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2023財政年度國防授權法》台灣相關條文全收錄

美國甫通過2023財政年度國防授權法(NDAA 2023)當中有清晰的印太戰略部署,及對台防務關係顯著提昇  圖/U.S. Marine corps photo by Cpl. Eric Tso

美國總統拜登已於 12 月 23 日(五)簽署《2023 財政年度國防授權法》(NDAA 2023),其中有多處針對台灣及台海局勢的條文。先前美國眾議院通過的「台灣政策法案」(TPA)中部份關於台灣防衛的內容被放進 2023 年會計年度的國防授權法,但一些引起廣泛討論的條文,像是當中國對台灣的「侵略顯著升級」情況下加以制裁,或是提議賦予台灣「主要非北約盟友」地位(major non-NATO ally, 北約外的主要盟友)等條文也條列法案當中。

美國聯邦參議院外交委員會主席梅南德茲(Bob Menendez)21 日在聲明中強調:「這會是數年來最重要的國防法案之一,不只是支持我們的軍人,也因應中國持續把衝突過程導向戰爭的路線,在台灣執行更具韌性的戰略,建立實質威懾戰區。」

報呱小教室

財政年度(fiscal year)
財政年度(也稱為「會計年度」)是公司和政府用於財務報告和預算編制的年度時間表,儘管時間長度相同,但財政年度的開始日期和結束日期通常與一般生活使用的日曆年度(calendar year)不同。

1974 年時任美國總統尼克森簽署《國會預算及停用管制法》(Congressional Budget and Impoundment Control Act of 1974)將聯邦政府的財政年度改定為每年 10 月 1 日至次年 9 月 30 日,但各州的財政年度各不相同。聯邦政府的財政年度也分作四等分,第一季(Q1)是 10 月~12 月、第二季(Q2)是隔年 1 月~3 月、第三季(Q3)是 4 月~6 月、第四季(Q4)是 7 月~9 月。

需要注意的是,財政年度 2023(FY 2023)已經從去年(2022)的 10 月開始,將於今年 9 月 30 日結束。

《2023 財政年度國防授權法》納入了《台灣增強韌性法》(Taiwan Enhanced Resilience Act,簡稱TERA),美國國會授權政府提供台灣 2023 至 2027 年這 5 年間(每年 20 億美元)共 100 億美元的「外國軍事融資」(Foreign Military Financing, FMF)無償援助,並另授權最高達 20 億美元的 FMF 貸款軍援台灣,還款期限為12年。

根據美國「國防合作安全局」(Defense Security Cooperation Agency)官網指出,「外國軍事融資」(FMF)是一種融資來源,可以用「贈款」(無須償還)或是直接「貸款」的方式,提供給夥伴國家,用以購買美國的國防物品、服務或培訓。

不過,美國國會正在審議的 2023 財政年度《綜合支出法》(Omnibus Spending Bill)僅列出提供台灣每年 20 億美元的 FMF 貸款。

由於條文內容曾經數度修改,也引起部份有心人士藉此以錯誤資訊進行資訊戰。因此《報呱》特別將《2023 年國防授權法》裡頭關於台灣的段落全文翻譯(文字排序依法案原文標號順序),力求讓台灣讀者了解美國國會對台灣及台海局勢的重視。惟翻譯時程倉促,譯文恐有錯誤或誤植之處,敬祈鑒諒。


