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2023財政年度國防授權法》台灣相關條文全收錄

美國甫通過2023財政年度國防授權法(NDAA 2023)當中有清晰的印太戰略部署,及對台防務關係顯著提昇  圖/U.S. Marine corps photo by Cpl. Eric Tso

DIVISION E – 非國防部事務

TITLE LV(標題 55)– 外國事務

Subtitle A – 《台灣增強韌性法》(Taiwan Enhanced Resilience Act, TERA)

第一部分 — 實現美國和台灣之間強化防衛夥伴關係

第 5502 條 – 使台灣的國防安全能力現代化,以威懾並在必要時擊敗中國的侵略

(a) 合適的國會委員會定義:在本條文中,「合適的國會委員會」一詞係指 ——

  1. 美國聯邦參議院外交委員會
  2. 美國聯邦參議院軍事委員會
  3. 美國聯邦參議院撥款委員會
  4. 美國聯邦眾議院外交委員會
  5. 美國聯邦眾議院軍事委員會;以及
  6. 美國聯邦眾議院撥款委員會
圖為美國眾議院軍事委員會開會討論NDAA 2023預算的場景
圖/House Armed Services Committee Democrats

(b) 台灣安全計畫:國務卿應與國防部長協商,利用本節授權加強美國與台灣的防務關係,在符合《台灣關係法》(《公法》96-8)的情況下,加速台灣防衛能力的現代化。

(c) 目的:外國軍事資助計畫在《武器出口管制法》(《美國法典》第 22 章 § 2751 及以下之條文規定)下所授權目的之外,外國軍事資助計畫的目的應該是提供援助,包括設備、培訓、和其他支援,以建設平民生活和其他所需,以建立台灣民間及國防軍事能力 ——

  1. 加快實力的現代化,使台灣能夠拖延、削弱和拒絕中國人民解放軍部隊的以下企圖:
    (A) 進行脅迫性或灰色地帶的行為。
    (B) 封鎖台灣;或
    (C) 在台灣管理的任何島嶼上取得據點,並擴大或以其他方式利用這些據點來奪取控制台灣的人口中心或其他重要領土;以及
  2. 防止中國進行斬首行動、奪取對台灣的控制權,或以其他方式使台灣的文官體系及國防領導人失去作用或失效。

(d) 區域應變軍備庫:在 2023 年至 2032 年的每個財政年度,可使用不超過 10 億美元的資金於維持軍備庫存(根據第 5503(b) 條所建立),根據 1961 年《對外援助法》第 514 條(《美國法典》第 22 章 § 2321h)。

(e) 資金的可用性:

  1. 年度支出計畫 —— 在 2023 年 3 月 1 日之前,以及此後每年,美國國務卿將與國防部長協調,向相關國會委員會提交「年度支出計畫」,說明如何運用這些資金。
  2. 認證 ——
    (A) 一般情況下:根據第 (h) 款授權的每個財政年度的撥款金額,在國務卿在與國防部長的協調下,授權在每個財政年度的撥款額度內提供。國務卿在與國防部長的協調下,每年向國會相關委員會證明,台灣已經相對在上一財政年度的國防支出,增加其國防預算。但不包括台灣國防預算中與人員支出有關的帳戶(不包括軍事訓練和教育,以及任何與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有關的資金)。

    (B) 豁免:國務卿可以免除 (A) 項的認證要求,如果國務卿在與國防部長協商後,可以免除 (A) 項的認證要求。向相關國會委員會證明,在任何特定年份
      (i) 相對於其上一財政年度的國防預算,台灣面臨嚴重困難而無法再增加其國防預算;以及
      (ii) 以符合美國的國家利益為前提,提供 (A) 項授權的金額。
  3. 剩餘資金 —— 根據第 (h) 款授權在某一財政年度撥款,但在該財政年度沒有承付和支出的金額,在隨後的財政年度,可用於「對台外國軍事資助」的預算上。

(f) 推動台灣防務的年度報告:

  1. 初次報告 —— 在根據第 (e)(2) 款的要求進行第一次認證的同時,美國國務卿和國防部長應共同向國會有關委員會提交一份報告,闡述為加強美台防務關係和台灣防務能力的現代化改採取的措施。
  2. 應包括的事項 —— 第 (1) 款要求的每份報告應包括:
    (A) 對台灣實施軍事戰略承諾的評估,該戰略將遏止並在必要時擊敗中國的軍事侵略。包括台灣為實施這個戰略已經採取及尚未採取的步驟。
    (B) 對台灣在其部隊中運用反干預能力所做努力之評估,包括:
      (i) 遠距離精確射擊;
      (ii) 綜合防空和飛彈防禦系統;
      (iii) 反艦巡航飛彈;
      (iv) 陸地攻擊巡航飛彈;
      (v) 沿海防禦;
      (vi) 反裝甲;
      (vii) 海底作戰,包括有人和無人駕駛系統;
      (viii) 蜂群作戰生存裝備;
      (ix) 有人和無人駕駛的航空系統;
      (x) 地雷和反地雷能力;
      (xi) 情報、監控和偵察能力;
      (xii) 指揮和控制系統;
      (xiii) 防禦性網路安全能力;以及
      (xiv) 美國認為對台灣的防衛至關重要的任何其他防衛能力,包括與台灣共同確定的防衛能力,符合第 5506 條所建立,與台灣的聯合協商機制的防禦能力。

    (C) 對台灣防衛力量的常規能力和反干預能力之間的平衡進行評估。
    (D) 評估台灣為提高其國防力量的整備程度而採取的步驟,包括:
      (i) 台灣在多大程度上要求並提供對這些部隊的定期相關訓練;
      (ii) 這種訓練是否符合台灣所面臨的安全環境?以及
      (iii) 台灣為軍隊的準備工作所投入的財政預算資源是否充足?
    (E) 評估台灣為確保台灣的後備軍人部隊和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能夠招募、訓練、裝備和動員這些部隊而採取的措施。
    (F) 對下列的評估:
      (i) 台灣軍隊,包括後備軍人部隊人力短缺的嚴重程度;
      (ii) 在發生衝突的情況下,這種短缺的影響;以及
      (iii) 台灣為解決這種短缺所做的努力。
    (G) 評估台灣為加強民間防衛所做的努力,包括為提高台灣民眾的防衛意識而啟動的任何宣傳活動;
    (H) 評估台灣為確保其關鍵基礎建設,包括交通、電信網路、衛星通訊和能源的安全所做的努力;
    (I) 評估台灣為加強其網路安全所做的努力,包括官方、民間和軍用網路的安全和生存能力;
    (J) 評估台灣為改善其國軍在台灣民眾中的形象和威望所做的努力;
    (K) 評估 (A) 至 (J) 所述事項的重大差異,美國同時評估認為需要採取額外行動;
    (L) 美國和台灣就 (A) 至 (K) 所述事項的合作努力的說明;以及
    (M) 說明台灣在下列事項所面臨的挑戰:
      (i) 推動 (A) 至 (J) 所述事項;以及
      (ii) 美國對這些事項的支援或參與。
  3. 後續報告 —— 在根據第 (e)(2) 款要求進行後續認證的同時,國務卿和國防部長應共同提交更新報告,說明自上一年來發生的變化和發展。
  4. 格式 —— 第 (1) 款和第 (3) 款所要求的報告應以非機密的形式提交,並得附帶機密附件。
  5. 分享摘要 —— 國務卿和國防部長得根據第 (4) 款的規定,酌情與台灣分享報告中任何非機密部分。
蔡英文總統2020年7月16日視導漢光36號演習「三軍聯合反登陸作戰」操演
圖/Official Photo by Chien Chih-Hung /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g) 外國軍事融資和貸款擔保授權:

  1. 直接貸款
    (A) 一般情況下:儘管有《武器出口管制法》(《美國法典》第 22 章 § 2763)第 23(c)(1) 條的規定,在 2023 年至 2027 年 5 個財政年度裡,授權國務卿為台灣提供直接貸款。
    (B) 最大義務:根據 (A) 項授權的貸款本金總額不得超過 20 億美元。
    (C) 資金來源:
      (i) 名詞定義:在本款中,「費用」 一詞
        ➀ 具有 1974 年《國會預算法》第 502(5) 條(《美國法典》第 2 章 § 661a(5))賦予該名詞的含義;
        ➁ 應包括根據 (A) 項授權的貸款修改費用;以及
        ③ 可包括出售、減少或取消對美國或美國任何機構的欠款費用。
      (ii) 一般情況下:根據第 (g) 款授權的撥款可用於支付第 (A) 項下授權的貸款費用。

    (D) 授權費:
      (i) 一般情況下:美國政府可以對根據第 (A) 款提供的貸款收取手續費和初始費用,但不得超過政府提供此貸款的成本。這些費用應透過融資帳戶(定義見《國會預算法》第 502(7) 條)向借款人收取。
      (ii) 對費用支付的限制:根據任何財政年度的相關法條所提供的金額不得用於支付與 第 (A) 項授權的貸款有關的任何費用。

