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很少人知道,中國國民黨的國民政府曾經在台灣大肆搜捕所謂的「漢奸」和「台籍戰犯」,將二戰期間以日籍台灣人身分協助日本者,視為漢奸或戰犯,先後依《懲治漢奸條例》、《戰爭罪犯審判條例》舉行大檢舉,搞得風聲鶴唳,施行期間雖然不長,卻型塑了「戰勝國」懲治「戰敗國」或「敵國」的濃郁氛圍,以及國籍身分錯亂的矛盾,甚至成為部分中國人透過公權報復的工具——報復戰前是日本籍的台灣人。
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終戰,相隔兩個月的十月中,美國和蔣介石的國民政府聯合在台灣開始進行軍事接收,等到情勢略微掌控之後,國民政府立即重行制定《懲治漢奸條例》,根據該條例頒布了〈漢奸總檢舉規程〉,〈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於一九四六年一月十七日跟著發布第五十六號公報展開「全省漢奸總檢舉」,並在隔天的記者會宣布:「希望全省民眾,盡量告發過去日寇統治時代之漢奸罪惡。」當時即引起極大爭議,因為國民政府是要清算中日戰爭期間出賣中國利益的人,但台灣是在日本統治之下,為日本效力理所當然,怎能算是「漢奸」。〔圖01〕
跟台灣同步實施漢奸總檢舉的中國,進行得如火如荼,截至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底,中國各地法院受理的漢奸案件多達三百萬件,其中有多名在日占區任職的台灣人也遭到檢舉逮捕,由中國各地法院分別審判關押,並於同年六月迅速將包括陳公博、金壁輝(即川島芳子)等多位中國知名人士執行槍決。而歷史背景完全不同於中國的台灣本地,依據公開的資料顯示,實施總檢舉半個月就收到三百多件檢舉,到同年二月底共逮捕了四十多名「漢奸」。台灣人面對改朝換代立即勇於檢舉自己同胞的作為,實在值得深思。〔圖 02〕
壹、以「漢奸」逮捕的主要案例
《懲治漢奸條例》是國民政府於一九三八年八月所制定,一九四五年十二月六日廢止,同日又重行制定。定義為通謀敵國的漢奸行為包括:圖謀反抗本國者、圖謀擾亂治安者、招募軍隊或其他軍用人工及役夫者、供給金錢資產者、洩漏傳遞偵查或盜竊有關軍事政治經濟之消息文書圖畫或物品者等等,共有十四項之多,另外,「曾在偽組織或其所屬之機關團體服務,憑藉敵偽勢力,為有利於敵偽或不利於本國或人民之行為」者,也是「漢奸」。
一、最早審判、最早逮捕的「漢奸」
根據資料顯示,蔣介石國民政府戰後在台灣審判的第一宗漢奸案,是汪精衛「南京國民政府」駐台北總領事馬長亮(中國廣東籍,時年六十一歲)等人的漢奸案【註一】。該案共逮捕起訴五人,除了總領事之外,還有領事、副領事、主事等四人;一九四六年十月十二日判決,馬長亮因「通謀敵國、圖謀反抗本國」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褫奪公權三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其他四人無罪。
台灣籍最早被以漢奸罪嫌逮捕的,是日治時期曾任台灣總督府評議員的辜振甫、林熊祥等人,他們於一九四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被捕,其後又有許丙(日本貴族院議員、林本源行顧問)、簡朗山(總督府評議員、貴族院議員)、徐坤泉(作家)等三人先後被捕。此案還涉及林獻堂、陳炘等多位台灣著名仕紳。
比較特殊的,該案以漢奸罪嫌逮捕,因極權政權的司法院函釋:「凡台人被迫應徵、隨敵作戰、或供職各地敵偽組織者,應受國際法之制裁,不適用漢奸懲治條例。」因此,該案遂根據終戰後制定的《戰爭罪犯審判條例》,以「戰犯」移送〈台灣全省警備司令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偵辦,判決時竟以「陰謀竊據國土」疑似台獨案的內亂罪處刑。
