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制施行屆滿一年,台灣陪審團協會、台灣公民人權聯盟等民間團體今(19 日)召開記者會,質疑國民法官量刑造成審判災難,認為政府應效仿英美的陪審團制度,讓人民也可以參與審判。
有悔意仍重判 12 年 民團質疑國民法官不懂量刑內涵
台灣陪審團協會表示,國民法官與陪審團最大的差異在於,前者是事實與量刑都有人民的參與;後者則是事實交由人民認定,量刑由職業法官決定,人民在法庭上所負擔的壓力也不用這麼大。同時,刑罰的設立是以矯正為目的,縱開庭前會有審前說明程序,使國民法官瞭解自己的權限、義務等注意事項,但國民法官卻往往無法在短時間內理解量刑的內涵,造成審判的災難。
台灣陪審團協會舉例,臺中 2020 年曾發生一起「女兒弒母案」,因女兒兩段婚姻皆以離婚收場,致長期患有憂鬱症及躁鬱症的被告平常無定時服藥,又因母親長期沉迷賭博要錢,並且遭長期情緒勒索,而持刀弒母,一審時被判8 年,更一審被判 5 年。
對比去年由國民法官審理的「啞鈴弒父案」,被告患有精神疾病,且未定時服藥,曾多次住院治療,經長期經同樣患有思覺失調的父親以言語與肢體暴力對待,因此對其有諸多不滿,加上思覺思調急性發作產生妄想,認為父親是撒旦,先徒手犯行後再以啞鈴將其殺害,犯後坦承犯行並有悔意,被國民法官判處 12 年有期徒刑。
台灣陪審團協會質疑,以上兩件案子的被告皆患有精神疾病,並且無定時服藥控制病情,過去也曾遭遇父母的暴力或言語上的對待,而臺中弒母案中的被告犯後無悔意,反觀啞鈴弒父案犯後具有悔意,仍被重判 12 年有期徒刑,一件適用國民法官法,另一件因行為發生時國民法官法尚未施行而不適用,在適用國民法官法的案件卻被重判了12 年,兩位被告被宣判的刑期相差甚遠。
國民法官上路一年 應重新審視現行制度缺失
此外,台灣陪審團協會也指出,去年其他同樣適用國民法官法之案件,例如,季婦殺夫案、母殺子案以及亞斯伯格青年殺人案,一樣皆被判得比以往未有國民法官參與來的重。無怪乎有許多當事人或其家屬不希望自身的案件交由國民法官審判,截至今年八月底,便已經有 13 件案件聲請不要給國民法官判案。事實上,如果改採陪審制度,以上確認事實的案件便無需經由民眾審理,僅需要交給相對專業且了解量刑內涵的專業法官來決定即可。
台灣陪審團協會表示,國民法官法第一條即昭示著立法目地,便是希望透過國民法官的參與,豐富法院判斷的視角與內涵,而國民表達的正當法律感情也能充分反映於法院的裁判中,將可期待提升國民對於司法之信賴。然而,交由未受長期專業訓練的國民法官審判,真的能提升國民對於司法的信賴嗎?抑或者只是僅僅淪為國民法官們洩憤的制度?
台灣陪審團協會呼籲政府,應當在國民法官上路將近一年的時間點,好好停下來審視國民法官的利弊缺失,並提出改善或配套措施,如此方能讓臺灣的司法改革回到正確的軌道上。
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鄭文龍指出,司法制度應當是要幫人民解決問題,但現行的制度卻是製造更多問題,司法院長許宗力應當下台負責,政府也應審視國民法官的利弊缺失,提出改善或配套措施,讓台灣的司法改革回到正確的軌道上。
台灣教師聯盟副理事⻑潘威佑站在教育的立場指出,司法院應著重在司法教育的提升,讓民眾對於司法有更多的理解,進而使國民法官制度的初衷能夠被完整體現。
司法院 17 日表示,國民法官法新制施行屆滿一年,民國 112 年全國總收件 108 件,其中台中地院 14 件為最高;113 年目前 2 件,預估已逾 200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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