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罷免時代來臨,筆者有幸以法律顧問之身分從基隆拆樑行動獲得寶貴經驗,謹以本文將當時法律研究的成果予以公開,尚祈大眾斧正。
一、現行制度缺乏讓公民得以罷免領銜人的身分募集政治獻金
首先,依據內政部 107 年 1 月 8 日台內民字第 1060093751 號函,罷免活動屬於政治獻金法第 2 條明定之「政治相關活動」。因此,罷免立委之活動所收受之募款必須受到政獻法規範。
其次,政獻法第 5 條明定:「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因此,如果罷免領銜人只是一般公民,就沒有辦法依據政獻法相關規定收受募款。此等法規缺漏,致使公民成為罷免聯署領銜人之後,罷免活動必須受到政獻法管制,卻欠缺適當身分得以開專戶收募款。
上述法規缺漏,早在 2020 年即有民進黨籍立委周春米等人提案修法,主張應賦予罷免團體得依政獻法收受募款。
不過,這樣的修法未獲通過,上述法規闕漏仍然存在。筆者與罷樑團體合作的過程中就注意到,此等法規缺漏足讓素人組成的罷免團體膽戰心驚,深怕「錢的事情沒有處理好」,背上(公益)侵占罪等刑責,無形墊高了發起罷免活動的門檻。
二、因為制度缺漏,現行實務須借助社團法人或募資平台募集罷免經費
因為上述法規缺漏,又為了避免瓜田李下之嫌,罷免團體創意百出。例如委請具備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協助收受捐款並支出活動經費,或是上募資平台進行群眾募資。
但務請注意,法務部法律字第 0950035062 號指出,財團法人不得從事特定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而收受捐贈,以此見解而言,似乎指出以公司行號、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等組織形式,均不得收受捐贈並從事罷免活動?然而,此等法規解釋將不當剝奪公民罷免之權利,是否允當,誠值研求。
另以,使用募資平台針對政治活動進行群眾募資,實非法制度之常態。以黃國昌募資上凱道活動為例,筆者即認為此舉容易造成政治獻金法的規範漏洞,致使中資利用募資平台轉手投入紅錢到特定政治活動中。
無奈的是,現行罷免活動欠缺適當法律制度,陷公民行使罷免權於不義,只得暫且以募資平台或其他組織形式作為收受罷免活動捐款的管道。但筆者認為,正本清源的方式仍宜修正政治獻金法,始屬正辦。

三、財務防弊的一般性建議:
筆者僅從公司治理或協會運作的角度,針對防止財務舞弊提供一般性意見,希望對於罷免團體能有所助益。
- 不要使用個人帳戶收受任何捐款,避免瓜田李下之嫌。
- 建議不要收現場支持者的現金捐款,避免有心人士侵占公款。
- 建議區分出納、記帳、查核三大任務,委託一名夥伴擔任出納,負責平時支應各類活動經費的財務管理者;委託另一名夥伴擔任記帳,與出納配合並記下收支帳本;定期委託會計師針對整體帳務進行查核。
- 記帳與查帳/查核都可以委託給記帳士與會計師,但所有單據請務必留副本與底稿。
- 因為現行法制幾乎沒有針對公民身為罷免領銜人作適當規定,如有法規疑義,可以行文到監察院或中選會詢問。不建議只撥電話詢問,有公文來往可以作為自清的證據,亦可間接促使主管機關作出裁斷,有助法律制度的完善化。
- 帳務現況定期由團隊夥伴共同檢視,由出納與記帳的夥伴負責向其他團隊成員定期報告。
- 面對輿論質疑財務,建議適時以新聞稿方式說明財務現況,並隨著罷免階段性任務的結束,委由會計師查核後出具財務報告。
- 但是,質疑永遠不會止息。只要錢沒有進到私人口袋,每一分錢的收支都有原始單據,輿論如何質疑都可確保我方不會涉犯(公益)侵占罪或違反政獻法。
四、對於罷免制度之態度
最後,筆者其實對於罷免制度本身持保留態度,因為台灣實在是個政治選舉過度激化的社會,罷免是例外手段,別太常用。
然而,參考賴中強律師所言,如果現行立法院早已沒有實質審理議案,這樣的代議政治既然已經名存實亡,只好讓公民再度挺身而出,以直接民主掃除藍白政黨,讓憲政回到正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