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宣佈,將於 3 月 9 日上午九點,召開針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相關法律釋憲案之言詞辯論庭,原住民青年陣線號召全台原住民族及原住民族的好朋友們,於 3 月 8 日晚上十點在司法院外聚集,並於當天上午8點於司法院前施放狼煙,詔告上天與祖靈「獵人無罪、法律違憲!」。
2013 年 8 月時,布農族的王光祿持土造長槍以及子彈,上山獵捕保育類的山羌以及長鬃山羊各一隻,檢察官以王光祿涉犯以下兩罪予以起訴: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第 8 條第 4 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最高法院在審理本案時認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讓原住民無法使用更安全的現代化槍械打獵,野生動物保育法又限制原住民只能基於「動物逾量、學術研究、教育目的或傳統文化祭儀」才能獵捕動物,罔顧生活習慣,違背憲法保障多元文化、原住民族文化的意旨,因此提出釋憲案。
從大法官所公佈的爭執焦點來看,可以大略地理解為,原住民打獵的權益,如何與槍械管制、野生動物保育互相權衡?更細緻來說,允許原住民打獵,是否必須限於「動物過多、學術與教育目的、傳統文化祭典」等目的,還是應該更尊重原住民獵捕動物的「生活習慣」?
另外,管理槍械避免危害社會治安固然重要,但是否應允許原住民使用更現代化的槍械,避免原住民打獵時發生危險,也就是為了社會安全所採取的槍械管制與原住民打獵時的安全,兩者應如何衡量?
(爭點全文:司法院大法官網站)
司法院大法官宣布將於 3 月 9 日針對本次案件召開言詞辯論庭,已經委請諸多專家學者出具鑑定書,並且已有諸多民間團體主動提供「法庭之友」意見書。(詳細資料請見:司法院大法官網站)
原住民青年陣線也在臉書號招全台原住民族及原住民族的好朋友們,於 3 月 8 日晚上十點在司法院外聚集,並於當天上午 8 點於司法院前施放狼煙,詔告上天與祖靈「獵人無罪、法律違憲!」,透過此次行動來聲援王光祿,並藉此向社會大眾表示原住民族的心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