收錄目錄

  • DIVISION E – 非國防部事務
    • TITLE LV(標題 55)– 外國事務
      • Subtitle A – 《台灣增強韌性法》(Taiwan Enhanced Resilience Act, TERA)
        • 第一部分 — 實現美國和台灣之間強化防衛夥伴關係
          • 第 5502 條 – 使台灣的國防安全能力現代化,以威懾並在必要時擊敗中國的侵略
          • 第 5503 條 – 增加年度「區域應變軍備庫」(regional contingency stockpile),並增加對台灣的支援
          • 第 5504 條 – 國際軍事教育和與台灣的培訓合作
          • 第 5505 條 – 支援台灣的額外授權
          • 第 5506 條 – 滿足台灣軍方防衛需求的多年計畫
          • 第 5507 條 – 對外軍售計畫下,對台灣軍售的快速審批
          • 第 5508 條 – 為台灣和美國在印太地區盟友提供武器出口交付方案
          • 第 5509 條 – 評估台灣在民間防衛和維持韌性方面的需求
          • 第 5510 條 – 關於台灣防衛性軍事能力和情報支援的年度報告
          • 第 5511 條 – 調查結果和政策聲明
          • 第 5512 條 – 國會對台灣防務關係的正式觀點
        • 第二部分 — 應對中國的脅迫和影響力行動
          • 第 5513 條 – 應對針對台灣的影響力和資訊戰戰略
          • 第 5514 條 – 因應中國經濟脅迫的行動小組
          • 第 5515 條 – 中國審查制度的監督和行動小組
        • 第三部分 — 台灣在國際組織的參與
          • 第 5516 條 – 研究結果
          • 第 5517 條 – 國會對台灣實質參與國際社會的正式觀點
          • 第 5518 條 – 支援台灣實質參與國際組織的策略
          • 第 5519 條 – 台灣實質參與國際民航組織(ICAO)
        • 第四部分 — 其他條款
          • 第 5520 條 – 關於《台灣旅行法》的報告
          • 第 5521 條 – 《2019年台灣友邦國際保護暨強化倡議法》(台北法)修正案
          • 第 5522 條 – 關於中國核武威脅升級力道的作用調查報告
          • 第 5523 條 – 分析俄羅斯對烏克蘭戰爭之於中國對台灣問題的影響調查報告
          • 第 5524 條 – 擴大美國與台灣的發展合作
          • 第 5525 條 – 國會對於拓展美國與台灣經濟關係的正式觀點
        • 第五部分 — 支援美國與台灣之間的教育和交流計畫
          • 第 5526 條 – 短標題
          • 第 5527 條 – 研究結果
          • 第 5528 條 – 目的
          • 第 5529 條 – 定義
          • 第 5530 條 – 台灣學人計畫
          • 第 5531 條 – 報告和審計
          • 第 5532 條 – 從政府雇員中選派赴台研修人員
          • 第 5533 條 – 經費
          • 第 5534 條 – 研究和報告
          • 第 5535 條 – 支援美國與台灣之間的教育和交流計畫
        • 第六部分 — 美國 – 台灣公共衛生保護計畫
          • 第 5536 條 – 短標題
          • 第 5537 條 – 定義
          • 第 5538 條 – 對傳染病監控中心的研究
        • 第七部分 — 解釋規則
          • 第 5539 條 – 解釋規則
          • 第 5540 條 – 關於使用軍事力量的解釋規則

DIVISION A – 國防部授權

TITLE X(標題 10)– 一般規定

Subtitle G – 其他事務

第 1088 條 – 國家級兵棋推演

(a) 規定:在本法頒布之日起一年內,國防部長應進行一次桌上模擬演習或兵棋推演,以評估在發生涉及台灣的軍事突發狀況時,美國國內支援美軍的關鍵基礎建設之韌性。

(b) 要點:本條所規定的桌上模擬演習和兵棋推演應旨在評估以下要點:

  1. 美國軍隊對涉及台灣的緊急狀況作出反應時,所必需的國內重要基礎建設和後勤樞紐的韌性。同時還包括評估美國軍隊在這些基礎建設受到攻擊時的機動性。
  2. 聯邦政府的因應方案 —— 以確保在台灣發生軍事突發狀況時,國內關鍵基礎設施的功能性。
  3. 在涉及台灣的軍事突發狀況中,如果關鍵基礎設施受到損害,美國武裝部隊與美國盟國和夥伴的武裝部隊有能力抵抗侵略者訴諸武力或其他形式的脅迫。
  4. 美國與美國盟國和夥伴採取非軍事行動的重要性,包括經濟和金融措施,以阻嚇並在必要時因應涉及台灣的突發事件。
圖為美菲聯合兵推演練一景,菲律賓空軍人員正向美國空軍第 36 應變大隊報告災害應變計畫
圖/Airman 1st Class Christopher Quail

