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諜滲透案件頻傳,但至今破獲的共諜案都雷聲大、雨點小,就連號稱「史上最大」的鎮小江等共諜案,皆因法規規範不足,司法大多輕判幾年了事,無法達到嚇阻作用。
罰則過輕,擔任共諜”很划算”
年份 | 共諜 | 案由 | 判刑 |
2007 | 中共解放軍上尉鎮小江前馬防部退役少將許乃權等人 | 中共解放軍上尉鎮小江,以經商名義來台,吸收許乃權等人發展組織,違反國家安全法 | 鎮4年、許2年10月徒刑、其餘被吸收的軍官也僅遭判刑1年至2年10月不等,均已出獄。 許於2017年9月出獄後,續領每月至少7萬5550元的退伍終身俸。 |
2007 | 原台北市調查處的調查員陳志高調查局經濟犯罪防制中心專員林羽農 | 陳志高離職後,赴上海經商被中國統戰部吸收,返台後以每次約3千美元代價,買通當時在調查局經濟犯罪防制中心擔任專員的同窗林羽農,刺探潛逃中國的重大罪犯等機密。 | 陳3年、林6年。 |
2015 | 前海軍中將柯政盛牽線台商沈秉康 | 柯政盛在役期間經台商牽線,在海外與中國軍官見面,退伍後替中國在中華民國海軍發展組織。 | 柯1年2個月、沈1年徒刑。因柯政盛是被以違反國安法起訴判刑,並非以犯內亂、外患罪或因現役期間貪污行為判刑,因此仍可領取中將退伍終身俸,每月連同18%優惠存款在內,約可領取八、九萬元。 |
《國家安全法》可以處理共諜,但刑責偏輕
《國家安全法》將大陸地區與外國並列,只要從事符合國安法構成要件的行為,就要受到處罰。基本上,《國家安全法》已將共諜納入規範,只是刑度不高(五年以下),難收懲治之效。
儘管有執政黨立委提出修正案,然朝野對提高刑度的看法仍有落差,該修正案至今僅完成初審協商,尚未有任何進展。
《國家情報工作法》的處理範圍有限
現行法律中,直接規範間諜行為的就是《國家情報工作法》,第3條針對「間諜行為」賦予明確定義,是「指為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對本國從事情報工作而刺探、收集、洩漏或交付資訊者」。
然本案之修正草案於今年三月中提出後,尚無最新進度。
《國家機密保護法》是本會期優先法案
現行《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2條規定,洩漏或交付依法核定的國家機密,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實際判刑往往只有兩三年,無法收到嚇阻效果。
去年三月通過初審後,立法院上會期已將管制涉密人員赴中國的法案列為優先法案,但沒有進展。這會期再度列為優先法案,如果完成三讀,國民黨卸任官員馬上會面臨延長管制期限的問題,朝野勢必針鋒相對。
曾經誓言消滅萬惡共匪的革命軍人,有人搖身一變而成共諜,他們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犯罪嗎?某些台商為了金錢誘惑就出賣國家,他們內心沒有掂過輕重嗎?也許有,也可能沒有,或許罪刑的嚇阻力不夠,所以讓他們產生鋌而走險的僥倖心態。
台灣不是沒有防治間諜的法律,而是處罰間諜的法律未必適用共諜,至於處罰的強度能不能遏阻叛國行為,也應該通盤檢討。
中國並非法律上的「外國」,從而產生空有法律卻無法適用的現象。共諜無法適用外患罪不是法律本身的疏漏,而是憲政體制一路下來的國家定位問題,換句話說《中華民國憲法》是所有問題的根源。然而如果要在不更動憲法的前提下處理當前這個問題,就必須透過立法技術來補其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