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國禎】刺殺謝雪紅的大疑案

由蔣經國、黎玉璽具名,「為簽報軍事犯曹湘波一名特赦案」的簽呈。

一份已經解密的一九六六年八月十一日機密文件,非常有趣且充滿極為詭異的玄機,內容是:一位在中國關押的無期徒刑軍事犯曹湘波,竟然能來台灣,又能於一九五○年六月前往香港,執行刺殺「二二八事變禍首謝逆雪紅」的任務有功,經國防部情報局轉報請求予以特赦復權,而由時任國防部長蔣經國及參謀總長黎玉璽兩人具名簽請蔣介石核示。

簽呈內有關刺殺行動經過是這樣寫的:

「三十九年四月一日,前台灣省保安司令保安處副處長李葆初接獲香港密報,略謂『前台灣二二八事變禍首(共匪台灣民主自治同盟負責人)謝逆雪紅,近常往來港滬,負責策動台灣青年發展地下武裝』,經該處研判結果,以當時奸匪正積極準備攻台,謝匪在港之活動實為佈署攻台內應工作,對保衛本島構成重大威脅」。

「簽擬派員將該匪密予制裁,呈奉該部彭前副司令批示『奉諭照辦』,旋即擬具計畫,並派遣曹湘波及林元龍等五員,於同月十三日分乘船機赴港,幾經策畫佈署偵查跟蹤,直至六月十三日下午四時許,始在香港大酒店二樓,由曹員發槍三發,將謝匪擊倒,翌日返台復命,曾蒙頒發獎金新台幣五萬元在案。」【註一】

看似很平常的簽文,因為「刺殺謝雪紅」一事而引起筆者興趣,在追尋如何刺殺的過程時,卻發現藏著很多複雜蹊蹺的疑點,甚至可能有虛構刺殺案為人脫罪的重大嫌疑。疑點之一,曹湘波是何許人,他為何被判處無期徒刑?在甚麼情況下被派執行刺殺任務?疑點之二也是主要疑點,「刺殺謝雪紅」的行動究竟是真是假?謝雪紅是否真的在香港遭刺殺?疑點之三,既然「刺殺謝雪紅」是發生在一九五○年,為何時隔十六年才來論功特赦?疑點之四,這個請求特赦案,原簽是由一位副處長所擬,也只是由副司令批示,怎麼都不見他們的處長及司令等正主官,而能獨斷獨行?


話說從頭。

該簽呈對於曹湘波這個人只是簡單敘述說:曹湘波「原係前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中美合作所第十一訓練班中校會計課長,於三十四、五年間因犯貪污罪,經前保密局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發交蘇州陸軍監獄執行,旋由蘇監轉解杭監服刑時,因大陸轉進,軍監人犯疏釋,該犯獲釋後,即於三十八年六月自行來台。」根據筆者查遍資料得知,該貪汙案是由國防部保密局軍法處偵辦判刑,再由時任國防部第二廳中將廳長的鄭介民簽報蔣介石,蔣介石在一九四七年核准定讞執行的。至於「疏釋」,就是中國國民黨在內戰中節節敗退,無法疏散人犯而予以釋放。

國防部保密局長毛人鳳致函警務處長查究曹湘波行蹤。

中國國民黨敗逃台灣後,國防部情報局(前身是保密局)長年整理過濾中國時期該局經辦的軍事犯案件,並對涉案人員的行踪展開嚴密追蹤監偵,一九六○年年初獲得情資說曹湘波出現在香港,曾經來台及往來於上海、北京、天津等地跑單幫,認為他行動可疑,於是,不但發文給警務處注意協查,同年五月,還由當時該局局長毛人鳳致函時任省警務處長的陶一珊,要求嚴密注意,不可發給入境證【註二】,因而在情報局、警備總部及省警務處之間掀起一場長達五年翻箱倒櫃,以及後來疑似開始編造故事、飾言諉過的過程。

警務處為了曹湘波如何進入該處保二總隊,搞得焦頭爛耳。

首先是警務處發現事情大條了,原來曹湘波這個人就在該處保二總隊擔任警務員,而且已經長達十年,但是,該處竟然查不到他的相關資料,包括他是何時來台、經歷如何以及又是如何進入保二總隊的。

一九五一年,曹湘波由李葆初介派保二總隊任職的公文。
(檔案管理局檔號:A01010000C=0039=301.1=0288=0001=virtual001=0034)

