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中國船隻近(25)日至馬祖外海盜採土石事件,今(29)日,行政院會公布通過內政部擬具「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8 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擬具「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經濟部則期盼朝野溝通完成立法程序。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鑑於近年來迭有中國抽砂船於我國海域非法盜採土石,破壞臺灣海洋環境與自然生態,侵蝕海洋國土,日前在馬祖海域更變本加厲,數量多到幾近圍島,我海巡艦艇今年迄今,驅離中國抽砂船即已達近 4 千艘次。
蘇院長強調,他已明確宣示,對於中國採砂船違法越界盜採海砂絶對依法嚴辦,「船拍賣、人法辦」。為賦予執法人員更有效嚇阻工具,同時解決沒收船舶或設備的保管問題,因此本次修正該兩法案,針對在我國海域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行為者加重處罰,提高到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8 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供犯罪用的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需要加以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妥速處置没收物的規定。
蘇院長表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及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此外,蘇院長也請法務部、海委會、國防部及內政部等各相關單位通力合作,嚴格執法,持續加強盜採熱點周邊海域巡防勤務,守護國家安全。
上述兩案修正要點如下:
- 有關「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8 條修正草案部分:加重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方式,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者之刑責;並明定供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個案情節需要為適當之處置。
- 有關「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修正草案部分:加重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方式,在中華民國內水(不含內陸水域)及領海,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9 條第 2 項公告之金門(含東碇、烏坵)、馬祖(含東引、亮島)及南沙地區之限制、禁止水域採取土石者之刑責;並明定供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個案情節需要為適當之處置。
經濟部亦表示,近年來迭有非本國籍抽砂船於我國澎湖臺灣淺灘、金門及馬祖等地區海域非法盜採土石,造成砂石大量流失與海岸線地形變動,嚴重破壞海洋環境及自然生態,實有加以嚇阻之必要,故擬具土石採取法第 36條修正草案。
本案修正重點為增訂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我國內水(不含內陸水域)、領海及特定限制、禁止水域採取土石者課以刑責之規定,並明定供前開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個案情節需要為拍賣或變賣、無償留供公用、廢棄或其他適當之處置,期透過本次修法遏阻不法行為。
經濟部進一步表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商,早日完成修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