動條件。
▌奴隸制度:古老的人權議題
世界上曾有許多人被迫成為奴隸,可說是人類歷史當中不堪回首的記憶。筆者於東吳人權所修讀《國際人權法》課程時,奴隸制度作為最古老的人權議題之一,就是個重要切入點。
從大約 1500 年開始,大航海時代(Age of Discovery)下的歐洲人,從西非和中非西部強行將數百萬人遷離、連根拔起,並在極其殘酷的條件下將他們運送到大西洋彼岸。
這些被剝奪身分的非洲人,失去了他們原本從事的職業、熟悉的母語以及親密的家庭,到了船上後統一被當作奴隸(slaves),從此過著慘無天日、受盡奴役的生活。
歐洲奴隸販子將他們分散到美洲各地,數百萬人在此過程中喪生。非洲人的後裔遍布美洲和西歐,他們被稱為非洲僑民(African Diaspora)。
▌奴隸船上的生活:毫無人性尊嚴可言
位於英國利物浦阿爾伯特碼頭的國際奴隸制博物館(International Slavery Museum)描述了奴隸船上的狀況:
奴隸船會花幾個月的時間前往不同的海岸,目的在於購買貨物。俘虜被帶到船上,脫光衣服,由船長或外科醫生從頭到腳檢查,他們經常遭受虐待,導致身體狀況每況愈下。
這些人在甲板下被迫擠在一起,並用腳鐐固定,空間非常狹窄,他們不得不蹲下或躺下。婦女和兒童被關在不同的地方,她們的行動自由受到限制,並時常遭受船員的暴力和性虐待。
貨艙裡的味道臭氣衝天,因此暈船的狀況很常見。船上酷熱難耐、匱乏衛生條件導致疾病的威脅不斷,發燒、痢疾和天花等流行病頻繁發生。俘虜得忍受這些惡劣條件大約兩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
天氣好的時候,俘虜們會在正午被帶到甲板上並被迫鍛煉,他們一天吃兩次飯,拒絕進食的人則被強制餵食,而不幸死亡的人則被扔到了海裡。
疾病、食物不足、叛亂和嚴懲的亂象,對俘虜和船員都造成了沉重打擊,記錄表明直到 1750 年,船上約有五分之一的非洲人會死亡。
▌國際人權體系:禁止奴隸與奴役
一、《世界人權宣言》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隸屬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應遵守禁止。
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八條
一 、任何人不得使充奴隸;奴隸制度及奴隸販賣,不論出於何種方式,悉應禁止。
二 任何人不得使充奴工。
三
(一)任何人不得使服強迫或強制之勞役;
(二)凡犯罪刑罰得科苦役徒刑之國家,如經管轄法院判處此刑,不得根據第三項(一)款規定,而不服苦役;
(三)本項所稱〝強迫或強制勞役〞不包括下列各項:
(1)經法院依法命令拘禁之人,或在此種拘禁假釋期間之人, 通常必須擔任而不屬於(二)款範圍之工作或服役;
(2)任何軍事性質之服役,及在承認人民可以本其信念反對服兵役之 國家,依法對此種人徵服之國民服役;
(3)遇有緊急危難或災害禍患危及社會生命安寧時徵召之服役;
(4)為正常公民義務一部分之工作或服役。
三、《廢止奴隸制、奴隸販賣及類似奴隸制的制度與習俗補充公約》[序言]
本公約締約國, 認為自由系人類隨生而來之權利, 鑒於聯合國人民在憲章重申其對人格尊嚴與價值之信念, 查聯合國大會頒有世界人權宣言,懸為所有人民、所有國家共同努力之目標,內稱任何人不得使充奴隸或奴役,奴隸制及奴隸販賣,不論出於何種方式,悉應禁止。
▌現代奴隸:海產工業下的漁工
「奴隸」早在幾千年前就存在於人類社會,隨著人權意識的興起而漸漸被革除,但現今仍有生活在奴隸狀態的人們,這樣的「現代奴隸」包括:強迫免費勞動的還債者、童工、強迫結婚、家庭奴隸等等,受害者們往往是在暴力威脅之下被強迫勞動。
澳大利亞慈善機構「行走自由基金會」(Walk Free Foundation) 將奴隸定義為「處在被剝削狀態但因為受到威脅、暴力、壓迫、欺騙或是虐待而無法逃離的人們」。
《2016 全球奴役指數》指出:全球約有 4580 萬人的生活狀態屬於「現代奴隸」,其中以亞太地區為最多,佔總數的三分之二。
