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故事裡有三個人,陸軍上校向德恩、向德恩的前妻尤姓女子,以及尤女先前的雇主邵維強。一場「吸收我國陸軍上校服從於中國解放軍」的戲碼,竟是從歡欣喜慶的婚禮上開演,而在離婚、落網、判刑中落幕。
故事主角向德恩,是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作戰研究發展室上校主任研究教官,在 2019 年擔任陸軍裝甲第 564 旅上校副旅長期間,收受報酬約 56 萬元,代價是簽署效忠中共誓約書,表明「戰爭發生時不會抵抗」,為了取信中國官方「南京軍區(現稱東部戰區)廈門四辦」,還身著軍服留下了影像證據。
向德恩是如何與中國「廈門四辦」搭上線的?這要從他還在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金門守備大隊時說起。向德恩在 2011 年與前妻尤女結婚,尤女當時任職於金門「安全旅行社」。然而,這個旅行社老闆邵維強就是中國間諜,負責在台發展組織,從事間諜 20 年間接觸多名軍方人士,並至少成功吸收了時任軍聞社的少校記者孔繁嘉(案件審理中),以及陸軍上校向德恩。
吸收新血,佈線八年不晚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邵維強是在 2011 年,以女方上司身分參加向德恩與尤女之婚宴而結識向德恩;接著在 2018 年得知尤女準備與向德恩離婚,趁著向德恩心情低落並萌生退伍之意,邵維強遂假借關心之意,勸說向德恩不要退伍。同時他告知向德恩「可透過人脈協助其升遷」,逐步計畫吸收他,先是協助向德恩遷移戶籍至「安全旅行社」,後以解放軍南京軍區司令向守志為向德恩叔公輩份為由,交付廈門四辦「康主任」所致贈、刻有向德恩姓名之長白山印章一枚與「向守志回憶錄」一本予向德恩,以此等手段試探拉攏向德恩。
用白話來說,就是邵維強在向德恩婚姻觸礁、對未來感到茫然、人生陷入低谷之時,趁隙而入,並且從中國解放軍中找出了一個不知道哪裡來的「同姓叔公」,告訴向德恩「也許你在台灣不幸福,但中國那裏有人愛你跟挺你」。
這套宛如詐騙集團的手法居然真的奏效,向德恩身為國軍現役高階軍官,明知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我國在軍事上仍屬武力對峙狀態,不得違背其身為現役軍人對於國家之忠誠義務、帶領軍隊作戰抵禦敵人及忠實維護國防安全之核心價值與法定職責,竟受邵維強以金錢及協助升遷之利誘,同意以每月新台幣四萬元之對價,同意違背其職務。
2019 年 10 月,邵維強開始以:「支持兩岸和平統一」、「你有什麼困難,有什麼想法,都可以告訴我,工作上、財務上等等,他們都安排好了」、「早點讓習大大認同」等話語遊說、利誘向德恩,要求向德恩為替中共效力,於戰爭發生時作為內應或消極不為抵抗。
向德恩同意此套說詞,應邵維強之要求,簽署:「本人向德恩,在此宣誓,本人支持兩岸和平統一,未來也會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盡力為祖國為組織效力,早日完成和平統一神聖光榮的使命。立誓人向德恩」等內容之誓約書,且手持該誓約書與邵維強合照,並提供載有「陸軍裝甲五六四旅上校戰訓副旅長向德恩」官銜之名片,供邵維強持至廈門交與四辦官員覆命。
邵維強取得影像隔天便前往廈門將上開文件交付予中共四辦官員,對方於是同意每月支付四萬元長期供養向德恩。向德恩於 2019 年 10 月底與邵維強再次在高雄聚餐時,從邵維強手上收取了現金四萬元,作為表示認同中共及簽署誓約書之對價。
發誓一次不夠就發誓兩次
2020 年 1 月,向德恩在安全旅行社內,又應邵維強之要求再度簽署「宣誓支持兩岸和平統一,一旦兩岸發生戰爭,本人會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盡自己能力為祖國效力」等內容之誓約書,並身著軍常服、手持該誓約書與邵維強合照,明確許諾將來若發生戰爭即效忠中共,違背其忠誠義務、帶領軍隊作戰抵禦敵人及忠實維護國防安全職務之行為。
簽署完畢後,邵維強即假借給向德恩前妻尤女安全旅行社「工作補助金」之名義,再次交付現金四萬元給向德恩,並由向德恩簽署領據一紙,邵維強又立刻前往廈門將上開文件交付予廈門四辦以覆命。
根據邵維強落網後的說詞,他自從第一次吸收向德恩成功之後,每月都會給向德恩四萬元,共給了 56 萬元;另曾要向德恩簽下領了三個月之領據,之後為了」尊重以及表達對向德恩之信任,就沒有再要求向德恩簽領據」。邵維強因為違反國安法與銀行法(給錢需要兌換人民幣),已被重判 15 年。
但向德恩的行為到底該怎麼處置,則陷入兩難。從情感上來看,向德恩的軍階是上校,卻宣稱中國打來時不會抵抗,還會配合「兩岸統一神聖使命」,是台灣人民難以接受的背叛。但問題卻是,當背叛行為還只限於「嘴巴上的發誓」時,目前沒有法律可管。因為罪刑法定原則,當沒有法律認定「嘴砲效忠中國」本身就會對國安造成實質損害時,貪汙治罪條例中的收受賄賂反而已是現行法律最能嚴懲向德恩行為的條文。
分明是投共,為何到頭來只能適用貪汙治罪條例?
