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八九五年之後,台灣人曾幾度為外來殖民政權打「非本土」的戰爭,不管是志願或非志願,在那些戰爭中都做了相當慘痛的犧牲,但是,事過境遷卻未獲得應有的尊嚴、重視與補償,甚至被消失於歷史記憶之外,可以說幾乎是遭到刻意的遺棄。
日治末期,台灣人被動員加入日本軍投入二戰,遠征東南亞及中國戰場;沒有戰死的台灣人日本兵成了戰俘,被盟軍關進戰俘營。二戰後,以接收之名、行佔領之實的中國國民黨,初登台灣就又誘騙台灣人投入發生在中國大陸的國共內戰;台灣人國府兵戰死前線者甚多,也有不少被解放軍俘虜,成為台灣人解放軍後又被迫參與韓戰。令人更難以想像且少為人知的,中國國民黨政權後來甚至把台灣獄中受刑人投入中國沿海島嶼的突擊戰。
本文的重點放在台灣人先後以不同國籍被動員征戰,馳騁沙場餘命復員後,原本效命的日本政府、接收台灣的蔣介石國民政府和中國國民黨如何對待他們?其中,除了投入中國沿海島嶼突擊戰沒有戰歿的台灣獄中受刑人,獲得原本承諾的減刑之外,台灣人日本兵、台灣人國府兵都歷經長年的陳情追討,才獲得象徵性、憐憫式的微薄補償,其情其景透顯了被外來政權殖民的島民悲運。
有關台灣人日本兵的研究與論著不少,唯多數著重於戰爭期間日本政府對台灣人的動員狀態,以及戰後台灣人日本兵在海外的悲慘遭遇;至於台灣人日本兵的權益問題,也較多偏重於台灣人日本兵向日本政府索賠的面向,有少數論述對日本政府和國民政府的檢討中,雖然似乎很公平的各打五十大板,不過,事實上,卻對國民政府及中國國民黨政權的惡意遺棄未作深究;本節意圖嘗試略作回顧。
日本政府雖然在盧溝橋事變後曾頒布《陸軍特別志願兵令》,但並未在台灣實施,直到珍珠港事變之前,日本內閣才在一九四一年(昭和十六年)六月正式通過台灣將在隔年實施特別志願兵制度,一九四二年三月將選拔的五百名「高砂挺身報國隊」(後來改名為「髙砂義勇隊」),以軍屬身分送往呂宋島;一九四三年八月又施行「海軍特別志願兵制度」。
到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終戰為止,根據日本厚生勞動省統計,台灣人以軍伕、軍屬、勞務、志願兵等身分投入戰場,多達二十萬七千多人,其中有三萬三千多人戰死,一萬五千人失蹤。戰後,台灣人戰歿者入祀日本靖國神社,可是,戰歿者家屬及生還者卻沒有獲得補償。
日本政府曾訂定《恩給法》及《戰傷病者戰歿者遺族等援護法》,分別對戰歿者遺族及生還者進行補償,然而,其中竟有國籍限制的條款,也就是只針對具有日本國籍者,戰後台灣人元日本兵因喪失日本籍而被排除在外,這又牽涉到兩個條約:《舊金山和約》和《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以下使用通稱的《中日和約》)。
日本是在 1951 年與美國及其它同盟國成員簽訂了《舊金山和約》,結束戰爭狀態,放棄了台灣及澎湖諸島的主權。那麼,台灣人元日本兵戰歿者遺族及戰傷病者的撫慰,以及被積欠的薪資與軍事郵政存款等債務問題如何處理呢?由於國民政府的中國國民黨政權並未受邀參加《舊金山和約》的簽訂,因此,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才與日本簽訂《中日和約》,作為處理雙方財產、債權的依據。
《中日和約》第三條載明:「關於日本國及國民在台灣及澎湖之財產,及其對於在台灣及澎湖之中華民國當局及居民所作要求(包括債權在內)之處置,及該中華民國當局及居民在日本國之財產及其對於日本國及日本國國民所作要求(包括債權在內)之處置,應由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國政府間另商特別處理辦法。本約任何條款所用『國民』及『居民』等名詞,均包括法人在內。」
根據這項條文,台灣人元日本兵的財產及債權,必須由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國政府「另商特別處理辦法」,這是在日本無情的國內法——《恩給法》及《戰傷病者戰歿者遺族等援護法》——之外的補救處理。
