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節前夕《文獎條例》三讀:文藝工作者應加勞保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修正草案」三讀。 (圖/國會頻道)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文化藝術獎助條例部分條文,增訂「權益保障」專章,文化部得輔導工會,促使文藝工作者加入現行勞保等勞工相關保險,且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文化部必要時得整合現有法規或編列預算,補助或協助其參加社會保險。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圖: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獎條例自 1992 年公布施行以來,除 2002 年修正公共藝術相關條文外,迄今未曾修正。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部分條文,由於修正後不再侷限於獎勵與補助,更兼具促進文化藝術發展目的,因此名稱由原本的「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為「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文獎條例)。

民進黨立委黃國書發言/圖:立法院議事轉播 IVOD 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

此次修法新增「權益保障」專章以保障文藝工作者權益,為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保障自身勞動權益,增訂文化部應訂定承攬、委任契約指導原則,內容應包括契約審閱期間、著作權約定、經濟授權等事項,以保障文藝工作者權益及促進其文化藝術事業發展。

因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文化藝術工作者,需透過職業工會作為投保單位才能參加勞工保險,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攸關文化藝術工作者的工作安全保障,三讀條文規定文化部得輔導職業工會,促使文藝工作者加入現行勞保等勞工相關保險,且文化藝術工作者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文化部必要時得整合現有法規或編列預算,補助或協助其參加社會保險。

民進黨立委吳思瑤發言/圖:立法院議事轉播 IVOD 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

另外,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若發生緊急危難、災害或重大變故,為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渡過短期難關,文化部或縣市政府等主管機關得會同相關單位提供必要協助,但緊急危難、災害或重大變故,是指非因個人經濟困頓及財務週轉不靈所導致的困難或變故。

為擴大公共空間提供文化藝術使用,三讀條文明定文化藝術工作者辦理文化藝術事務需用公有不動產,得由公產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以出租方式提供,排除國有財產法等相關出租方式限制,並得提供租金優惠或減免。

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發言/圖:立法院議事轉播 IVOD 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

三讀條文也規定,文化部或縣市政府等主管機關得辦理宣導及提供諮詢,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取得法律及勞動權益相關資訊,文化部應定期辦理文化藝術工作者勞動狀況及勞動環境相關調查、研究,作為制定文化藝術政策參據,並應公告上網。

而為掌握文化藝術發展現況,作為政策制定參據,三讀條文也增訂文化部每年應彙整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文化藝術機關、團體、事業與從業人員等數據,編製文化藝術事業的產業動態指標,定期公告。

文獎條例增修條文/圖:中央社。

文化部指出,在租稅優惠議題上,有關文物或藝術品交易,由現行以成交價格扣除成本後的所得額,併入當年度個人綜所稅依 5 % 至 40 % 稅率課徵,修正為交易所得並得採分離課稅,稅率按成交價格之 6 % 為所得額,依 20 % 稅率扣取稅款(即實質稅率 1.2 % );其餘則包含擴大捐贈政府有形文化資產抵稅適用範圍,以及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經第三方保證可免預繳進口稅款保證金等。

文化部表示,為因應修正條例公布施行,文化部將持續與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及民間共同努力,除同步啟動「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等授權子法的修訂作業;同時,配合權益保障專章及租稅優惠措施條文,將就藝文工作者勞動權益、訂定藝文工作者契約原則、智慧財產權相關保障、文物或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分離課稅實行機制,增訂相關授權子法與行政措施,期盼儘速落實各項獎助及保障工作。

圖: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

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呼籲,主管機關文化部、勞動部、衛服部,應該廣納藝文工作者訴求、工作現況,來制定藝文工作權益相關實行行政法規,讓這份勞動節前夕的大禮,能真正改善藝文工作環境現況。

工會指出,明天的五一勞動節,藝文工作者應一起走上街頭。針對目前仍未完成的藝文合理工資報酬、補助政策、藝文扶助…等等的問題一起發聲。

圖: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

工會認為,藝文工作權益的改善,不能只靠行政立法機關,本次修法也是從2017年全國文化大會許多公民團體對於藝文工作權益的爭取逐漸完成的,希望大家能一起走上街頭凝聚共識,一起持續行動改善藝文工作環境。

資料來源:中央社文化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議事轉播 IVOD 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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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人,畢業於東吳大學人權所
願做獨立的人,做自由的臺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