經過半年多的追查,保二總隊數度追問曹湘波才查清楚,他從杭州監獄「疏釋」後想來台灣,不往南走卻反向跑到遙遠北方的青島,一九四九年六月隨他的特警班同學青島警察局台東分局長李克煉乘延平輪來台,起初住在同樣是特警班同學的李葆初(時任警務處副處長)住處,後遷到萬華三水街另一位特警班同學林元龍住處,並在康定路路旁擺攤賣舊貨維生。一九五○年三月間經林元龍介紹由保安司令部「派赴香港工作」,保安司令部在他返台後要他休息「候派工作」,一九五一年先在保安司令部短暫待命,隨即於同年四月由李葆初安插到保二總隊。【註三】

最早收留曹湘波的是李葆初,後來又一路為他安排工作的也是李葆初,但是,曹湘波既然被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依法不能擔任公職,警務處為此傷透腦筋,因為李葆初是警務處的「老」副處長,現在又是警務處上級機關的保安處副處長(警務處早期是隸屬於保安司令部),公文來來回回旅行了一年,國防部情報局三番兩次函催,警務處及所屬保二總隊急得如熱鍋上的螞蟻,警務處安全室主任只好簽註意見:「留待本人相機向李副處長請示再議」。

情報局開始追查之初,李葆初已經離開警務處調往保安司令部,當警務處安全室主任向他口頭詢問時,他語焉不詳提到曹湘波曾被「派赴香港工作」一事,希望藉此保住曹湘波的工作。他更在一九六一年三月情報局(局長已由葉翔之接任)給警務處的催函上,簽註意見:「曹員參加港案任務之詳細事實,須待本人查明後方可書具簽呈移請核辦」,他還特別要求「本件請先銷號待辦為荷」,他蓋的簽章竟是「警務處副處長李葆初」,警務處果真也將該催函銷號。【註四】

顯然警務處對此案存有疑竇,在內簽中提議先將曹湘波免職,但終究沒有下文。從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五年上半年,全案似乎暫時停息了,因為缺乏資料,幾個相關機關是否有在進行幕後複雜的折衝排演,不得而知,不過,從後續的簽文中可以發現,李葆初對於曹湘波因貪汙案被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一事推說事先並不知情,撇清他利用權責之便為曹湘波安插工作的責任。

最重要的,有關李葆初替曹湘波爭取特赦的事,也在一九六五年年中冒了出來,李葆初而且把派曹湘波赴港執行任務的事攬到自己身上,既然是他指派的,為何一九六一年竟說「須待本人查明後方可書具簽呈」,顯有前後矛盾或有難言處之嫌。

在後續簽文中另外還發現,李葆初跟相關機關之間都是透過口頭交涉、協調,如警務處綜合報告的簽文中,該處處長針對香港任務一事的批示:「據李前副處長面告,因時隔多年,且案情特殊,警總已無案可稽,此事應先口頭向有關方面協調請示後,迅予簽辦結案。」無案可稽是指查不到「曹湘波赴港制裁謝雪紅」這個案子,那怎麼辦?經過他們向相關上級協調決定由李葆初和曹湘波兩人分別提出報告,並請前保安司令部副司令彭孟緝證明,就可簽報特赦案。

警備總部報給國家安全局的代電引述李葆初的報告。

此時已經調任警備總部研究督察委員會委員的李葆初,於一九六五年五月九日提出為曹湘波請求特赦的報告指出:「據洪國式等匪諜供稱,潛台匪黨匪諜之聯絡,係以香港為據點,….另據查報:謝匪雪紅,即在港潛伏活動,至為積極,對台青年影響頗深….,經報告前保安處林秀欒處長,簽請前保安副司令現參謀總長彭轉呈極峰核准派員赴港制裁….。」

派甚麼人去呢?李葆初說,「香港為英國勢力範圍,環境特殊,當時部內工作人員,缺乏適任此項任務之人才,適有曹湘波、林元龍等賦閒台北….經徵得其同意,志願接受此項任務….,經簽奉指派曹、林等五員赴港工作。」

執行任務的經過如何呢?「….經偵察跟蹤為時兩月仍未得手(謝匪雪紅所到之處停留從無超過十數分鐘),迨於六月十三日下午四時跟蹤謝匪至英皇道香港大酒店二樓茶座內,經曹員出槍狙擊,第一發子彈未著火,繼發第二彈命中謝匪倒地,尚能爬動,經再補發一彈時現場已呈雜亂狀態,曹員等乃乘亂脫離現場。