但是,為什麼攸關台灣人元日本兵的權益問題,卻一直拖延到一九九○年代才有解決方案呢?原來「日本政府曾在一九六○年十一月、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以及一九六五年七月三次向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提出交涉,要求處理兩國人民財產的問題。可是,中華民國政府對於日本的要求卻是從頭到尾都沒積極回應過。」【註一】到了一九七二年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與中華民國斷交,《中日和約》失效後更無所謂的交涉協商。
曾被以「戰犯」關押在新幾內亞達五年之久的簡茂松,獲釋後定居於日本,他在日本向中國國民黨政權提出交涉之前的一九五八年,和三十餘位同樣滯留日本的台灣人 BC 級「戰犯」組織了〈台籍戰犯同志會〉,兩度向日本政府展開索賠行動,引起蔣介石政權的注意,當時,廖文毅正在日本如火如荼推展台獨運動,蔣政權為了反制而亟思攏絡居留日本的台灣人,除了邀請該團體以〈留日青年同志會〉名義返台參觀之外,該會還於一九七一年向蔣介石寄送陳情書,沒想到竟受到蔣介石的接見。
簡茂松在其口述傳記《我啊!一個台灣人日本兵簡茂松的人生》(濱崎紘一著)一書中描述,他們向蔣介石表示,「中華民國不應該在中日和約中,明言放棄對日本索賠的權利,並且應儘快與日本政府展開請求權的談判。」蔣介石的答覆竟然是:「日本人在戰敗之後陷入空前的困境,藉此機會趁火打劫,實非我輩所應為。」、「我們應該原諒日本的罪行,反過來讚揚他們的功績才對!」【註二】
蔣介石所謂體恤日本困境、原諒日本的罪行,其實都是托詞,是在掩飾絲毫不顧元日本兵台灣人困境與權益的咎責,他更對該會隱匿了日本政府三度要求協商的內情。簡茂松說:「事後回想起來,我心中不禁暗自叫屈:『哼!說的比唱得好聽!你們這些外省人從大陸撤退到台灣來,不費一兵一卒便接收了所有日本人的資產,對你們來說當然划算,可是我們台灣人可慘了,不但被日本人欺負,還得被外省人糟蹋,你老的這一套我們可受不了!』」(同註二)
在註一的蔡岳熹著《叢林中的山櫻花——高砂義勇隊二十八問》一書中,明白指出中華民國政府規避協商的原因是:「因為在一九六○年代,日本人的在台財產不是被霸佔成黨產就是已經成為私產,所以,中華民國當局當然是能賴就賴,能推就推!」、「中華民國政府只想將日人財產據為己有,所以,就連帶將台灣人日本兵的權益出賣掉!」
中國國民黨政權如此出賣台灣人元日本兵權益的真相,後來也由連戰擔任院長的行政院以正式文書加以證實。行政院於一九九四年五月六日,以〈台八十三外字第一六二四二號〉公函回復立法院質詢時坦承:「….日方並要求雙方債權債務須同時處理。和約簽訂後,台省同胞屢次要求政府協助索還對日債權,日方亦曾多次要求我國依照中日和約第三條規定,商訂特別處理辦法,以解決兩國間債權債務問題,惟我政府以對日債務多於債權,對日方請求會商處理辦法,均設詞婉拒。」
為什麼「債務多於債權」?日本在台灣五十年統治期間的公、民產業投資,以及為了大東亞戰爭所做的軍經儲備,極為龐大,再加上終戰時多達三十萬日本僑民的民間財富就更難以計數【註三】,中國國民黨政權進行軍事接收及遣返日僑時,全部獨吞這些「戰利品」,由於軍事接收後能被國民黨軍所用的都運往中國,其餘的也頻生私吞的情形,形同「劫收」【註四】,當然耍賴「設詞婉拒」了。
相對於中國國民黨政權的卸責,同樣遭遇類似問題的南韓在一九六五年就已解決,當時南韓是以政府對政府跟日本簽訂兩項條約:《日韓基本條約》及《財産及び請求権に関する問題の解決並びに経済協力に関する日本国と大韓民国との間の協定》(日本和大韓民國關於財產和索賠問題的解決和經濟合作的協議),南韓能坦然、迅速解決的關鍵,就在於沒有像中國國民黨政權「將日人財產據為己有」,更沒有「霸佔成黨產或已經成為私產」。
〈台籍戰犯同志會〉索賠受阻後,苦思別無途徑而停頓了近三年,直到一九七四年十二月台灣人日本兵中村輝夫(李光輝)在印尼模羅泰島叢林被發現,日本政府只發給微薄的欠餉費、歸鄉費,共六萬八千日圓,因與先前發給日本軍人至少一千萬至二千萬日圓相比,根本天差地別,引起日本國內輿論的強烈譴責,有關台灣人元日本兵權益問題才受到日本社會矚目。針對中村輝夫的賠償,日本民間有志人士結合國會議員展開支援行動,日本政府後來才又發給三百五十萬日圓補償費。