判決書指控辜振甫、林熊祥、許丙等人,「中日作戰期間,毫無祖國觀念,媚敵求榮,不遺餘力」,終戰後,「辜振甫等三人以傾向日本」,與不甘投降的日軍少佐中宮悟郎等人,「陰謀假名自治,竊據台土」、「擬定台灣自治草案,網羅台紳主持,內定辜振甫任總務部長,許丙任顧問,林熊祥任副委員長,同時擬定自治協會,由日人主持」。(引自判決書)〔圖03〕
可是,中宮悟郎等人所擬吸收的台灣人,未必全部贊同,在徵詢林獻堂等抗日人士的意見時,遭到嚴重質疑,因為當時聯合國對台灣主權的政策如何,以及中國國民黨政權對台政策、美國對台態度等等,都不明朗,所以,他們都持保留態度。
根據當時著名的左派文化工作者蘇新的記述,林獻堂為了證實,曾經拜訪了台灣末任總督安藤利吉【註二】,他們會面的情形是這樣的:「林問:外面廣傳,有『台灣獨立』的計劃,有無這件事?安藤答:有這件事,但這是少數軍人一時的衝動,我已經制止他們了。安藤說得很乾脆:我們軍人只聽天皇的命令。安藤拜託林獻堂轉告其他人:希望各位先生也不要作違背天皇命令的事。」
林獻堂將會面經過告訴杜聰明等人,於是,杜聰明(台灣第一位醫學博士)、羅萬俥(在日治下成立《臺灣民報》社)等人遂邀同辜振甫、許丙、林熊祥等人,也拜訪安藤利吉,安藤就利用這次會面正式公開表示,台灣人民不得輕舉妄動,禁止有圖謀台灣獨立或自治的情事。安藤還非常慎重地向在台灣的日軍下令禁止軍人蠢動,另外,也下令台灣各地的警察機關,禁止台灣人的獨立運動。辜振甫等人知道事不可為,決定取消參與「台灣自治委員會」之議。於是,所謂的「台灣獨立計劃」便胎死腹中。
該案審理拖了一年多,主要是由於:(一)辜振甫等人極力否認搞獨立,只是身為「日本人」,在跟長期有良好關係的日本統治當局商議自治的可能性;(二)《戰爭罪犯審判條例》對戰爭罪犯的定義期間介於一九三一年九月十八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超過終戰日的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國籍身分難以釐清;(三)辜振甫等人自被逮捕後便全力動員多方關係,直達國民政府高層進行疏通,事後又極度表現忠誠。
由於該案罪名有法律上的疑義,經過國防部核示及司法院解釋之後,軍法檢察官黃夢醒於一九四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提起公訴。審判戰犯軍事法庭指稱他們「所稱自治,旣係為日本着想,並與日入共策進行,則其係假自治之名,行竊據台土獨立之實,明若觀火,百喙難辭」,於一九四七年七月二十九日宣判,辜振甫判處二年二個月有期徒刑,許丙、林熊祥二人各判處一年十個月,其餘全部無罪開釋。(台灣全省警備司令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三十六年度審字第九號判決書,軍法審判長為梁恆昌)
二、許玉葉被馬國華僑指控為「漢奸」
一九四七年三月間,一封具名「檳榔嶼鍾中紀念殉難師生委員會主席陳充恩」的檢舉函,寄到「中國國民政府」,指控巫廷謙、許玉葉(台北市籍,時年三十九歲)夫婦是「漢奸」、「陷害同胞」,要求國民政府將他們逮捕依法嚴辦。〔圖 04〕
巫廷謙、許玉葉夫婦在日治時期僑居於馬來西亞檳榔嶼,巫廷謙擔任當地中央醫院院長,許玉葉任教於華僑捐資創辦的鍾靈中學。中日戰爭後,該校從事抗日行動最為熱烈,迨至日本進佔馬來西亞,該校仍持續著抗日行動,誠如該校校長陳充恩所言「敝校自七七抗戰起對祖國救亡等工作,為馬來半島各華校之冠」(引自陳充恩的〈獸軍摧殘鐘中的痛言〉一文),因而成為日本軍方的眼中釘。
一九四二年四月,日本憲兵隊開始搜捕反日分子,在檳榔嶼喬治市市郊的亞依淡鎮廣場集合該鎮居民,因許玉葉通曉日、華語,被憲兵隊指定為通譯,日本憲兵宣布:「鍾靈中學的員生站出來,如不站出來,一旦查出定要殺頭。」經過許玉葉翻譯後,當場有二十多位聽令站出來,隨即被帶往憲兵隊居留,後來其中多人遭依情節輕重宣判入獄。