根據 BBC 報導,海產工業就是現代奴隸的其中一環,至今數千人被販賣至漁船上強迫勞動,當中甚至有人多年來都無法上岸,受害者透露,嘗試逃跑的人會被殺、被丟進海里。
▌命喪臺灣遠洋漁船,他的名子叫 Supriyanto
2015 年 8 月 25 日深夜,一艘從台灣屏東東港出發、到中西太平洋捕撈鮪魚的 11 人小型遠洋漁船福賜群號上,印尼漁工 Supriyanto 在台灣遠洋漁船上死亡,距離出航才 3 個月。
法醫驗屍報告指出,Supriyanto 雙腳膝蓋上,各有一個近半面掌心大的傷口,是感染菌血症、最後引發敗血性休克死亡的地方。除此之外,Supriyanto 從耳朵、手臂、背、膝蓋、到腳跟,都有外傷,而且死時嚴重營養不良。
《報導者》推出「造假.剝削.血淚漁場」專題,追蹤這起屏東地檢署在 2 個月內快速簽結「病死」的案件,揭露船上疑似虐待,印尼漁工被船東、仲介人口販運來台的過程。
在監察院糾正及媒體大幅報導後,屏東地檢署隨即宣布重啟調查,藉由台印兩國勞工團體的協助,一名同船的印尼漁工來台作證,除了協助檢方釐清漁船情況,也讓此案成為少數成功傳喚外籍證人的刑事案件。
Supriyanto 並非個案,根據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近十年來我國籍漁船船長因被虐、失蹤或發生海上喋血案件計 23 件,且外籍漁工是我國必要的漁業勞動力來源。
監察院指出,在船員彼此間因語言、生活習慣差異及管理爭議下,我國船長致死(傷)或外籍漁工間衝突事件時有所聞,行政院及相關機關不應坐視此類案件一再發生,以維護外籍漁工權益及我國籍船長、幹部船員之生命安全。
Supriyanto 的台灣仲介陳金德在 2016 年 8 月,以 10 萬元和他的家人和解,這已經是他死後將近一年。然而「和解」使人相當困惑,因為 Supriyanto 的家人不斷重複,他們離真相仍然很遠。
▌臺灣遠洋漁業現況:捕魚實體、IUU 與 4D 工作
臺灣是全球漁業產量第 27 大國家,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2020 年 9 月 25 日公布的年報指出:遠洋漁業平均年產量約 69.72 萬公噸,總作業船數約 1,140 艘,作業海域遍及世界三大洋,每年總產值約新臺幣 385.63 億元。
為維護臺灣漁船在三大洋之作業權益,以「捕魚實體」身分積極參與三大洋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的運作,每年爭取配額限制魚種之漁獲配額約 9 萬公噸。
因應國際漁業管理趨勢及強化打擊「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Illegal, Unreported, Unregulated, IUU)」漁撈,履行船籍國責任並兼顧漁業產業發展,已制定「遠洋漁業條例」,在該條例授權下,研訂強化各類遠洋漁業及作業洋區之管理辦法,並推動各項管理及監控之改善措施,使我國遠洋漁業更能符合永續發展標準並得以永續經營。
然而,遠洋漁船被認為是 4D 工作,骯髒(Dirt)、危險(Danger)、辛苦(Difficulty)、離家遠(Distance),走進漁港,處處可見少一隻小指,發生過工傷意外的漁工。
監察委員指出,外籍漁工的聘僱區分為境內及境外,境外聘僱外籍漁工是最底層勞力,又處於高危險的惡劣工作環境,卻不適用我國法令,無法受保障,屢屢因此發生超時工作、伙食醫療差、甚至遭到剝削及涉及人口販運虐待情事,國際媒體報導並以「奴工」、「奴隸」形容此類漁工。
▌歐盟黃牌警告:催生漁業三法
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於 2015 年 10 月 1 日以市場國角色依其第 1005/2008 號法規將我國列為打擊「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legal Unreported,Unregulated,IUU)漁撈」不合作第三國警告(黄牌)名單。
