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門檻違憲疑慮? 張嘉尹:立法自由仍需合乎憲法框架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張嘉尹 (圖/國會頻道)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3)日舉辦「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實務現況精進」公聽會,邀請專家學者列席討論表達意見,其中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張嘉尹,針對對選罷法修法提供公法學的觀點。張嘉尹教授強調,選罷法的修訂固然是立法者的形成自由,然而必須合憲的框架內進行。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張嘉尹於公聽會上針對對選罷法修法提供公法學的觀點。/圖:國會頻道

▌限制就職一年內為罷免之「提議與連署」

針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簡稱選罷法)第 75 條第 1 項「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有相關疑問認為,禁止事項應為「啟動罷免程序」或是「產生罷免結果」

張嘉尹教授指出,解釋上,應注意其前後文。他說明,該禁止規定為但書,是對於該條項前段規定的例外或限制,前段規定為「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因此並沒有「啟動罷免程序」、「產生罷免結果」二分法,而是指:「對於就職未滿一年者,原選舉區選舉人不得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

因此,張嘉尹教授認為在解釋上不應該包含「提議與連署」等前提行為。對於權利的限制,宜做限縮解釋。

另外,張嘉尹教授進一步補充可能對基本權利造成違憲的限制。他強調,選罷法之修訂,限制就職一年內為罷免之提議與連署,對於人民之參政權(罷免權)與言論自由(高價值之政治性言論)的造成限制。由於對於兩種重要基本權利造成限制,應注意「加成效果」。亦即該限制所要求的正當性更高!(嚴格審查標準)

關於比例原則的審查

▌目的正當性?
牴觸必要性原則:亦已逾越必要程度(必要性原則)
牴觸狹義比例原則:其限制亦違反法益均衡(狹義比例原則)

▌目的審查:極端重大公益
手段目的關聯性:嚴格剪裁(緊密關聯性)
手段的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

▌法律明確性原則:如何清楚裁切啟動罷免程序/產生罷免結果?
「提議」包含的行為態樣過多,到底要禁止的行為是什麼?

▌為何調高罷免門檻有違憲疑慮?

張嘉尹教授解釋,選罷法罷免門檻的規定並非不可以修訂,但是依據憲法民主原則,罷免門檻的調高,不應適用於當屆立委。否則,即有高度違憲疑慮。

張嘉尹教授指出,根據釋字 499 號解釋:當屆代表立法延長當屆代表的任期,實質牴觸修憲界限,(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民主國原則)。而這樣自肥延任的修憲條文已經牴觸憲法民主國原則而違憲,那舉重足以明輕,他認為,若選罷法之修訂牴觸民主國原則,則其違憲疑義非常大。

張嘉尹教授進一步針對理由說明,因為人民在投票時,已經知道這一屆立委的任期,以及得以罷免立委的程序,包含罷免的連署與表決人數。而這樣的投票行為,可以類比與立法委員締結「民主政治契約」,任期與撤銷程序都是契約的必要內容。所以當屆立委透過修法提高罷免門檻,即是違反民主政治契約的行為。

若下一屆才適用,張嘉尹教授表示,在不牴觸憲法原則的情況下,屬於立法者的形成自由,唯仍須考慮其目的正當性,以及對於罷免權的影響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張嘉尹教授指出,選舉與罷免係對於人民代表(例如立法委員)的授權與授權的撤銷,屬於兩種不同的制度設計。若單純從民主正當性的角度出發,認為罷免票數應該不少於選舉票,只是一種訴諸直覺的想法。

試想,即使在小選區選制,選舉的時候,通常有一名以上候選人相互競爭,然而,罷免時,卻針對被罷免人一人,因此僅僅用簡單的數字相同來作為理由,並不充份。

參考資料:
2024/07/03 國會頻道 內政委員會(113年07月03日) |立法院

新聞回顧:
2024/07/03 報呱 搶救謝國樑們? 藍擬提高罷免門檻 拆樑發言人李晏蓉:限縮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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