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日前提案修法 允許外國人在台成立同性婚姻

司法院提出涉民法修正草案,外國人將可在台灣與台灣人締結同性婚姻。(圖/中央社)

司法院院會於日(22)前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民法)第 46 條、第 63 條修正草案,保障我國國民與本國法未承認同性婚姻之外國人間,亦得成立婚姻關係草案將函送行政院會銜,提請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發布新聞稿表示,2019 年的「五月天」,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正式施行,我國成為全亞洲第一個於法律上承認同性婚姻之國家,對許多守候已久的國民來說,「愛情的模樣」更加清晰,結婚的渴盼終獲實現。

但於此同時,若一方當事人非我國國民,依現行涉民法第 46 條規定,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準據法應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然而目前全球僅 29 個國家承認同性婚姻,若該外國人之本國法未承認同性婚姻,因不具備其本國法之成立要件,與我國國民所締結之婚姻,即不被承認。

司法院院會22日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修正草案,規定只要一方是中華民國國民,可以在台登記結婚。(中央社檔案照片)
司法院院會22日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修正草案,規定只要一方是中華民國國民,可以在台登記結婚。
(圖/中央社檔案照片)

司法院繼續說明,為此,涉民法第 46 條修正草案規定,涉外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倘適用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因性別關係致使無法成立,而他方為我國國民時,依我國法律定之;形式要件仍維持現行法之規定,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皆為有效。待草案經行政院會銜送請立法院通過,我國國民與本國法未承認同性婚姻之外國人間所締結之婚姻,在我國將被承認。

司法院最後表示,愛無國界,我國國民無論選擇本國人或外國人成為配偶,都應該受到國家同等的保障,享有成家立業、安身立命的幸福。司法院會持續關注各項人權議題,並致力維護國民自由平等權利、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

同婚上路即將滿週年,內政部表示,截至22日止,全國已有4021對新人完成同性結婚登記。(檔案照片)中央社記者張新偉攝
司法院日(22)前宣布已將涉民法修正草案函送行政院會銜。
(圖/中央社記者張新偉攝)

自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宣布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通過後,許多倡議團體呼籲應該進一步開放,讓外國人也可以在台灣與台灣人締結同性婚姻。司法院也在農曆年前,將修正草案完成並函送行政院會銜,提請立法院審議。

假若本次修正草案通過之後,將允許:

「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可以與「台灣人」,在「台灣」,締結同性婚姻。
至於香港人與澳門人,因為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準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因此港、澳的同性戀者也可以與台灣人締結同性婚姻。

但是,本次修法即使通過,也並未允許「兩個外國人」在台灣締結同性婚姻,也沒有允許中國人與台灣人締結同性婚姻。

參考資料:司法院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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