    (E) 償還:根據第 (A) 項提供的貸款應在借款人收到貸款後的 12 年內還清,包括不超過 1 年的本金償還寬限期。
    (F) 利息:
      (i) 一般情況下:儘管有《武器出口管制法》第 23(c)(1) 條的規定,根據第 (A) 項提供的貸款利息可按國務卿決定的利率收取,但該利率不得低於類似期限的有價國庫證券的現行利率。
      (ii) 將本款所提供的直接貸款用於支付利息之處置:不應視為對一國任何法定限制的援助。
  2. 貸款擔保
    (A) 一般情況下:第 (g) 款授權的撥款可用於為台灣提供《武器出口管制法》第 24 條貸款所需擔保的費用,為台灣提供貸款擔保,以補貼貸款本金總額,其中任何部分都可以被擔保,不得超過 20 億美元。
    (B) 最高金額:根據第 (A) 項授權的貸款擔保 ——
      (i) 不得為超過 20 億美元的貸款提供擔保;以及
      (ii) 不得超過任何單一借款人貸款本金的 80%。
    (C) 從屬關係:根據第 (A) 項擔保的任何貸款不得從屬於下列各項
      (i) 借款人簽訂的另一項債務;或
      (ii) 在發生違約的情況下,對借款人的任何索賠。
    (D) 還款:根據本款規定擔保的任何貸款,應在貸款協議簽訂後的 12 年內以美元償還。
    (E) 費用:儘管有《武器出口管制法》第 24 條的規定,美國政府還可以在貸款協議簽署後的 12 年內收取手續費和初始費用,但不超過該貸款擔保的政府所付出的成本。這些費用應透過融資帳戶向借款人或代表這些借款人的第三方收取。
    (F) 貸款擔保的處理:本款規定,用於第 (A) 項授權的貸款擔保費用,不應視為對一個國家而提供援助的任何法定限制。
  3. 通知規定
    為執行本款規定而批准的金額,在未事先通知美國國會相關委員會的情況下,不得動用。

(h) 撥款授權

  1. 撥款授權
    授權 2023 年至 2027 年的 5 個財政年度期間透過美國國務院「外國軍事融資」(Foreign Military Financing, FMF)計畫,每年提供台灣最多不超過 20 億美元的無償軍援。
  2. 培訓和教育
    在第 1 款授權的金額中,國務卿應在每一財政年度使用至少 200 萬美元的資金,用於一個或多個與台灣的國防需求相關的軍售訂單,提供一個或多個外國軍事資助培訓計畫。
  3. 直接商業承包
    國務卿可以使用根據第 1 款授權的金額採購非美國政府根據《武器出口管制法》出售的國防產品、國防服務或設計和施工服務。
  4. 在台灣的採購
    撥給「外國軍事融資」並提供給台灣的金額中,每個財政年度台灣可用在採購國防物品和國防服務,在美國和台灣的同意下,還包括研究和開發,總金額不得超過15%。
      (i) 落日條款:在 2032 年 9 月 30 日之後,不再根據本條文提供援助。

第 5503 條 – 增加年度「區域應變軍備庫」,並增加對台灣的支援

(a) 總則:1961 年《援外法》(Foreign Assistance Act of 1961)第 514(b)(2)(A) 條(《美國法典》第 22 章 § 2321h(b)(2)(A))修正如下 ——
刪去「2 億美元」及以下所有內容,插入「5 億美元,用於 2023 年、2024 年或 2025 年任何一個財政年度」。

(b) 設立:在符合 1961 年《援外法》第 514 條的規範下,總統可以為台灣設立一個區域應變軍備庫,其中包括彈藥和其他適當的國防物品。

(c) 將台灣列入有資格獲得國防物品的盟國之一:1961年《援外法》第二部分的第 2 章被修改為 ——

  1. 在第 514(c)(2) 條中,在「泰國、」之後插入「台灣、」;以及
  2. 在第 516(c)(2) 條中,在「南部和東南部的主要非北約盟國」之後插入「對台灣,」。

(d) 年度簡報:最晚於本法頒布之日的 1 年內,且於往後 7 年內每年進行一次簡報,總統應向國會相關委員會提供根據第 (b) 款所建立的區域應變軍備庫簡報。


第 5504 條 – 國際軍事教育和與台灣的培訓合作

(a) 總則:國務卿和國防部長應與台灣建立或擴大全方位培訓計畫,旨在 ——

  1. 加強美國和台灣之間聯合運作的互相操作性(interoperability)和能力;
  2. 強化雙邊軍方的密切、深度夥伴關係,並增強台灣人對美國的了解;
  3. 改善台灣的防衛能力;以及
  4. 訓練台灣未來的領導人,促進專業的軍事教育、民間對軍隊的控制、以及保護人權。

