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菲媒報導,一名持有中國澳門特區護照的中國男子,4 月 29 日在菲律賓選舉委員會(Comelec)總部外遭逮捕,車內發現具有竊聽功能的行動通訊攔截裝置。
菲律賓國安與司法機關火速介入調查,並以間諜罪等罪名起訴該名中國男子。這起事件引發菲國政界與安全單位對中國干預 5 月 12 日期中選舉的嚴重關切。
根據菲律賓國家調查局(NBI)發言人拉文(Ferdinand Lavin)的說法,被捕男子名為劉德海(Tak Hoi Lao 音譯),現年 47 歲,為調查局長期監控對象。
事發時,他駕駛的車輛停放於馬尼拉王城區歷史地標——總督府(Palacio del Gobernador)旁,該處即為選舉委員會主要辦公場址。調查人員在車內查獲一部「國際行動用戶識別碼截收器」(IMSI-Catcher),可用於攔截手機通訊訊號,包含簡訊與語音資料。
「我們之所以警覺,是因為他前往了這樣敏感的區域,」拉文在劉嫌被逮捕後接受媒體採訪時以菲語如此說明。而目前 NBI 正對該裝置進行數位鑑識,以確認嫌犯是否擷取任何敏感資料。

(圖/patrickroque01/wiki/CC BY-SA 4.0)
他辯稱是觀光客 車內卻藏竊聽設備
NBI 已於 4 月 30 日以《2012 年網路犯罪防制法》(Republic Act No. 10175)與 《1941 年間諜法》(Commonwealth Act No. 616),向菲律賓司法部對劉嫌提出多項刑事指控,罪名包括非法使用設備、未經授權攔截與系統干擾及間諜行為。
菲律賓司法部長芮慕拉(Jesus Crispin Remulla)表示,雖然相關罪名理論上可申請保釋,「但是否允許外籍人士於審理期間獲釋,將由移民局裁量。」
移民局紀錄顯示,劉嫌於 4 月 2 日入境,並無任何不良紀錄。劉嫌被捕後辯稱自己是觀光客,並表示裝有竊聽裝置的車輛並非本人所有。但 NBI 強調,案件涉有重大國安疑慮,調查範圍不排除擴及在地協力人脈。
中國「情報車」盯上選委會?
針對此案是否可能導致選務資料外洩,選委會主席賈西亞(George Erwin Garcia)向大眾保證:「我們的主辦公室不存放任何選務資料,所以不需要太過擔心。」
他進一步指出,關鍵選務資料皆儲存在拉古納(Laguna)省的資料中心,「我們已進行檢測,系統沒有遭到入侵。」
不過,選舉監督組織「拒絕舞弊」(Kontra Daya)認為此事件仍然需要嚴正關切。其召集人阿勞(Danilo Arao)透過訊息向《菲律賓每日詢問報》(Philippine Daily Inquirer)表示:
「選委會應該查明為何有人持有此類設備而被捕。」他強調,選委會顯然「正遭不明勢力監控,不論是本土還是境外。」
打擊反中候選人 菲聽證會揭中國資助「網軍農場」
此次逮捕事件,與參議院在 4 月 24 日揭露的中國干預選舉指控彼此呼應。菲律賓國家安全委員會(NSC)助理主席兼發言人馬拉雅(Jonathan Malaya)日前在聽證會中指出,「有跡象顯示中國支持的團體正在菲律賓進行資訊操控與選舉干預活動。」
菲律賓參議員杜連迪諾(Francis Tolentino)在同場聽證會上指出,根據國安單位追查,中方透過駐菲大使館,與某私人企業簽約成立「網軍農場」,意圖操控社群輿論、打擊反中候選人。
對於此案,杜連迪諾在 4 月 29 日更直指:「這項逮捕印證了我們先前揭露的情資——有外國勢力正積極破壞我們的選舉。」
他強調:「我讚揚 NBI 的即時行動,即時阻止了一項企圖推進北京議程、破壞我國選舉制度的險惡計畫。」
現行《反間諜法》早已落伍 菲律賓需《反外國干預法》
他也呼籲儘速通過《反外國干預法》(No. 2951 or the proposed Counter Foreign Interference Act,杜連迪諾為主提案人),現行菲律賓自英制時期沿用至今的《反間諜法》早已落伍,亟待現代化。
杜連迪諾亦直言:「只要政府、情報單位與人民同心協力,任何破壞我國政府機構與民主程序完整性的陰謀都注定失敗。」
菲律賓總統府新聞官卡斯楚(Claire Castro)4 月 30 日回應媒體詢問時表示,此事攸關國家安全,總統信任情報單位的專業判斷,府方會靜待調查結果。

至於是否召見中國駐菲大使黃溪連,她則表示將交由國防部長鐵歐多洛(Gilberto Teodoro Jr.)決定。此外,馬拉坎南宮稍早已下令,針對中國疑似干預菲律賓期中選舉展開「立即且更深入」的調查。
習慣性否認 中國外交部斥為「選舉操作」
中國方面則強烈否認一切干預指控。中國外交部發言人郭嘉昆表示:「中方一貫奉行不干涉內政原則,我們不會也沒興趣干涉菲律賓的內政。」
中國駐菲大使館也聲稱「我們對干涉菲律賓選舉沒有興趣」,並表示「堅決反對針對中方無中生有的惡意指控」,更批評這些說法是「個別政客打所謂『中國牌』拉抬中期選舉選情」。
然而,需要提醒的是,目前在全世界當中,僅中國以 2017 年施行的《國家情報法》明文要求企業與個人有義務配合國家從事情報活動。
中國《國家情報法》
第七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公民都應當依法支持、協助和配合國家情報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國家情報工作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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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新聞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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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 INQUIRER.net Chinese nat’l with eavesdropping device nabbed near Comelec – NBI
2025/04/30 PNA NBI files spying raps vs. Chinese nabbed near Comelec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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