至於曹湘波的報告,跟李葆初的大同小異,大同之處是執行任務過程兩者完全一模一樣,小異之處是:曹湘波、李葆初、林元龍、李克煉等四人都是特警班同學,曹的報告隻字不提和李葆初的同學關係,李葆初的報告則完全不提他們四人的同學關係,更將自特警班畢業後都從事「會計」,從未受過狙擊刺殺訓練的曹湘波,說成長年擔任敵後工作表現優異的外勤特工。


這裡有一個插曲,國防部情報局、警備總部先前查不到曹湘波是否潛入台灣,主要原因是:曹湘波隨青島警察局台東分局長李克煉及其警局同仁從青島來台時,是以「團進」方式來台而未辦個人入境申請,避過了個人資料的查察。不過,李克煉來台後,遭保密局查出他在青島時,與天方火柴廠經理孫某的三姨太太「姘識」,保密局的資料指出「孫某係匪潛伏青島之匪幹,故遣其姨太太姘李,藉以掩護工作」,資料還指出,李克煉「來台後,青島市警局改編入國軍,駐防馬公,李竟置部屬百餘人不顧,脫離部隊,與孫太太姘居台北,曾受部隊之通緝」【註五】。

李葆初出任保安司令部保安處副處長時,參加「肅清謝匪雪紅在台殘餘組織」會議,還曾任主席。

跟曹是同學的李克煉如此,跟曹關係密切的同學李葆初如何呢?李葆初曾任警備總部第二處科長,他調升保安司令部保安處副處長後,蔣介石似乎對他的能力有所質疑,曾以手令要求查報他的詳歷,總統府第二局簽復:「李葆初現任保安司令部上校副處長,未在研究院受訓,其初出身之學校為中央警校特警班,初任職部隊,為軍委會調查統計局前二處特務隊。」可是,李葆初後來對外說到出身時都省略了「特警班」,而稱是「軍令部諜報訓練班畢業」。

李葆初於一九五四年三月接任刑警總隊長時,一直以很風光的姿態到各地視察警察業務,一九五六年六月被具名「台灣省革命警察同仁」的投書控其違法瀆職。綜其任內始終保持高調作風,如一九五七年七月發生漫畫家牛哥綁架當紅影星鍾情疑案,他就親自出馬身懷法院拘票逮捕牛哥;同年十月發生台北市孔雀酒家門前槍殺血案,兇手投案後,他也親自在刑警總隊長辦公室舉行記者會。

讓他最出風頭的是一九五六年十二月桃園八德鄉發生一家五口滅門血案,他公然宣稱五日內可以破案,結果拖了一年才宣布破案。而且全案仍在偵查期間,他竟公開向媒體宣稱該案是因謀財而起,可是,媒體質疑發生慘案的葉家並未遺失財物,他卻令人錯愕的反駁說,是因為兇手殺人後沒有時間取去財物。

李葆初擔任警務處副處長時涉違法失職,遭監察院彈劾。

他於一九六○年底升任警務處副處長,不久卻發生他的座車撞死人事故,他要司機儘管開車不要管,隔年一月遭監察院彈劾,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予以降級處分,蔣介石核准將他降一級改敘【註六】。一九六六年二月,又因辦理台北市新竹縣及台北市捐募消防經費標購消防車事件違法失職,台灣省政府審查後移送監察院懲戒,結果再度遭到彈劾【註七】。


話歸正題。由於李葆初已經遞出為曹湘波請求特赦的報告,國防部情報局必須逐級向上簽報到總統府,因此,從一九六五年五月到一九六六年八月間,幾乎一整年都在追查「制裁謝雪紅」的真實性,以及處理如何簽辦特赦案的問題。

先前李葆初曾說「因時隔多年,且案情特殊,警總已無案可稽」,如今情報局又不能無憑無據往上簽報,李葆初被逼得沒有辦法,在一九六五年九月二十日的報告中,只好抬出時任警總副司令李立柏,說李立柏在前保安司令部參謀長任內「確曾奉命負責指導此一特案之進行」,李葆初更為警總「無案可稽」找到合理化的說詞,指稱:「本案係屬『絕對機密』等級,故於事後已將全案焚毀,以資保密」。【註八】

李葆初原本不是說制裁案是:「報告前保安處林秀欒處長,簽請前保安副司令現參謀總長彭(孟緝)轉呈極峰核准」嗎?為什麼沒有找林秀欒出來證明?而彭孟緝雖於一九六五年六月轉任總統府參軍長,找他出來證明豈不更好、更應該?怎麼反而抬出官階比彭低的李立柏呢?

