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會今日召開「認定社團法人中華救助總會為國民黨附隨組織」說明記者會,召開第98次委員會議決議,認定社團法人中華救助總會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
黨產會指出:一、救總係由國民黨中央成員奉蔣中正總裁指示籌備,於39年4月4日以「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名稱成立,80年間更名為「中國災胞救助總會」,再於89年間更名為「中華救助總會」。自擬定救總之發起人名單開始,國民黨即實質控制救總重要人事,曾有國民黨中央認為不適當之人如雷震、齊世英當選監事,救總之理事長谷正綱甚至將雷、齊二人除名後再向國民黨秘書長報告轉知黨中央之例。
二、國民黨又曾以直接或間接之方式,陸續以國家資源挹注救總超過50億元(政府補助、撥用公有地與辦公廳舍、影劇票強制附勸大陸救濟金等),使救總人事及業務費用由國家負擔,與一般財務獨立自籌經費之組織不同,而實質控制救總之財務。又救總各項救濟業務,多係國民黨中央提案並決議相關處理原則後,再交由救總執行經營,執行完畢後再向國民黨中央報告成果,故救總之業務經營亦受國民黨實質控制。
三、解嚴且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後,國民黨與救總之控制關係逐漸轉變,然在此過程中,被處分人仍保留基於過去黨國體制下利用國家資源而累積之財產,現有財產價值仍高達約13億餘元(其中現金等流動資產約5億元,不動產帳列價值約8.6億元),亦無被處分人確已付出相當對價以享有上開鉅額財產之證明,從而本會依據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後段等規定,經第98次委員會議,認定救總曾受國民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國民黨實質控制,故為國民黨之附隨組織。
救總經認定為附隨組織後,應依黨產條例第8條第5項在4個月內向本會申報財產;其名下受黨產條例第5條第1項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依黨產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原則禁止處分,倘有資金動用或財產處分之需要,可依本會許可要件辦法向本會申請動用。本會擬請救總於23日派員來會協商後續事宜,並將在維護公益且影響員工最小之情況下,依法許可救總之營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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