行政院在 2016 年 3 月 17 日將所謂的「漁業三法」以包裹式草案送交立法院審查,這三項法律修正案包括:「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修正草案」與「遠洋漁業條例草案」。
2016 年 3 月 25 日台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要求漁業署擬定歐盟 IUU 黃牌警告因應對策,改善目前之遠洋漁業管理辦法,以儘快自歐盟黑名單中除名。
2016 年 5 月 18 日,立法院召開「遠洋漁業草案」修法公聽會,終於在 2016 年 7 月 5 日三讀通過「漁業三法」,並於 7 月 20 日公告。
2019 年 6 月 27 日,農委會發出新聞稿,宣告臺灣正式脫離黃牌警告。過去貿易商擔心採購臺灣漁獲物之後,臺灣接著被祭出紅牌,導致漁獲無法輸銷歐盟的疑慮,已正式解除。
歷經近四年努力,台灣好不容易解除歐盟漁業黃牌。然而才短短不過半年時間,歐盟執委會派員來台訪視,認定政府執法密度似有下降跡象,因此向漁業署示警,要是未能持續嚴格執法,倘若又觸法,不排除再舉黃牌警告,甚至視情節予以紅牌制裁。甫復甦的台灣遠洋漁業形同面臨「留校察看」。
▌強迫勞動:臺灣的現在進行式
美國勞動部每兩年都會發布「童工及強迫勞動製品清單」(List of Goods Produced by Child Labor or Forced Labor),2020 年 9 月 30 日晚間公布,首次將臺灣遠洋漁船所捕撈的漁獲列入名單中。
日後臺灣遠洋漁船的漁獲產品出口美國將面對嚴格限制,除非可證明產品並非由強迫勞工生產,否則可能不得進口。臺灣遠洋漁業所捕撈的漁獲產品銷往美國市場,主要對象為超市,自助餐和餐廳等通路,美國作為臺灣漁獲主要出口市場之一,此項制裁預計將造成遠洋漁業中難以計算的經濟損失,也影響臺灣在國際間的人權聲譽。
今年,綠色和平東南亞辦公室於 5 月 31 日發布《海上強迫勞動》調查報告(Forced Labour at Sea: The Case of Indonesian Migrant Fishers),公布從 2019 年到 2020 年遭漁工投訴疑似涉及強迫勞動的漁船。
其中共有五艘與臺灣相關漁船,四艘臺灣籍漁船春億 217 號、裕豐 67 號、裕豐 202 號和魷達 101 號,以及一艘掛籍萬那杜,但實際由臺灣人經營管理的權宜船大旺上榜。
大旺此次被投訴疑似濫用弱勢處境、人身暴力、苛刻的工作與生活條件和超時工作等四項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的強迫勞動指標。
由於前年身亡的漁工一案尚未被釐清,大旺船上的漁工再次投訴,盼能讓案情水落石出,證詞中再次強調「船長和大副經常打罵漁工,每天僅能休息四小時。該位身亡漁工生前在生病後仍被迫工作,身亡後其他漁工被迫做假證詞。」
報告中其他四艘被投訴的臺籍漁船,根據漁工證詞,全數漁船均疑似構成扣發薪資、苛刻的工作和生活條件等兩項 ILO 的強迫勞動指標,春億 217 號另被投訴疑似工作超時,裕豐 67 號遭投訴疑似欺騙,魷達 101 號則疑似有濫用弱勢處境及扣留身份文件等強迫勞動情事。
▌歧視性的外籍漁工聘僱制度
一、境內聘用者
依據勞動部所主管的《就業服務法》,但境內聘雇的外籍漁工,相關勞動條件仍應受到《勞動基準法》之保障。
二、境外聘用者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主管的《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三、中國籍的漁工
依據《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二種與第三種境外聘僱的外籍漁工,是否應受到《勞基法》的保障,勞動部與農委會各持不同的立場。筆者認為,應由行政院召開跨部會的協調會議,並依兩公約人權保障的標準解決爭端。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施逸翔提出質疑:究竟在遠洋進行漁撈工作的台灣籍漁船,是不是國境的延伸?漁船範圍內,算不算是勞動部應該負責的「國內」?
