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 #MeToo 浪潮自 5 月底開始延燒,許多受害者站出來訴說遭遇性暴力的經歷,行政院日前承諾將進行修法,以落實性騷擾防治工作,昨(13)日正式通過「性平三法」修正草案,並送往立法院臨時會進行審議,希望能在 7 月底前完成三讀修法。
行政院長陳建仁指出,「性平三法」的修正草案是以被害者保護為中心,目標是強化「有效」打擊加害人的裁罰處置、完備「友善」被害人的權益保障及服務、建立專業「可信賴」的性騷擾防治制度,並採取跨領域、跨專業、跨部會的聯防方式,齊力架構有效、友善、可信賴的性騷擾防治網絡。
陳建仁表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將請衛福部、勞動部及教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爭取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並積極準備新法上路的各項配套措施,例如向企業、學校及相關政府機關進行宣導,以及完成相關委員會的設立。
▌性別平等教育法:禁止師生戀、加害校長全面停職
《性別平等教育法》為教育部主管,只要性別事件中的加害者或受害者其中一方具有學生身份,即適用該法。本次修法首先擴大《性別平等教育法》的適用範圍,原先僅包含教育部主管之公、私立各級學校,修法後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也將納入其中。修正草案也將擴大「校園性別事件」的定義,除了過去規定的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外,若教職員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如:師生戀),也可能觸法。
在調查機制方面,修正草案增訂,若加害者為校長或教職員,調查小組成員必須全部外聘,且涉案校長將交由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性平會進行調查,調查期間需全面調整或停止職務。此外,本次修法也將強化監督機制,若學校未依法處理性別事件,主管機關將限期糾正改善,若處置不當,將改由主管機關的性平會介入審議。
至於受害者保護方面,修正草案規定學校除了心理輔導、保護措施等協助外,也應向受害者提供法律及社福資源轉介服務。在處置措施上,若加害人為校長或教職員,被害人可向法院請求最高 5 倍的「懲罰性賠償金」,若加害人為為學生,也將導入輔導策略,促進修復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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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權勢性騷加重裁罰、引入外部申訴管道
《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為勞動部主管,主要適用於「職場」,如受僱者於執行勤務期間遭性騷擾,或雇主利用「權勢」,例如以求職、升遷、調薪等理由進行威脅,對受僱者進行性騷擾行為。
現行法並未規定職場「最高負責人」為加害者之相關罰則,修法後將修改「權勢性騷擾」之定義,若加害者為主管,屬於「一般權勢性騷」,若加害者為雇主或機關首長,則屬「特別權勢性騷」。
至於罰則,修法後刑事上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最重可達 3 年,行政罰則處罰鍰 1 萬至 100 萬元。修正草案也另外新增民事懲罰性賠償,一般權勢性騷者須賠償損害額 1 至 3 倍的賠償金,特別權勢性騷則為 3 至 5 倍。若所涉及情節重大,加害者於調查期間得暫時停職。
在現行法中,被害者僅能依循內部管道向雇主提出申訴,若加害人為職場最高負責人,往往無法獲得公平裁決。此次修法也將建立「外部申訴管道」,被害者可直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若「特別權勢性騷」行為屬實,勞工局可直接處以罰鍰,若為「一般權勢性騷」,勞工局則可要求雇主進行處置。
此外,草案也將增設「被害人申訴專線」,要求政府機關及雇主提供醫療、心理諮詢、法律扶助等資源,也規定被害者在事件調查期間可申請留職停薪,若性騷擾事件成立後更能補領工資。
為強化雇主防治性騷擾的意識及責任,原先僅規範僱用 30 人以上的企業才需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現將修改為 10 至 29 人的微型企業也須設置相關申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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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健全性騷擾防治組織、改善場所安全性
衛福部主管之《性騷擾防治法》則適用於職場與校園以外的性騷擾事件。修正草案希望健全各機關之「性騷擾防治組織」,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遴選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等提供諮詢,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立「性騷擾防治審議會」,該組織中的女性成員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現行法中並未明定該如何改善場所,以避免性騷擾事件發生,修正草案則明定場所主人應在性騷擾事件發生後,主動通知警察到場,並保護受害者隱私、協助其申訴及保全證據,事後也應檢討空間安全是否存在疑慮。
修法後也將延長性騷擾申訴的期限,並簡化其調查程序。被害者可向加害人的所屬單位(如學校、部隊等)申訴,若加害者為「最高負責人」或雇主,可向社會局進行申訴,其他情形則由警察機關受理。
此外,《性騷擾防治法》也將增訂「被害人保護專章」。為強化被害者隱私保護,若洩漏被害者資訊將視身份裁罰,最高可罰到 60 萬,裁罰流程也將加速,申訴後須在 3 年內裁罰。為提供被害者心理支持,修正草案也規定,若在調查過程中發現被害人有身心狀況,應主動提供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福資源等必要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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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MeToo 浪潮 新聞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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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2023/07/13 行政院 政院通過「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