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瑜陣營聲請停止罷韓 民團提3點反駁

民團發起罷免高雄市長韓國瑜於昨(7)日確定第二階段連署通過。今(8)天,韓國瑜委任前高市新聞局局長王淺秋以及葉慶元律師前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聲請停止罷免。

王淺秋今天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接受媒體聯訪表示,選罷法75條明訂,文字寫得很清楚,一年之內不得罷免,王淺秋表示,罷免方使得高雄市政府「都沒有辦法好好工作,做事情」,王淺秋進一步表示,罷免方「違法亂紀在先」。

對此,罷韓團體「Wecare高雄」提出3點反駁

第一、 時間點無法說服社會。如果一階你們一直認為違法,在元月17號中選會宣布一階過關,為何不提出停止訴訟。明顯是二階企圖剔除失敗,回過頭找一階麻煩吧

第二、 份數比重讓人笑話。一階只需要1%公民數(2.28萬),然而二階都送40萬份了,一天都簽不只三萬份。質疑一階時間有意義嗎?真的需要,人家一天就可以簽完。實質不影響罷免成案

高雄市長韓國瑜委任律師葉慶元(左)8日與前高雄市新聞局長王淺秋(右)前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呈遞行政 訴訟停止執行聲請狀。
(圖/中央社)

第三、 與常識不符。第一階段提議書每天掛在中選會網站,供任何人下載。也就是說,任何公民,均可以自行下載擔任提議人,對於其選區政治人物發起罷免提議連署。有可能從第一年之內,連署到第四年才完成一階。所以一階是開放的,不限時的,因為還有二階,而二階是限時賽,而且份數要求十倍,這就是制度設計避免罷免浮濫,這不是民主常識嗎?

「Wecare高雄」又轉述內政部的說法,稱法律上未規定罷免案提議人連署不能在就職滿週年前進行。「Wecare高雄」表示,有關罷免案提議人名冊連署期間,根據選罷法主管機關內政部函復中選會的公文指出,依選罷法規定,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應於公職人員就職滿一年後,始得檢附罷免提議書等資料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至於提議人名冊連署期間,既無明定,也未列為應予刪除的事由,當無另行限制的必要。

對於高雄市府針對第一階段提出適法性質疑,今天詹順貴律師也表示,罷韓二階連署通過,韓國瑜的律師立即表示將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顯見他們針對第一階段發起罷免時期的適法性質疑與論述,早就準備好了。詹順貴提醒,針對韓國瑜律師提出的法律主張,罷韓團體一定要好好加強論述,不能掉以輕心

除了王淺秋提出行政訴訟外,另一方面,國民黨高雄市議員陳麗娜同日也向高雄地檢署狀告罷韓法定領銜人陳冠榮、Wecare高雄發起人尹立、台灣基進新聞部副主任張博洋、公民割草行動發言人李佾潔等4人,以及中選會主委李進勇,就第一階段65份認定為偽造之連署,對後者,提出選罷法104條意圖使罷免人罷免案通過,對前者,則提出涉嫌偽造文書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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