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帝穎:高市選委會奧步 最重判七年

高雄市選舉委員會本(3)月27日寄出查詢單,永社理事長黃帝穎今(30)日投書表示,該選委會的回復截止日竟僅是短短四天後的同月31日,扣除週休二日,罷韓連署人如未能於兩個工作日內回函恐遭高市選委會除名。高帝穎指出,高市選委會官員明顯的濫權「奧步」,恐涉刑法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最重可判處七年徒刑。罷韓團體「Wecare高雄」今天則呼籲大家致電高市選委會,確保憲法保障的罷免權。

黃帝穎表示,依據公職人員選罷法,各級選委會雖有權查對連署人,但法律並未授權選委會可在查對的期間上恣意濫權,如以一般司法文書為例,民事案件的上訴期間為收到判決書後二十日,逾期未上訴才失去上訴的訴訟權,但高雄市選委會在罷韓案卻恣意擅訂四日期間,輕易以極短查對期間,實質侵害憲法明文的罷免公民權,顯見高雄選委會恣意濫權

黃帝穎今日表示,選委會的查詢單回復截止日僅兩個工作日,選委會明顯的濫權「奧步」,恐涉刑法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最重可判處七年徒刑。
(圖/翻攝自黃帝穎臉書 facebook.com/HuangDiYing )

黃帝穎進一步說明,行政程序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僅以極短的兩個工作日要求罷韓連署人必須回函的方法,顯無助於真實查對連署人的選罷法目的之達成,高雄市選委會行政行為,違反行政程序法的明文規定。

黃帝穎指出,高雄市選委會擅訂四日極短期的罷韓連署人回函期間,逾越公職人員選罷法意旨,也違反行政程序法,相關官員除了有違法的行政責任,得由上級機關及監察院究責外,更恐衍生刑事責任

黃帝穎說明,依據刑法第二一三條規定「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高雄市選委會官員明知僅訂兩個工作日要求罷韓連署人回函,難符合連署人真實與否之查對情事,若擅自依此將連署人除名,即是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公文書,恐涉最重七年有期徒刑的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韓市府勿陷公務員於不義。

罷韓團體「Wecare高雄」今天也表示,該會陸續接到反映,許多連署人不住戶籍地,沒有每天收信,信箱會掉信,韓粉父母會攔截等種種的狀況,恐怕會讓有效連署被韓市府選委會做掉!嚴重影響人民行使憲法保障基本民權之一的罷免權。

罷韓團體「Wecare高雄」呼籲大家致電選委會,確保憲法保障的罷免權。
(圖/取自「Wecare高雄」臉書 https://bit.ly/2ykwBvp )

「Wecare高雄」呼籲,請大家明天起打給高選會:07-799-9388,詢問自己的權利是否受損。Wecare高雄建議市民詢問高市選委會,並提供常見問答集。例如,若高市選委會拒答,可進一步詢問,這是人民的基本公民權,若貴會寄出查詢單,卻未確保本人說到,嚴重剝奪憲法保障之人權,就像是選舉通知單沒收到可以在內政部查詢,我們有權知道貴會是否對我寄出通知單,若貴會拒絕回答,貴會相關人員,包含您在內,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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