「肅清謝匪雪紅在台殘餘組織」的會議,「依法永久保密」的公文並未焚毀。
(檔案管理局檔號:A305050000C=0036=0410.9=04601017=2=069=0004)

至於所謂因「絕對機密」而將全案焚毀,更是胡說、莫名其妙,既是「絕對機密」,依法依規即應永久保存,如「肅清謝匪雪紅在台殘餘組織」的公文,有些也加註「本件屬國家機密亦屬軍事機密,依法永久保密」,卻都未被焚毀【註九】。李葆初擔任警備總部保安處副處長時,多次參加「肅清謝匪雪紅在台殘餘組織」的會議,還曾擔任會議主席,對此知之甚詳,所謂焚毀根本是呼攏、睜眼說瞎話。

蔣介石批准曹湘波特赦案。

總之,不管幕後怎麼喬,當特赦案由蔣經國、黎玉璽兩人具名呈給蔣介石時,即代表全案至此已經喬好定案,蔣介石在一九六六年八月二十六日終於核准特赦,隔月,特赦復權證明書送達曹湘波手上時,他已經臥病在榻了,十個月後病逝。


最後就要談到謝雪紅的問題。

李葆初說他是在一九五○年四月十三日派曹湘波去香港,逗留了兩個月,才於六月十三日完成「任務」,那麼,謝雪紅這兩個月在哪裡?

二二八事變期間,謝雪紅以台中為基地進行反國民黨活動,曾經擔任市民大會主席、成立台中人民政府、組織台中地區治安委員會及二七部隊,她在警備總部展開清鄉行動後開始逃亡,一九四七年四月中旬離開台灣經廈門轉往上海,短暫停留後再轉往香港發展組織,一度與廖文毅合作,但因主張和路線不同而分開,於同年十一月成立《台灣民主自治同盟》(以下簡稱《台盟》),一九四八年七月召開「香港會議」。

一九四九年三月,《台盟》遷往北京,她和多位同志成為中共政協代表,她自己還被中國指定為「全國民主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全國民主青年聯合會副主席」,同年九月參加「第一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接著,應邀出席「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國大典,還出任「中國保衛世界和平大會全國委員會委員」。十一月則把《台盟》總部遷往上海。

謝雪紅進入中國之後,一方面積極建立與中共的關係,一方面也開始在中國各地發展組織,一九五○年前後兩年她都極為忙碌於營造《台盟》地位,根據研究學者整理的大事紀,自從《台盟》遷往中國後,因為幹部及成員也跟著移住中國,她幾乎沒有再出現在香港,尤其一九五○年這一年,《台盟》出現不少問題,「內部爭議有派系、歷史、意識形態、客觀現實和個人主觀等因素,最後導致內訌」【註十】,謝雪紅可以說是困在上海全神處理。

自二二八事變起,謝雪紅一直是台灣特務機構全面緝拿的重要對象,特務機構還成立專案佈下天羅地網執行「肅清謝匪雪紅所屬殘餘分子」的任務,即使謝雪紅已經離開台灣多時,以國防部情報局、警備總部主導的緝捕行動從未停止,持續數年都有《台盟》分子被逮捕。

誠如前述,謝雪紅已經於一九四九年三月就將《台盟》遷往北京,她本人也全力在中國發展組織,但是,李葆初所謂要制裁謝雪紅而引述的情資,卻都是謝雪紅從一九四七年五月至一九四九年三月在香港不到兩年的活動情形,李葆初既然是在警備總部任職,又多次參加「肅清謝匪雪紅所屬殘餘分子」會議,不可能不知情謝雪紅已經離開香港,這就不只是情資落差甚至是嚴重錯誤而已,極可能是為了編造故事所作的刻意併湊。

再者,謝雪紅是由國防部情報局及保安司令部/警備總部共同主導緝拿的重要對象,謝雪紅行蹤情資與制裁行動豈能由一個副處長李葆初單獨掌控,隨便找個在路邊擺攤的前會計員去執行?情報局沒有外勤特工?蔣家王朝有不少安排在香港從事情報任務的特務,卻要不合情理地從台灣派人去香港遊蕩兩個月?況且制裁謝雪紅如能成功是何等重大的內外宣題材,在蔣家王朝全面緝拿之際竟能無聲無息而沒有大肆宣傳?這麼重大的案件怎能馬上銷毀所有案卷?而後續有關釐清案情的文件,李葆初又為何要求銷號,警務處上下竟也配合銷號?