2022 年 11 月 22 日,因為向德恩涉收賄 56 萬元,簽署效忠中共誓約書,雄檢依收賄罪嫌起訴,一審判決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褫奪公權四年,至於向德恩落網後自動繳交的 56 萬元不法所得則直接沒收。
事實上,向德恩自從進入檢調程序之後,十分配合調查,甚至立刻主動繳交不法所得,構成了貪汙治罪條例中的減刑要件。因此才能得到七年半的處罰,而不是完整的十年有期徒刑。
民眾可能會問,為什麼不是用陸海空軍刑法、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或刑法內亂外患罪嫌起訴。但事實上就是做不到,「嘴砲投共」在現行條文上,上述法規構成要件皆不該當、或難以證明。
弔詭的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可判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還比許多國安相關條文刑責還重;現行國家安全法的發展組織罪本刑最低為七年,陸海空軍刑法規定洩漏或交付軍事應秘密文書、圖畫等,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更別提在這個案件中,「發展組織」的人不是邵維強,而不是向德恩,法律沒有規範「被」發展組織的人要怎麼處理,還是要看他個人做了什麼,而他所做的,根據現有證據,確實就只有發誓。
此外,刑法外患罪章處罰「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但前提是「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陸海空軍刑法規定強暴、脅迫或恐嚇長官或上官投降敵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但向德恩以上這些事情都沒有做,他只是自己發誓「戰爭爆發時不會履行職責」,簡單說,向德恩做的事情不符合貪汙治罪條例以外的任何國安相關罪刑條文。
我們該如何避免下一個向德恩?
這個案件還有一個十分關鍵的角色,就是向德恩恩的前妻尤女。雖然很多中國拿來收買向德恩的款項,在帳面上貌似都是以尤女工作費的名義撥出,且尤女確實自離婚後從向德前那邊定期拿到了生活補貼,其中有一部分可能確實就是向德恩投共換來的錢,但尤女作證時表示,自己已經從「安全旅行社」離職,且從不知道這些錢跟邵維強有什麼關連。
這個案例的奇怪之處在於,如果向德恩沒有離婚,不曾產生贍養費的需求,大概不會那麼快被吸收。而且如果向德恩「沒有收錢」,而只是自告奮勇的投共,他甚至不會被起訴。但一位上校「沒收錢自動投共」,豈不是更嚴重的事情嗎?從向德恩讓人覺得可悲但又可惡的案件,我們應該思考的是,國家安全的第一防線,其實不是槍砲、彈藥,而是心靈的防禦力。為什麼一個「同姓的遠房叔公」跟「長白山奇石印章」就能動搖我國的上校?為什麼在台灣生活的 49 年沒能讓向德恩認同台灣、保衛台灣,而一個沒見過面的叔公跟八竿子打不著的長白山石頭反而可以讓他認同?
我們的社會究竟少了什麼?除了嚴刑峻法之外,我們該怎麼在情感上接住這些國族認同迷惘的人?我們該怎麼說服他們,我們同屬一個生命共同體,應該一起為台灣努力?
七年半刑期,其實不短,以台灣男性平均壽命來說,等於一口氣拿走了向德恩人生十分之一的時間,人生也不過只是時間的碎片,時間用盡生命就結束。我們該問的是,當軍人的生命走入歧途時,當誘惑來臨時,我們該如何讓忠誠於台灣變得更加理所當然?我相信,這不僅僅是法律改革的問題,更是社會文化、教育、媒體的問題。可恨之人,總有可憐之處,反之亦然。從各角度徹底避免下一個向德恩,應是當務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