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預計以特別預算採購66架F-16V戰機

(綜合報導) 蔡政府上任以來為強化國防實力,已於今年(2019)年初以代號「鳳翔專案」預定要向美國採購 66 架 F-16V 戰機。

在美國國務院於今年 8 月批准對台軍售 66 架 F-16V 戰機後,立法院已於昨日( 10 月 30 日)三讀通過《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取得法律授權依據後,行政院將可依據該特別條例編列預算,並預計於 2020 至 2026 年間,以經費上限新台幣 2500 億元,陸續向美方採購 66 架 F-16V 型戰機。

美國國務院已批准銷售F-16給台灣,可望加強台灣的國防實力。(圖/中央社)
美國國務院已批准銷售F-16給台灣,可望加強台灣的國防實力。
(圖/中央社)

行政院預計於今日( 10 月 31 日 )討論主計總處編具「新式戰機採購特別預算案」,一旦行政院院會討論完畢、完成預算編列之後,必須再送交由立法院審核該筆預算,行政院盼立法院能盡快通過該筆預算,以繼續深化我國國防實力,因應可能繼續提升的台海情勢。

太陽花學運政院違法驅離受害人獲判國賠百萬

(綜合報導) 太陽花學運中,群眾於行政院靜坐抗議,卻遭到執法人員暴力驅離,致使有數十位民眾受到程度不同的輕重傷,包含前立委周倪安、民眾陶漢等 30 多人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纏訟至昨日( 10 月 30 日 )台北地院作出宣判,台北巿警局應賠 10 組人員共計新台幣 110 萬餘元。

在 2014 年發生的太陽花學運中,警察多次以暴力的方式驅離或逮捕參與運動的民眾,即使時間已過數年,但仍然未見政府對於違法值勤之執法人員究責,也未見政府對於街頭運動的執法準則進行檢討。太陽花學運結束之後,司法程序至今並未停止,在昨日宣判判台北市警局賠前台聯立委周倪安等人新台幣 100 萬餘元。

通傳會發函要求中天、三立,要求嚴謹查證並限期改善。(圖/中央社)
太陽花學運政院違法驅離案受害人獲判國賠百萬。 (圖/中央社)

台北地院指出,當年參與抗爭民眾認為政府未回應訴求,致使部分抗爭民眾於 2014 年 3 月23 日晚間轉向行政院抗議。時任行政院院長江宜樺下令驅離,北市府警局之員警於 2014 年3 月 24 日零時左右,展開強制驅離行動。但是,現場員警採取過激之違法手段,造成和平靜坐抗議之民眾遭到警方違法毆打、推擠而受有輕重不同之傷害。

依警械使用條例及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警察人員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人民之權利,造成人民之傷害,雖然無法直接指出是哪一位員警所造成的傷害,但是台北地院採取「降低證明度之方式」,適當重新分配舉證責任,讓被害人的舉證責任可以降低,如此一來,被害人縱使沒有拍攝到被警察攻擊而受傷過程之錄影畫面,得由原告提出證人之證言,或以診斷結果顯示受有過重傷勢、受傷部位係人體致命或要害部位而具高度危險性等證據,即足以證明受害人的確遭受到違法且暴力的驅離手段。最終台北地方法院判命台北市府警察局,向 10 組民眾賠償共計百萬餘元。

對於此判決,前立委周倪安表示,十分感謝義務律師團與受害者親友一路陪伴,如果沒有義務律師團的協助,判賠下來的金額根本不夠支付律師費用。並且,她認為,這個判決最大意義在於表示國家確實有錯誤,但真正的真相尚未明朗,且仍有受害者並未受到應有的賠償,這是象徵性的遲來的正義。

此案件宣判之後,台北市府警察局表示會尊重判決結果,並且將支持警員依法執法,於收到判決書之後,會和律師研擬提起上訴,北市府警察局並重申,往後處理集會遊行案件,仍然會依法行政且嚴正執法,以保護人民集會遊行權益,並維護社會公共秩序。

依照我國訴訟程序與相關規定來看,倘若北市府警察局最後決定上訴,則恐怕本案件在短時間之內仍無法順利結案,被害人的權益以及損害賠償,或許又消逝在數年來的纏訟之中。況且,目前僅只是第一審的判決,第二審法院未必會抱持與第一審法院同樣的見解,最終是否能夠確定該次暴力驅離與逮捕民眾,屬於違法行政行為,恐怕仍有待後續觀察。

