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臨檢盤查話術與制度問題芻議

警察身擔維護治安重責,但如果不重視正當法律程序,甚至不願意了解相關法律規範,未來只會有更多爭議,以及檢討執法品質的聲音出現。
圖/中央社

近日中壢警分局發生違法對女老師執行攔檢盤查,並與該名老師發生衝突的事件。整起事件除了再次體現長久以來警察實務對於發動臨檢查證身分的要件爭議外,也隱約凸顯出現階段法制上,當發生警民在臨檢盤查過程中有所爭執或意見不同時,對於民眾權利保障恐有不足之問題。

警察發動臨檢盤查的依據

所謂的「臨檢」,乃警察勤務方式的一種,性質上與刑事偵查有別,而屬於行政行為。依釋字第 535 號解釋意旨,警察實施臨檢,不管採行的手段是檢查、路檢、取締、盤查抑或是其他名稱,都屬於「對人或對物的查驗、干預」,並以維持公共秩序、防止危害發生為目的,而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隨著這號解釋的作成,也催生了以該解釋之意旨為部分藍本的「警察職權行使法(以下簡稱「警職法」)」,作為警察臨檢中行為的法律依據。

在臨檢的過程中,警察最基本的第一動就是對人民「查證身分」,依據警職法第 6 條第 1 項的規定,警察在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的場所,可以對該項所定各款之人查證身分。其中,較常被拿出來討論的,應屬要件程度較為寬鬆的第 1 款:「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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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1 項: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對此,警校課堂上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人民「開(騎)車搖搖晃晃」或「夜間未開大燈」,此時警察把人民攔下來是可以通過這條的檢驗,因為警察可以合理懷疑人民會有酒駕公共危險的可能,分析這些例子可以得知,要符合這款要件,必須人民在當下所表現出來的行為外觀,在客觀上、邏輯上是可以被「合理的」與「犯罪」嫌疑產生關聯性才可以,而非如「神色緊張」、「眼神飄移」,甚至是本案的「我沒有看過你」這種在古早保甲連坐制年代才會出現的理由,如此才能夠避免手段跟目的間發生不當連結的問題。

民眾拒絕盤查的權利及現況問題

警職法第 4 條賦予警察在執行職務時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的說明義務,如果警察沒有依此規定說明時,人民可以拒絕警察的執行。換言之,警察負有對民眾說明何以要對其執行身分查證的義務,而此說明中給予民眾的理由,同樣也要符合上面正當合理關聯的要求,才能算盡了說明義務,不能僅單純的告知「正在執行路檢」,否則即違反行政行為明確性及不當連結禁止原則,人民可依法拒絕警察執行。

在現實的情況中,民眾與警察之所以會發生衝突,通常是因為警察認為他的理由符合發動身分查證的要件,可是民眾卻不這麼認為。此時警職法第 29 條便賦予民眾救濟管道 —— 表示異議,若現場帶班人員認為民眾的異議有理由時,警察就必須要停止或者更正執行行為;但如果帶班人員認為異議無理由,警察則有繼續執行的權力,但民眾可以請求警察將其異議製作紀錄並交付,在事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加以救濟。此外,警職法第 7 條甚至賦予警察在無法查證身分時,可以將民眾帶往勤務處所查證的權力,且帶往過程中若遇抗拒,得使用強制力。就此,本文不免要特別點出,民眾在臨檢當下所能即時做的救濟手段,也就僅止於表示異議跟請求交付臨檢異議紀錄表而已,過程中各種的程序不利益,雖然在事後可以救濟,但在那個當下仍然只能自行吸收。

新北市-三重分局-防制酒駕闖紅燈等事故肇因,三重警加強大執法。
圖/內政部 警政署

而現場更常出現的問題是:民眾在表示拒絕受檢時,有些極少數的員警會以命令式的口吻表示「沒做壞事幹嘛怕被查」、「沒關係,我有的是時間跟你慢慢耗」及跳針式的說明等言語,刺激民眾情緒、升級成警民口角,使民眾脫口說出不雅字眼;或者是民眾在抗拒被帶往勤務處所查證的過程中,脫口不雅字眼、與員警發生肢體衝突;更誇張的報導案例是,員警先放行民眾離去,趁民眾起步時擋住其去路,製造民眾衝撞警察的情狀。此時這些員警會轉而以民眾涉犯刑法妨害公務罪或侮辱公務員罪為由,發動刑事訴訟法現行犯逮捕之程序,變相的使得人民人身自由被限制的時間,從原本警職法所規定最長 3 小時,轉為刑事訴訟程序,最終導致可能被延長至 3 小時以上;對人身自由的干涉程度,從原本的同行,強化成刑事訴訟程序的逮捕(上手銬、帶往分局偵查隊拘留室等)。

從前面所述可以發現,一旦警民因為盤查發生爭執時,現場態勢很有可能會急速的從單純行政檢查程序升級成刑事偵查程序,姑且拋開警察解讀刑法妨害公務罪或侮辱公務員罪構成要件過於寬鬆的問題,吾人或許可以審慎思考評估:是否有必要在制度設計上,使人民擁有更為及時、有效的臨檢救濟程序,使當人民與執行員警對於臨檢盤查發動的合法性發生爭議時,能由其他非在場的公正第三人,本於專業而客觀、冷靜的做出判斷,一方面使人民的權利保障更為完善且即時,另一方面也使雙方情緒冷卻。

面對警察臨檢盤查時要冷靜面對,了解自己的權益但也需尊重警察執行勤務的需求。
圖/內政部 警政署

人民如何在臨檢程序中自我保護

首先本文必須提醒,警方使用強制力時,對於普通民眾而言仍有相當程度的危險性,所以在面對臨檢盤查時,你要做的就是冷靜!如果你認為警察的盤查違法,就冷靜而明確的表示異議並且錄影蒐證,避免跟著某些少數不肖員警的言語起舞,而使他們抓到對你發動強制力的藉口,進而造成自己身體受到嚴重的傷害。

此外,他們沒有權利禁止你錄影蒐證自保,他們或許會進一步的用「侵犯隱私權」或「偵查不公開」的話術來禁止你錄影,但這些禁止的理由在法律上並站不住腳,所以不要被唬住了。

最後,他們或許會鼓勵、慫恿你開啟你的後車廂或坐墊讓他們看,但這是因為開啟後車廂、坐墊已經屬於刑事搜索的程度了,他們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最快的方式就是經過你的同意來取得合法的搜索權限,記得,你有權利拒絕配合。 警察肩負維護治安之責任固屬重擔,但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人民權利更是首要責任,警界長久以來對於正當法律程序不重視的文化,無形中持續的傷害著人民對警察的信任,著實令人深感遺憾,唯有從根本檢討執勤方式及強化人員法律素養,才能提升執法品質,減少爭議案件的發生。


(中央社記者葉臻桃園23日電)音樂老師詹慧玲昨天遭桃園市警局中壢分局員警盤查,因拒絕回答、罵員警「很蠢」,被依妨害公務罪嫌逮捕。詹女怒批警察濫權,警方說,該區為治安要點,看見陌生臉孔,依法盤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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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警務從業人員,現為法律研究所碩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