(c) 協商規定:在執行本條文時,國務卿應與相關聯邦部門和機構的負責人協商,由國務卿決定適當人選。

(d) 簡報:

  1. 一般情況下:在依據本條規定所進行的桌上模擬演習和兵推之日後 90 天內,國務卿應向相關的國會委員會提供一份關於兵推的簡報。
  2. 內容:第 1 款規定的簡報應包括如下 ——
    (A) 在模擬演習和兵推中所觀察到的決策、能力和反應差距的評估;以及
    (B) 在發生涉及台灣的軍事突發事件時,針對提高美國國內關鍵設施的韌性和減少其脆弱性的建議。

第 1263 條 – 台灣政策的聲明

(a) 政策聲明:符合《台灣關係法》(《美國法典》第 22 章 § 3301 及以下之條文規定)之規範,為美國確保能抵抗危害台灣人民安全的既成事實之政策。

(b) 既成事實之定義:在本條中,「既成事實」一詞係指在美國能夠作出有效反應之前,中國訴諸武力入侵並奪取對台灣的控制。


第 1264 條 – 國會針對與台灣進行聯合軍演的正式觀點

國會的正式觀點係指 ——

一、與台灣的聯合軍事演習是提高備戰準備的重要關鍵。

二、美國印太司令部的指揮官擁有進行上述聯合軍事演習的權力,包括:
  (A) 涉及多個作戰領域,並在美國、台灣和其他外國夥伴的部隊之間進行安全通訊演練;
  (B) 有多個戰鬥單位和下級統一指揮部的參與;以及
  (C) 提出複雜的軍事挑戰,包括一個具有實力的對手的多領域能力。

三、美國應當尋求更有效地運用現有部門,來改善美國和台灣的軍事力量的備戰狀態;以及

四、應邀請台灣海軍參加在 2024 年舉行的環太平洋軍事演習。


第 1265 條 – 國會對印太地區的防衛聯盟和夥伴關係的正式觀點

國會認為,國防部長應該繼續努力加強美國在印太地區的防衛聯盟和夥伴關係,以促進美國在印太地區與中國的戰略競爭下保有相對優勢。需要包含以下條件 ——

  1. 提昇與日本合作,(下略)
  2. 強化美國與韓國的同盟關係,包括維持部署在韓國約 28,500 名美軍。(下略)
  3. 促進與澳洲的雙邊和多邊(紐西蘭)合作。(下略)
  4. 升級美國與菲律賓和泰國的同盟關係,以及美國與東協國家的夥伴關係、加強海權意識,促進主權和領土完整,利用技術和創新,支援一個開放、包容和基於規則的區域架構。
  5. 擴大美國與印度的共同參與,包括透過四方安全對話,(下略)
  6. 強化美國與台灣的夥伴關係,與「美中三公報」、《台灣關係法》及「六項保證」立場一致,以提高台灣的防衛軍事力量及促進台海和平為目標。
  7. 鞏固新加坡作為美國主要安全合作夥伴的地位,並繼續加強新加坡與美國之間的防務和安全合作。(下略)
  8. 與密克羅尼西亞聯邦、馬紹爾群島共和國、帛琉共和國和其他太平洋島嶼國家接觸,以加強區域安全和解決共同關心的問題為目標。(下略)
  9. 與加拿大、英國、法國,以及歐盟和北約其他成員國合作,(下略)
  10. 在美國國防部確定為優先的印太司令部責任區投資,加強整體軍容和能力,並加強雙邊關係的合作。鞏固雙邊關係、多邊夥伴關係和其他國際論壇中的合作,以維護全球安全和共同原則,目的是確保維持一個自由和開放的印太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