NCC發函要求中天、三立嚴謹查證消息來源並限期改善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昨日( 10 月 30 日 )召開委員會,其中有關台北市議員呱吉於網路直播時,向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中天公司)所屬業務人員詢問付費上電視,委員會認定中天公司的招攬行為有損害視聽眾權益之虞,構成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43 條第 2 項規定之營運不當,故而委員會決議命其限期改正並為其他必要措施。另外,三立新聞台「 1000 整點新聞」、「台灣大頭條」節目及中天新聞台「中天晚間新聞」、「中天新聞」等節目,決議分別予以發函改進。

通傳會發函要求中天、三立嚴謹查證消息來源並限期改善。 (圖/中央社)
通傳會發函要求中天、三立嚴謹查證消息來源並限期改善。
(圖/中央社)

NCC 指出,台北市議員呱吉於 2018 年 9 月間以網路直播方式播送向其中天公司所屬業務人員詢問付費上電視之過程,因其對話過程中顯示中天公司對新聞專題及政論節目涉及違法置入之業務招攬行為之虞,委員會議決議命中天公司限期改正及 3 個月內提出相關改善措施執行情形,並須提出執行情形及改善成果報告,以避免業務招攬不當致有新聞置入行銷,損害視聽眾權益。如屆期未改正以及採取必要措施,NCC 將依衛廣法第 61 條第 6 款規定核處,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得按次處罰。

另外,三立新聞台 2019 年 3 月 29 日「 1000 整點新聞」報導「議員要求韓訪美前報告 議會直播被消音」新聞,經民眾反映有違反事實查證之疑慮,經查高雄市議會於新聞頻道播報之事件時點確實有因音控臨時故障而消音之情事,但該則事件是在隔日播送,三立新聞台應有充分時間查明消音原由。故而委員會決議發函要求改進,建議新聞報導應客觀中立,對於非即時新聞轉播之內容,應確實多方查證;事實未經查證,不宜直接連結至人為刻意的特定動機。

另有關中天新聞台 2019 年 4 月 10 日、 11 日、 21 日「中天晚間新聞」、「中天新聞」,以及三立新聞台 2019 年 5 月 12 日「台灣大頭條」節目,經民眾反映有違反事實查證之疑慮,決議分別發函改進,要求各該新聞台製播新聞應衡平報導,採訪學者專家宜多元,避免選擇單一意見,以符合新聞專業及公平原則,並建議應該多方查證、避免夾敘夾議評論,若涉及到兩岸議題及國家安全,事實查證宜更嚴謹。

香港泛民主派立法會議員針對禁止蒙面法提請覆核

(綜合報導) 香港泛民主派立法會議員今天( 10 月 31 日)就政府實施的禁蒙面法提請司法覆核,希望法院否決禁蒙面法之合法性。

為了處理反送中條例的抗爭活動,香港政府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禁止香港人在集會遊行時攜帶面具、口罩、防毒面罩等遮蔽臉部的用具,港府指出此舉乃是為了防止激進份子以蒙面的方式規避法律責任,進而藏在人群中進行暴力活動。

香港泛民主派立法會議員針對禁止蒙面法提請覆核
香港泛民主派立法會議員針對禁止蒙面法提請覆核(圖/中央社)

然而,香港泛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對於這種威權行為相當反對,他們認為如果允許港府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制定禁止蒙面的規定,則是否已經進入了實質上戒嚴的狀態? 又或者往後是否將造成港府可以恣意引用同樣的法規來制定各種限制香港市民基本權利的規定?

港府強調禁止蒙面法通過後,目的在於保障市民的安全,因此只有在合理懷疑該人士有暴力活動時,才會進行臨檢以及逮捕。然而事實上在禁止蒙面法通過之後,許多無辜市民縱使因為感冒生病或防止髒污空氣而戴上口罩,也可能被香港警察恣意攔下、盤查,甚至以暴力的方式予以拘捕。似乎與港府強調的只會在合理懷疑下、適度執法的說詞,大有出入。因此也有民主派議員指出,這樣的規定只會造成寒蟬效應,對於這整場抗爭活動並沒有正面幫助。

民主派會議召集人陳淑莊在開庭前向媒體表示,為了支應龐大的訴訟費用,他們透過眾籌的方式獲得港幣 385 萬元(約新台幣 1492 萬元),做為這場官司的訴訟費;立法會議員、港公民黨的郭榮鏗認為,今日的審訊只是一個開始,這個案件將有很大機會會送至至終審法院進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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