(b) 要素:第 (a) 款所要求的訓練計畫應優先考慮相關及現實考量的訓練,包括在必要時,美國和台灣的聯合桌上模擬演習和兵棋推演、全面軍事演習,以及一個持續輪值的美國軍事存在 —— 以協助台灣保持部隊的戰備狀態和利用美國的防衛物資及服務。

(c) 授權台灣參與國際軍事教育訓練計畫:授權美國國務卿透過 1961 年《援外法》第二部分第 5 章授權的國際軍事教育和訓練計畫,向台灣的相關實體提供培訓和教育。


第 5505 條 – 支援台灣的額外授權

(a) 撥款權(Drawdown Authority):1961 年《援外法》第 506(a) 條經修正後,在法條最後增加了以下段落 —— 「3. 除了本條文已經規定的額度之外,總統可以指示從國防部、國防部門的庫存中提取國防物品,以及軍事教育和訓練,每個財政年度提供給台灣的總額不得超過 10 億美元。」

(b) 緊急授權:1961 年《援外法》第 552(c) 條被修正,在法條最後增加了以下段落 ——「除了本條第 (2) 款授權的 25,00 萬美元的總價值之外,總統還可以指示從美國政府任何機構的庫存和資源中提取商品和服務,以便為向台灣提供必要和即時的援助。其價值不超過 25,00 萬美元的任何財政年度援助。」

(c) 國防特別採購基金的使用:國防部長應與國務卿協商,尋求利用根據《武器出口管制法》第5章設立的特別國防採購基金,加快國防物資和國防服務的採購和交付,以協助和支援台灣的武裝力量。


第 5506 條 – 滿足台灣軍方防衛需求的多年期計畫

(a) 多年計畫:在本法頒布之日起 180 天內,為了建立一個聯合協商機制,國防部長和國務卿應與國家情報局局長協商的情況下,與台灣相對應的官員進行接觸,以制定一個多年計畫,為台灣人民提供安全保障。一個多年計畫,為台灣獲得適當的防禦能力、提供條件下的防衛能力,並與台灣進行一系列的聯合訓練、演習和規劃活動,在遵循《台灣關係法》規範範圍內。

(b) 要素:第 (a) 款所要求的計畫應包括以下內容 ——

  1. 確認台灣在防衛軍事能力上的差距和戰力不足之處,台灣需具備以下條件:
    (A) 讓台灣能夠有效地應對中國人民解放軍或其他的侵略;以及
    (B) 發展拒止戰略、減少衝突所帶來的威脅並阻擋入侵,減輕對美國和台灣的風險。
  2. 評估台灣相關部門和機構指定的相對優先事項,包括其軍隊以解決此類戰力差距和戰力不足。
  3. 詳細說明台灣每年承諾解決上述戰力差距和不足所投入的資源。
  4. 說明並解釋克服已知軍力差距和不足對於威懾、拖延或擊敗中國軍事侵略的相對重要性;
  5. 對下述層面的評估:
    (A) 台灣可以充分且及時解決的軍力差距和不足;以及
    (B) 不太可能僅由台灣充分且及時解決的軍力差距和不足。
  6. 對第 5.(B) 所述、可透過以下方式充分且及時解決的軍力差距和不足的評估:
    (A) 國務院的外國軍事融資(FMF)、對外軍售(FMS)和直接商業銷售(DCS);
    (B) 國防部基於《美國法典》第 10 卷第 16 章所授權的安全援助;
    (C) 國務院基於 1961 年《援外法》(《美國法典》第 22 章 § 2347 以下規定)第二部分第五章所授權的培訓和教育計畫;
    (D) 1961 年《援外法》(《美國法典》第 22 章 § 2318)第 506 條;
    (E) 根據《武器出口管制法》(《美國法典》第 22 章 §2751 等)的規定提供多餘的防衛物品;或
    (F) 國防部長或國務卿其他可用的權限。
  7. 關於美國或台灣與其他國家的交流說明,這些交流可以充分且及時地解決上述第 1 款所述,已知的戰力差距和不足。
  8. 確立在美國、台灣和其他外國夥伴和盟國之間建立互操作性、聯合戰備、聯合規劃能力和共享狀態意識(situational awareness)的機會,酌情透過聯合訓練、演習和規劃活動,包括 ——
    (A) 讓作戰指揮系統能夠改善聯合計畫,以應對在反干預行動中面對裝備精良對手的突發事件,的桌上模擬演習和兵棋推演;
    (B) 檢驗反干預戰略的可行性,發展各軍種之間的聯合互操作性,及聯合部隊在面對裝備萬全對手時的致命性和生存能力;
    (C) 後勤補給演習,測試在面對裝備萬全對手的長期戰役時的遠程後勤補給能力;
    (D) 在各軍種之間培養功能性任務技能的演習計畫,以應對裝備精良的對手在反干預行動中所帶來的挑戰;以及
    (E) 國防部長和國務卿認為與台灣軍方有關的任何其他聯合訓練、演習或計畫。
  9. 確定美國在可行的最大範圍內,利用現有權力或計劃,在發生危機或衝突時加快對台灣軍事援助的選擇,包括 ——
    (A) 一份在危機或衝突期間可以轉移到台灣的美國國防物品清單;
    (B) 一份可用於在危機或衝突期間向台灣提供快速軍事援助的授權清單;
    (C) 評估在危機或衝突期間向台灣提供這種援助的方法,包括 ——
      (i) 在不同情況下採用這些方法的可行性;以及
      (ii) 提升武裝部隊向台灣提供援助能力的建議;以及
    (D) 評估在發生危機或衝突時向台灣提供援助可能面臨的任何挑戰,以及應對這些挑戰的建議。