戰爭結束後,該校校長陳充恩在華文報公開發表了一篇〈獸軍摧殘鐘中的痛言〉的文章,並發行《檳城鍾靈中學殉難師生榮哀錄》,嚴厲指控許玉葉夫婦是「漢奸」;兩人並被鍾靈中學舉報而拘禁在馬來西亞監獄,一九四七年三月被驅逐出境,陳充恩聞訊後,立即向蔣介石政權的國民政府(當時雖然已經公布《中華民國憲法》,但尚未正式施行)國防部提出控訴,國防部即根據該榮哀錄內容所述,轉飭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警務處以「漢奸」罪嫌發佈通緝,並通令全台各警察、海關等單位密切監視他們行蹤。
一九四七年七月九日,他們輾轉從日本搭乘海黔輪返台時,在基隆港被港務警察局逮捕,因為一九四七年一月以後不再適用《懲治漢奸條例》,被以「戰犯」罪嫌解送〈台灣全省警備司令部〉。許玉葉在偵訊時極力辯稱,她是受日本憲兵隊命令不得不擔任翻譯,根本沒有參與搜捕,實際上,她反而多次幫了當地華僑很多忙,比方:華僑無良民證不可四處行走,她曾設法代為領取,有華僑被日警逮捕,她也受託前往說情予以釋放等等。〔圖 05〕
可是,軍法檢察官不予採信,完全根據《檳城鍾靈中學殉難師生榮哀錄》的記述,以「共同濫用、集體拘捕僑民」的罪名將許玉葉提起公訴,巫廷謙嫌疑不足,處分不起訴;同年十月,由〈台灣全省警備司令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軍法審判長梁恆昌)用《戰爭罪犯審判條例》,判處許玉葉有期徒刑十年。原本裁定送軍人監獄執刑,但該監獄沒有女監設備,一九四八年一月十五日改送台北監獄,一九五○年三月依照〈調服勞役暫行辦法〉調服勞役。
三、「漢奸」駱廷川、陳鵬
被基隆憲兵隊逮捕的基隆市人駱廷川,遭控曾擔任中華會館幹部職員,「祕密擔任台灣總督府基隆警察署的爪牙」、「強迫中國僑民組織新民公會,焚燒中華民國國旗,更向中國僑民勒索金錢,凡具愛國熱誠,不願與其參加組織者,都被報告日警檢舉」。
蔣介石政權特務也是只根據中國人的指控,將駱廷川刑求為「漢奸」,後由〈台灣全省警備司令部〉以「戰犯」罪嫌在沒有證人的情形下逕行起訴。軍法官雖然當庭承認駱廷川所處的時空背景有身不由己的苦衷,但是,在一九四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仍然判他有期徒刑五年。
同樣被指控為「漢奸」的陳鵬(原名陳長生),在同年七月二十日起訴。他是在日治下的台北師範學校畢業,擔任國民學校老師,戰前受台灣總督府任命,前往中國汕頭的日人東瀛學校任教七、八年,後來辭卸教職,在汕頭、上海等地經商,並更名為陳萬里。
他在一九三八年日本佔領廈門時,參加日本的治安維持會,擔任外事課長;日本佔領汕頭時,他又先後擔任過汕頭市政府祕書、厚生科科長、實業局副局長等職。中日戰爭結束後,改名陳鵬,返回台灣擔任總督府農林處專門委員,兼基隆水產公司經理。
戰後,〈台灣全省警備司令部〉認定他「連續在偽職服務與敵偽聯絡,其為憑藉敵偽勢力,而為有利於敵偽,不利於本國或人民之行為顯而易見」,因此,依《懲治漢奸條例》起訴,審判戰犯軍事法庭最後改以用《戰爭罪犯審判條例》判刑七年。
【註一】中國對日作戰中後期,中國境內分裂成三個政府:蔣介石的「重慶國民政府」、汪精衛的「南京國民政府」及中國共產黨。在中國國民黨政權的定義中,除了蔣介石的「重慶國民政府」之外,其他都稱之為「偽政權」。
【註二】終戰,國民政府和美國合組的前進指揮所來台後,有人侵吞安藤利吉的一百多公斤黃金,出現兩種說法:一、安藤是被索賄的,二、是被貪污劫收了。後來,安藤在中國上海戰犯監獄死亡,傳說更加紛紜,比較多的說法是安藤自感戰敗是極大羞辱而「服毒自殺」,也有人說「與黃金案有關」,台灣旅日作家黃文雄曾直言他是「被毒殺滅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