在中村輝夫個案的啟發之下,一九七五年先後出現了兩個團體:〈台籍前日本兵補償問題探討會〉(簡稱「思考會」)、〈台灣人原日本兵軍事貯金遺族年金要求委員會〉;前者由時任明治大學教授的台灣人王育德擔任事務局長,後者是由〈台灣同鄉會〉會長郭榮桔主導推動成立。兩個支援團體成員包含了日本國會議員,以及學者、律師等民間有志人士,展開訴訟行動,受挫後改走立法途徑,才有一九七七年由跨黨派國會議員組成〈台籍前日本兵補償問題探討議員懇談會〉予以應援。
追索過程非常冗長,最後是透過日本國會於一九八七年九月、一九八八年五月,相繼特別立法通過《有關對台灣住民戰歿者遺族等之弔慰金等之法律》、《有關特定弔慰金等實施支付之法律》,規定台灣人元日本兵的遺族及戰傷病者當事人若提出申請並獲認可,每人將獲得二百萬日圓的特定弔慰金。
至於懸而未決的積欠薪資及軍事郵政存款等,是屬於日本對台灣人元日本兵的「確定債務」,支援團體主張必須考量台灣經濟成長率、日本自衛隊薪資水準及物價等因素,要求賠償倍率要定為一千倍到七千倍才合理。日本超黨派國會議員於一九九四年三月組成〈台灣戰後處理問題議員懇談會〉,來台與立法院成立的〈立法院處理民間對日債權委員會〉進行溝通,日本政府直到一九九五年則決定償還債務金額落差甚大的一百二十倍。
在此之前,台灣的立法委員趁著索賠熱潮也要求中國國民黨政權以半官方組織協助索賠,可是,中國國民黨政權的行政院仍徹底規避責任說:「為避免日方提出同時解決中日間債權債務之要求,目前不宜由政府成立類似海基會之半官方基金會進行對日索賠事宜。」
等到由於日本民間團體的努力,日本政府對償還問題做出善意回應之後,前述的行政院回復公函中竟然厚顏攬功地指出:「政府為爭取國人權益,經多年努力,洽促日方結果,日方已同意人道精神自七十七年起支付台籍原日本兵本人或家屬每名二百萬日元弔慰金,….近兩年來,復鑒於台籍原日本兵軍郵儲金、欠餉等與中日間一般債權債務性質不同,迭透過各種管道,洽促日方儘速考慮,幣值變動等因素,以合理倍數償還我方債權人。」
日本方面的決定引發了許多抗議與反彈聲浪,可是,日本官方認為補救措施開始實行後,有關台灣人元日本兵的賠償問題「已獲得解決」。根據日本官方的統計,截至申請期限為止,提出申請者只有二萬九千九百餘件,支付的金額合計五百二十九億九千萬日圓,申請件數占台灣人元日本兵復員總數還不足二成。
日本政府最終的處理定案後,日本國內的聲援團體「功成身退」,但要求合理賠償及維護尊嚴的行動並沒有停止,在台灣國內仍有許昭榮領導的〈全國原台籍老兵暨遺族協會〉繼續奮力訴求,另有部分台灣人元日本兵在人權律師及〈社團法人自由人權協會〉協助下,向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控訴日本政府。近年更有年邁的台灣人元日本兵向日本法院訴訟爭取「日本人身分」國籍。惟隨著索賠問題塵埃落定及台灣人元日本兵逐漸凋零,許昭榮開始致力於對台灣人元日本兵的關懷,以及喚醒台灣人歷史記憶的推動,後來繼承許昭榮遺志所成立的〈關懷台籍老兵文化協會〉,也肩負起追趕歷史列車的口述記錄和台灣戰爭史的學術研討。
【註一】在《關懷台籍老兵文化協會》舉辦的,「台灣近代戰爭史(一九四一~一九四九)第一屆國際學術研討會」中,彭琳淞發表的〈一視同仁——台灣人老兵運動〉論文,也提到這三次日本提出的交涉。此外,蔡岳熹著《叢林中的山櫻花——高砂義勇隊二十八問》,p一三九。蔡岳熹在書中另說:「那些在戰爭期間將薪水存入日本郵政儲金的台灣老兵以及高砂義勇隊員,其實應該找中華民國政府負責才對。」
【註二】《我啊!一個台灣人日本兵簡茂松的人生》一書提到簡茂松事後感想寫道:「事後我回想起來,當天蔣介石所說的一字一句,根本都是與現實不符的謊言。」
【註三】根據「台灣日僑遣送應行注意事項」,遣返歸國的日僑的攜帶行李以一人一擔(三十公斤),限於自己能搬運者為限。對於行李種類、數量都有限制,比方:洗面具種:洗面器一、漱口用杯一、肥皂盒一、毛巾一、牙刷一、….。衣服鞋類(不分男女能穿於身上部分除外):冬服三、夏服三、内衣一、外套一、内褲三、….。其他寢具類、炊飯具類、日用品類等就不贅述。另外,每人僅得攜帶現金一千圓,各準備八天的糧食(集中營四天、船上四天),也就是說,日僑必須赤貧如洗離開台灣。
【註四】參與台灣接收的海軍少將韓仲英談到「劫收」問題時曾說:「….各地『劫收』的情形,有『四化』(良的化為劣的,多的化為少的,有的化為無的,公的化為私的),有『五子』(鈔子、金子、房子、車子、女子),都是駭人聽聞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