(c) 循環性:(a) 項要求的聯合協商機制應定期召開會議,每年至少一次。


第 5507 條 – 對外軍售計畫下,對台灣軍售的快速審批

(a) 針對某些對外軍售計畫的預先批准 ——

  1. 一般情況下:在本法頒布之日起 1 年内,以及此後每年,國務卿應與國防部長協作,並與國家資訊揭露政策委員會(NDPC)、武器轉讓和技術發布高級指導小組(ATTR SSG)以及其他適當的機構一起協調,整理一份現有和新興軍事平台、技術和設備清單,透過對外軍售計畫預先批准並優先銷售和放行到台灣。
  2. 解釋規則:
    (A) 軍售項目的選擇:根據第 1 款整理的清單不應用來解釋為台灣在對外軍售計畫下遞出請求,或出售項目的類型、時間點或數量的限制。
    (B) 要求通知:本法所規範的所有內容都不能被解釋為取代《武器出口管制法》(《美國法典》第 22 章 § 2751 及以下之條文規定)的國會通知要求。

(b) 優先處理來自台灣的對外軍售請求 ——

  1. 要件:國務卿和國防部長應優先處理台灣在根據對外軍售計畫下的請求,並且不可為了要包裹處理而拖延該請求。
  2. 期限:第 1 款明定的要件應持續到國務卿確定、並向參議院外交委員會和眾議院外交委員會證明對台灣的威脅已顯著減少為止。

(c) 機構間政策 —— 國務卿和國防部長應共同審查和更新,與台灣的對外軍售請求相關,機構間政策和實行辦法,包括納入本條文的預先批准規定。


第 5508 條 – 為台灣和美國在印太地區盟友提供武器出口交付方案

(a) 適當的國會委員會之定義:在本條文中,「適當的國會委員會」一詞是指 ——

  1. 參議院外交委員會和軍事委員會;和
  2. 眾議院外交委員會和軍事委員會。

(b) 需提交報告:不得晚於 2023 年 3 月 1 日,此後的 5 年內,國務卿與國防部長協作,每年需向適當的國會委員會提交一份關於所有尚待交付的國防物資或國防服務內容報告,根據以下條文所提供的授權 ——

  1. 《武器出口管制法》(《美國法典》第 22 章 § 2753、2761或2776)第 3、21 或 36 條;或
  2. 1961 年《援外法》(《美國法典》第 22 章 § 2321j(c)(2))第 516(c)(2) 條。

(c) 要件:上述第 (b) 款所要求的報告應包括以下要件:

  1. 在提交報告的財政年度開始時,國會根據《武器出口管制法》(《美國法典》第 22 章 § 2765, 2776)第 25 條和第 36 條所批准,給台灣、日本、南韓、澳洲、菲律賓、泰國或紐西蘭總價值為 25,000 萬美元或以上尚未完全交付的所有國防軍備物資和服務清單。
  2. 根據第 1 款所規定,列出每個已批准但尚未完整移交項目的預計交付和結束日期,包括任何涉及多批次交付的額外詳細資訊和日期。
  3. 關於第 1 款所規定每項已批准但尚未完全交付的清單,在以下狀況下都必須具備詳細描述 ——
    (A) 國防軍備物資或服務交付日期的任何更動,相對於國會批准轉交時的預計日期,包括與美國政府、國防軍備供應商或外國合作夥伴有關的任何延誤具體原因;
    (B) 向受到延遲交付的合作夥伴提供臨時能力或解決方案,包括從美國軍備庫存中提取,的可行性和適當作法,以及執行的考量機制,還有實施此類能力或解決方案可能面臨的任何挑戰;
    (C) 國會可以提供的授權、撥款或豁免請求,以改進交付時間表或授權提供根據第 (B) 項規範的臨時能力或解決方案; 以及
    (D) 說明有哪些國家早於台灣收到第 1 款所列出的每個項目。
  4. 詳述正在進行的跨部門努力,以支持相應的國防軍備物資和服務在交付後作戰能力的展現,包括與美國或夥伴國家軍隊就即將接收的系統進行預先培訓。對任何此類培訓的說明還應包括執行者身份。
  5. 如果根據第 1 款列出的移交因任何原因在報告提交日期之前終止 ——
    (A) 移交案件的相關細節,包括國會通知日期、發價書(LOA)的交付日期、發價書的最後簽字以及與延遲交付發價書以供簽署的相關資訊;
    (B) 移交不再有效的原因說明;以及
    (C) 這項終止將對原本預期最終用戶所產生的影響以及隨之而來對該地區安全的影響,包括對於美國敵對國家的軍事行動會有的威懾力影響、台灣海峽的軍事平衡和其他因素。
  6. 分別描述美國為加快且優先對台灣運送國防軍備物資和服務而採取的行動,包括 ——
    (A) 說明國務院和國防部已經達成或計劃採取哪些行動來優先處理台灣的對外軍售案件;
    (B) 決定對台灣的對外軍售案應優先於對其他國家出售相同或類似軍備物資的現行程序或機制;以及
    (C) 美國是否打算從庫存中調撥防衛性軍備物資,以便為任何延遲交付給台灣的狀況下提供臨時能力或解決辦法,以及在適用的情況下,補充任何此類庫存的計畫。
  7. 說明國務院和國防部已經採取或目前正在考慮採取的行動,以改進第 1 款列出的交付時間表。

(d) 格式:第 (b) 款所要求的報告應以以非機密格式提交,但得附帶機密附件。


第 5509 條 – 評估台灣在民間防衛和維持韌性方面的需求

(a) 必須進行評估:在本法頒布之日起 120 天内,國務卿和國防部長應與國家情報總監共同協作,就台灣在民防和復原力方面的需求提交書面評估,並得附帶機密附件,以便給 ——

  1. 參議院外交委員會、軍事委員會和情報特別委員會;以及
  2. 眾議院外交委員會、軍事委員會和情報常設專責委員會。

(b) 應包括事項:根據第 (a) 款所規定的評估應 ——

  1. 分析台灣的公共和民用設備在抵禦外國軍隊時,對台進行脅迫或軍事侵略等各種狀況下的潛在角色;
  2. 仔细分析台灣透過民眾和民間組織的支持來加强防衛能力的需求,包括 ——
    (A) 更加利用台灣的高科技勞動力;
    (B) 為民防角色分配建立清晰的結構和後勤支持;
    (C) 台灣國防及民間部門之招聘及技能培訓;和
    (D) 省、市、街坊層面的其他防禦需求和考量;
  3. 分析台灣在提高人民和關鍵經濟層面的復原力需求;
  4. 闡述台灣在加強各層級之間溝通的機會,以加強軍方、不同政府部會、民間機構和公眾之間的信任和理解,包括 ——
    (A) 確保可依靠通訊以應對衝突或危機時所需的電信基礎建設;和
    (B) 在應對衝突或危機時能有效地與公眾溝通的計畫;
  5. 確定美國可以在各個層面提供培訓、演習和援助的領域和方式,以支持透過評估而發現的需求,並填補能力無法滿足需求的關鍵缺口;及
  6. 審視旨在支持台灣民防專業人員在美追求專業發展、教育和文化交流的美國政府和非美國政府現有計畫和資助方式,包括 ——
    (A) 透過國務院支持的專案獲得機會,例如「國際領袖人才參訪計畫」;
    (B) 經由非政府機構,如智庫,所提供的機會,只要審查可以確實地評估的範圍內;
    (C) 說明台灣民防專業人員跟隨或被選入 (A) 項審查的頻率;
    (D) 分析任何關於資金、政策、行政或其他阻礙台灣民防專業人員更廣泛參與 (A) 項計畫的障礙;
    (E) 評估 (A) 項機會所帶來得擴大價值,將有助於加強台灣現有的民防社群,並提高台灣年輕專業人員對該領域的認知價值;
    (F) 評估美國政府可以單獨採取的方案,或與台灣的合作夥伴、或外國政府或非政府合作夥伴一起採取的選項,以擴大 (A) 項機會;及
    (G) 說明執行 (E) 項所述方案可能需要的額外資源和授權。

(c) 共享報告:(a) 款所要求的評估應酌情與台灣相關官員共享,以促進合作。


第 5510 條 – 關於台灣防衛性軍事能力和情報支援的年度報告

《2022 財政年度國防授權法》(《公法》117-81;135 Stat. 1988)第 1248 條修訂如下:

第 1248 條 – 關於台灣防衛性軍事能力和情報支援的年度報告

(a) 總則:直到 2027 財政年度,國務卿和國防部長應與國家情報總監和其他相關聯邦部門和機構的負責人協作,基於《台灣關係法》(《公法》 96-8;《美國法典》第 22 章 §3302(c)),共同針對台灣有關的安全事務進行年度評估,包括情報事務、台灣的國防軍事能力,以及如何透過合作降低台灣國防的缺陷或脆弱性,現代化或整合。最低限度,該評估應包括以下內容:

 1. 下列情事所作的情報評估:
  (A) 中國對台灣的傳統軍事及核子威脅,包括旨在恐嚇或脅迫台灣的演習、巡邏和出沒;以及
  (B) 中國為干涉或破壞台灣海峽的和平與穩定而進行的非正規戰爭行徑,包括影響力運作。
 2. 台灣目前的軍事實力,以及台灣在各種情況下抵禦外部正規和非正規軍事威脅的能力。
 3. 台灣當前和未來的防禦實力,及與美國及其盟友和合作夥伴的軍事實力的互操作性。
 4. 支撐台灣有效防禦戰略的計畫、戰術、技術和程序,包括如何解決已知的實力差距和實力不足問題,將提高此類戰略的有效性。
 5. 說明對台灣或美國可能需要的額外人員、資源和授權,以彌補根據本條文確定的台灣軍事實力發展中的任何不足之處。
 6. 關於國防部長和國務卿聯合評估最有效地威懾、擊敗或延緩中國軍事侵略的物資能力,台灣軍隊的實力差距和實力不足的問題優先列表,包括——
  (A) 鑑別以下條件:
   (i) 任何美國、台灣、盟國或合作夥伴國家與關鍵原料和解決實力差距的方案有關的國防生產線挑戰;
   (ii) 為目前處於最大產能的項目擴大生產的相關投資成本;
   (iii) 使目前無法出口的項目得以出口的相關投資成本,或減產策略;以及
   (iv) 美國及其盟國和夥伴國家現有的相同產能儲備;
  (B) 透過美國的盟友和合作夥伴,包括經由共同開發或共同生產,促成解決這些差距和不足的可行性和適當作法;
  (C) 協助台灣在國內生產實力差距解決方案的可行性和適當作法,包括經由 ——
   (i) 智慧財產權的轉讓;以及
   (ii) 共同開發或共同製作等布局;
  (D) 以一系列選項呈現所需的預估成本,獲得足夠實力及解決這些差距和不足的能力;
  (E) 由台灣政府人員評估每項差距和不足的相對優先次序;以及
  (F) 詳細解釋台灣在其總體國防預算中有多大程度優先考慮發展、生產或布局解決方案,以解決實力差距和不足問題。

 7. 國務院和國防部當局以符合《台灣關係法》的方式提升台灣國防軍事實力的適用性。
 8. 過去一年對台灣提供的任何安全援助或對外軍售和直接商業銷售案例的說明。
 9. 對過去一年內美國和台灣人員之間與計畫相關的每次接觸說明。
 10. 關於每場訓練和練習 ——
  (A) 對過去一年中的每個案例說明;
  (B) 描述每個案例過程 ——
   (i) 尋求在美國和台灣之間或美國、台灣和其他國家之間實現更廣泛的協同工作能力、更好的準備、聯合規劃能力和共享狀態意識(Situational Awareness);
   (ii) 使美國和台灣的軍隊相互熟悉;以及
   (iii) 提高台灣的防禦能力。

 11. 說明美國透過哪些領域和方式來協助和支援訓練、演習和援助,以支持台灣民防和復原力的相關要求,以及美國如何協助台灣解決無法滿足要求的關鍵實力差距,包括參議院軍委會共和黨首席成員殷荷菲(James M. Inhofe) 的《2023 財政年度國防授權法》第 5502(f) 條明定評估中的那些特定要件。
 12. 評估當前事先部署的戰爭儲備物資狀態,對美國應對涉及台灣危機或衝突能力的影響 ——
  (A) 對台灣提供軍事或非軍事援助;以及
  (B) 維持美國在印太地區的軍事設施和其他基礎建設。
 13. 對台灣當前情報、監視和偵察能力的評估,包括自上次報告以來台灣在該能力和投資該領域方面的現有差距。
 14. 自上次報告以來,美國在印太地區事先部署的戰爭儲備物資變化摘要報告。
 15. 國防部長或國務卿認為適當的其他事項。