▌遠洋漁業觀察員:在汪洋大海中命懸一線的職業
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AO)為了防止人類在海洋上的過度捕撈,自 2001 年就宣示打擊非法漁撈。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RFMOs)進一步對漁撈國加壓,要求派任一定比例觀察員登船,把岸上的監管延伸到幾千公里外的大海。
多數觀察員被賦予「科學漁業觀測」的任務,只有極少數是可以舉發、開罰單的「執法觀察員」。觀察員除了在漁船上,有些派在運搬船上,他們負責在漁船將漁獲轉運至運搬船時,盤點並簽名,只有獲得他們的簽名,漁獲才能進港口販售。目前世界上已經有超過五十個以上的觀察員計畫。
台灣觀察員主要由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負責招募和訓練,再由漁業署以約聘雇的方式,依臨時人員工作規則及漁業觀察員管理要點,簽訂一年一聘的契約。
上船主要工作有兩種,一是科學資料的蒐集與記錄,包括在特定洋區捕撈上的魚種與數量、隨著魚群意外混獲上來的海龜與鯨鯊、魚類的生物採樣等等;另一個重要工作是監測漁船,包括船名的標示、船位定位等系統的正常運作、船長與船上人員是否遵守捕魚及轉載規定等。
2010 年至今,10 年間有 14 位外國籍遠洋漁業觀察員在遠洋漁船上死亡;其中 3 位,死在台灣經營的漁船或運搬船上,1 位受到死亡威脅、上岸數月後自殺,這 4 起都與台灣有關。最近的一位,是 2020 年 3 月吉里巴斯觀察員艾利塔拉.卡伊艾魯瓦(Eritara Aati Kaierua)之死。
台灣成為 10 年內有紀錄的觀察員死亡案件中最常見的船隻經營國,第二名則是中國。
▌未來展望:臺灣政府可能的下一步
一、廢止歧視性的外籍漁工雙軌聘僱制度
讓所有漁船上的外籍漁工一體適用《勞動基準法》與《就業服務法》,政府的部會分工應將外籍漁工的勞動事務回歸來勞動部來主責,且勞動部在規範落實的層面也應加強權責與量能,讓外籍漁工與臺灣勞工享有同樣的權益與保障,避免任何中間剝削及非法扣款。
二、與國際人權公約接軌
盡速依照國際人權公約施行法的方式,通過國際勞工組織《 C188 漁撈工作公約》施行法,擴展 《C188 公約》在全球的涵蓋範圍,並且讓台灣政府有基於公約所賦予的職權,來監管所有停靠在台灣港口的漁船,以及受理所有靠岸漁工的申訴。政府應提出明確時程表,並由公約規範一併檢討現行境外聘僱及權宜船制度。
針對臺灣漁船及權宜船的移工人權問題,除了上述兩點以外,「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也提出了以下訴求:
- 修訂《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納入勞動條件的基本要求例如最低薪資與工時、增加權宜船的資訊透明、明定刑事責任、加強監督且確實執行,以發揮嚇阻之效。
- 漁業管理資訊透明化,建立可追溯的資訊整合系統。
- 提高遠洋漁船的勞動與漁業檢查頻率與正確性,並提供外籍漁工暢通且有效的申訴及檢舉管道。
參考資料:
監察院新聞稿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歐盟 IUU 黃牌警告與我國因應作為
外交部/我國參與國際漁業組織概況
BBC 五個故事解析「現代奴隸」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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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自歐盟打擊IUU漁業黃牌名單除名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2020 美國勞動部「童工及強迫勞動製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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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2020 年 9 月 25 日公布的年報
【內幕】談3年才摘黃牌…台灣遠洋漁業恐遭「留校察看」
廢止奴隸制、奴隸販賣及類似奴隸制的制度與習俗補充公約
國際奴隸制博物館 National Museums Liverpool’s museums
真相之路有多遠──印尼漁工之死重啟調查,關鍵證人跨國現身
最新《海上強迫勞動》報告 臺灣遠洋漁船再涉其中 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籲行政院提跨部會解方
【新聞稿】美國勞動部首次將臺灣漁獲名列「強迫勞動製品清單」
美國國務院《2021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 TIP Report)
台灣遠洋漁業涉及強迫勞動再度遭美國點名 國務院《人口販運問題報告》沒降級不代表沒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