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手搖飲之亂」—— 假言論自由之名

因為香港反送中運動影響,台灣近日也爆發了「手搖飲之亂」;起因是某家手搖飲的香港分店,在帳單上印了「香港人加油」,因此被中國網民洗版質問、被舉報台獨港獨,各家有投資中國的業者紛紛發表聲明支持一個中國、支持一國兩制,繼之又有數家業者表示被盜名、或是香港代理商所為與總公司無關;又有加盟店不屑總公司所為拆招牌脫離加盟關係。

在這陣混亂之中,當然台灣人也不會閒著。表態支持中國併吞台灣意圖的廠商,自然惹來台灣消費者的抵制聲浪。有廠商因此推出買大送中活動,企圖緩和抵制的衝擊;但是在香港波瀾壯闊的反送中「小波浪」(柯文哲調)中,廠商的優惠活動卻是「送中」,是否有打完左臉再打右臉之嫌?

另有一種說法認為,台商在中國,不得已要發支持中國立場的聲明,台灣人如果抵制這些台灣廠商,所作所為和中國逼迫他們表態支持中國輾平香港、併吞台灣有甚麼不同?

其實,真的不同。

話要從古早的英國說起,1644 年英國政治哲學家彌爾頓(John Milton)、1859 年小彌爾(John Stuart Mill),都曾著述宣揚「言論市場」—— 既然人皆有錯,讓各種言論公開辯論,才是唯一接近真理之道。這個古典自由主義的重要基石,多次被台灣的大法官會議解釋所引用;「言論自由為民主憲政之基礎」、「言論自由,在於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等等。

在這個意義之下,言論自由不僅僅是個人的自由,更是政治自由之所以可能的前提。而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是以抵抗權為核心,抵抗國家不得侵犯。言論自由的定義,因此是國家不得因人民的言論而加以迫害或不公平的待遇。至於人民和人民之間,並沒有所謂「言論自由」的問題。這個道理,用反面事例來想,就很清楚;假若某人陳述了他的意見,其他人不得批判或反對,那麼其他人的言論自由在哪裡?因此,言論自由只保障國家不得因人民的言論而加以迫害,並不禁止其他人民對發言者的批評和反對。這是不同主體間基本權的界線問題,而不是迫害言論自由的問題。

回頭看這波「手搖飲之亂」,這些去中國的廠商如果不表態支持中國的政治意圖,生意可能整個被消失,經營者甚至會被李明哲,這固然叫做「沒有言論自由」;反之,台灣的消費者抵制商家,並不是公權力行為,不能稱為迫害言論自由,只是個人的消費喜好與言論自由的行使。

再從經營策略來看,要去有高度政治風險的國家投資,廠商本就應能預期會有這樣的政治成本,不論是不支持中國政策而被打壓,或支持中國政策而被台灣消費者抵制,都是廠商的營業成本;廠商既然選擇到中國投資,這些成本就該由廠商自己負擔。說消費者不能因此抵制,無異於將廠商的成本轉嫁予消費者,意即將廠商成本外部化;這和黑心工廠排放污水廢氣、或者旅遊業接大量中客導致大眾運輸系統癱瘓,本質上是一樣的事情。

「手搖飲之亂」再次提醒我們,以經濟利益迫使外國人屈服於中國的政治意志,是中國政府的慣伎,或許許多台商懷抱著去中國掏金的美夢,但投資風險不能不顧。與中國交往,沒有政治歸政治、商業歸商業這回事;過去沒有,將來呢?

台灣某些政黨或政治人物,宣稱要改變中國、與中國分享民主經驗,如國民黨籍前台北縣長周錫瑋接受〈德國之聲〉專訪時說:「(台灣應該)到那裡去,與他們合作,成為朋友,成為兄弟,改變他們,而不是成為他們的敵人。與他們合作。你可以改變他們。」又譬如台灣民眾黨黨主席兼台北市長柯文哲一向主張的「兩岸一家親」,和互相認識、互相了解、互相尊重、互相合作、互相諒解的「5 個互相」,並對「手搖飲之亂」表示,台灣的民主經驗可以給中國許多啟發。

但想要和怎麼做,是兩回事,做和做得到,又是兩回事;中國迫害台商的言論自由、在各個領域要求與政治無關的人必須表態支持中國併吞台灣的事情,每年都要發生好幾次。這些政治人物卻從未能說明:當中國不想改變、不想尊重或諒解台灣,只想將台灣納為己有時,究竟該怎麼做?或者周錫瑋、柯文哲這些對中國心存善念的政治人物,能舉出一次成功的例子,表明他們對中國的善意與尊重,確實能夠有所改變?或許,台灣人也因此可以改變對中國霸權的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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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宅文化耽誤的法律人,熱愛麻辣鍋和八卦,不務正業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