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表示,農曆除夕、春節(農曆初一至初三)這 4 天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如適逢勞工休息日及例假者,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至於雇主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出勤工資。
勞動部說明,民間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今(2020)年 1 月 25 日及 26 日(農曆初一、初二)適逢休息日與例假,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之 1 規定擇日補假。
又勞雇雙方如約定於 1 月 28 日及 29 日(農曆初四、初五)補假,以形成 6 天春節連假,因為補假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因此,勞工如於 1 月 28 日及 29 日出勤者,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至於 1 月 25 日出勤者,雇主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部補充說明,民間企業如欲比照本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為 7 天春節連假,可依照「 8 週彈性工時」規定,於「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將 2020 年 2 月 15 日的休息日與 1 月 23 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由於調整之後, 1 月 23 日已成為休息日,雇主屆時如再有需要勞工於該日出勤,則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