(b) 計畫:國防部長和國務卿應共同製定一項計畫,以協助台灣提升其國防軍事實力並解決根據第 (a) 條所確認的薄弱環節,其中包括 ——

 1. 以符合《台灣關係法》(《公法》 96-8;《美國法典》第 22 章 §3301 及以下之條文規定)的方式,對新任的國務院或國防部當局提出建議,如果適用的話,或對現任國務院或國防部當局的政策提出修正,來提升台灣的國防軍事實力;
 2. 確立國防部人員與台灣軍方及民防專業人員之間的主要領導者和相關領域專家接觸溝通的機會;以及
 3. 根據《台灣關係法》確立利用國防部和國務院以外的權力、資源和能力的挑戰和機會,來提升台灣防禦能力。

(c) 報告:在本法案頒布之日起 180 天內,以及此後每年直至 2027 財政年度為止,國務卿和國防部長在與國家情報總監協商後,應共同向適當的國會委員會提交 ——

 1. 第 (a) 項要求的評估結果報告;
 2. 第 (b) 項要求的計畫;以及
 3. 一份關於以下內容的報告 ——
  (A) 努力制定和實行殷荷菲的《2023 財政年度國防授權法》第 5506 條規定的聯合多年計畫的工作狀況,以規定台灣獲得適當的國防軍事能力,並與台灣進行一系列符合《台灣關係法》(《公法》 96-8;《美國法典》第 22 章 §3301 及以下之條文規定)的聯合培訓和規劃活動;以及
  (B) 國務卿和國防部長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d) 形式:第 (c) 項要求的報告應以非機密形式提交,並得附帶機密附件。
(e) 適當的國會委員會之定義:本條文所稱「適當的國會委員會」是指 ——
 1. 參議院軍事委員會、外交委員會和情報特別委員會;和
 2. 眾議院軍事委員會、外交委員會和情報常設專責委員會。


第 5511 條 – 調查結果和政策聲明

(a) 調查結果:國會發現以下內容 ——

  1. 推動印太地區的和平與穩定一直是美國對該地區外交政策的核心要素。
  2. 中華人民共和國(PRC)政府,特別是自 2016 年蔡英文當選以來,展開以威脅要削弱美國政策並在台灣未來議題上造成既成事實的方式,減弱台灣外交、經濟和軍事。
  3. 為了確保美國利益和維護台灣人民決定自己前途的能力,有必要鞏固台灣的外交、經濟和領土空間。

(b) 政策聲明:美國的政策是 ——

  1. 維持西太平洋的和平與穩定符合美國的政治、安全和經濟利益,同時也是國際關注的議題;以及
  2. 與盟友和夥伴合作,促進印太地區的和平與穩定,遏制破壞區域穩定的軍事行動或其他形式的脅迫行為。

第 5512 條 – 國會對台灣防務關係的正式觀點

國會認為 ——

  1. 《台灣關係法》(《公法》 96-8;《美國法典》第 22 章及以下之條文規定)和美國於 1982 年 7 月對台灣提供的「六項保證」是美台關係的基礎;
  2. 根據《台灣關係法》之規定,美國決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是基於,台灣前途將透過和平方式來決定,這樣的期望,任何決定對台灣前途的努力以非和平方式進行,包括抵制和禁運,都會成為美國的嚴重關切;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日益增加的脅迫和侵略行為,與和平解決台灣前途的期望背道而馳;
  4. 根據《台灣關係法》之規定,應保持抵抗任何可能危及台灣人民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的武力或其他形式脅迫的能力;
  5. 美國應當繼續支持台灣發展必要的、有能力的、現代化的國防力量,以維持足夠的防衛能力,其中包括 ——
    (A) 支持台灣透過對外軍售、直接商業銷售和工業合作獲取國防物資和服務,重點是支持不對稱作戰的能力;
    (B) 確保及時審查和回應台灣對國防物資和服務的要求;
    (C) 如《台灣關係法》所規定,與台灣進行實際訓練和軍事演習,使台灣保持足夠的防禦能力;
    (D) 美國和台灣的國防官員與官員在戰略、政策和職能層面進行交流,符合《台灣旅行法》(《公法》第 115~135 條;132 Stat. 341)之規定,特別是為了 ——
     (i) 加強國防規劃合作;
     (ii) 改善美國和台灣軍隊之間的相互操作性;以及
     (iii) 改善台灣的後備軍人實力;
    (E) 與台灣合作,以改善以不對稱作戰方式運用軍事實力的能力,如《台灣關係法》所述;以及
    (F) 擴大人道主義援助和救災合作;以及
  6. 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限制或影響自由行使權利和民主選舉權的侵略性擴張,美國應加大對自由開放社會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