曹湘波如有超能力執行任務成功,怎麼會被李葆初把他放在保安司令部隱名埋姓待命閒置一年,才把他安插塞到警務處?根據唯一出土的一九五一年曹湘波任職電文,被誇張說有不凡能力且建此大功的曹湘波,竟只能在保二總隊擔任基層警務員,並且一幹就幹了十年,真是令人匪夷所思。

爬梳到這裡,不免質疑李葆初及相關單位是為了替曹湘波貪汙案銷案,所共同協調下編造出來的故事,因此,李葆初所找來的相關人等都是他的同學兼好友,其中,林元龍的去處不見交代;李葆初在報告中說派了五人赴港,但除了曹湘波、林元龍之外,其他三人都是無姓無名的幽靈,因此,只是行刺一個人竟需派五個人去香港也成了必須存疑的問題。

進一步推論,如果謝雪紅於一九五○年六月十三日在香港挨了兩槍造成重傷為真的話,謝雪紅竟可同時在中國繼續活躍,並在十六天後的一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不但爭取到「中國人民抗美援朝總會」的理事職位,同時公開發表對台灣進行統戰的談話;同年十一月四日,還參加簽署「中國人民支援朝鮮人民抗美戰爭」的「各民主黨派聯合宣言」。參加「朝鮮慰問團」慰間人民志願軍【註十一】。如此則超神、有超能力的人就是謝雪紅了。

那麼,究竟有沒有刺殺謝雪紅的任何行動或計畫?根據謝雪紅的親密同志揚克煌的記述,一九四九年年底,謝雪紅曾經接到中共中央組織部的通知,內容是:「今獲悉敵人在香港組織了一個暗殺團,其任務是要暗殺謝雪紅。暗殺團現已進入解放區,要華東局注意,並通知本人。」【註十二】

楊克煌又說,「接到這通知函後,謝就不再出門去和同鄉們來往;出去參加任何會議都有汽車和警衛員跟著。她在上海大廈時,原已有警衛、汽車,不久又配備由公安大隊派來的全天候警衛員,一直到一九五五年年她來北京後,才取消所有警衛員。」

他還強調,「此後,在上海期間,謝雪紅住的地方通常都是秘密的,就是幹部也很少知道她住什麼地方。」謝雪紅自己也在一九七○年五月十六日追憶說,「這個暗殺團事件,至今尚未破案,我當時的警惕是必要的,我也不把它當作這只是個人問題而已。」

中共中央這個情報的時間點,跟前述李葆初的故事時間接近,不過,前者是在一九四九年年底,後者則是在一九五○年四月至六月,並不吻合。中共中央所謂的暗殺團,是在香港組織後已經潛入中國,跟李葆初所述完全不同且完全無關。楊克煌記述還有一個重點,那就是:當時,謝雪紅並沒有離開中國,而是在上海的秘密住所。因此,如果暗殺團事件的情報不假,從最後的結果來看是失敗的;反過來看李葆初與國民黨相關高層合謀的重傷謝雪紅事件,更是虛假的。


【註一】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347701=0055=3136177=177=1=001=0005003420001

【註二】檔案管理局,檔號:AA01010000C=0039=301.1=0288=0001=virtual001=0051

【註三】檔案管理局,檔號:AA01010000C=0039=301.1=0288=0001=virtual001=0042

【註四】檔案管理局,檔號:AA01010000C=0039=301.1=0288=0001=virtual001=0040

【註五】檔案管理局,檔號:AA01010000C=0039=304.2=0518=0001=virtual001=0137

【註六】(五○)監臺院機字第七十三號通過彈劾,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五十年九月二十二日台會議函字第八六四號議決降級處分。

【註七】(五五)監台院機字第○二四四號通過彈劾。

【註八】一九六五年九月二十日,台灣警備總司令部〈五四〉論寰字第六六三一號代電。檔案管理局檔號AA01010000C=0039=301.1=0288=0001=virtual001=0014。

【註九】檔案管理局,檔號:A305050000C=0036=0410.9=04601017=2=069=0004

【註十】引自陳芳明《謝雪紅評傳》的年表。

【註十一】同上。

【註十二】《台魂淚(三):我們的遭遇》,作者:楊克煌、謝雪紅,台灣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研究所出版,p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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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ut the Author

資深媒體人。筆名馬非白,出生於台灣台南市,十七歲後常居於高雄市。

從事新聞工作之前曾經營出版社,進入新聞界後,歷任民眾日報記者、特派員、採訪組主任、民眾日報社史館館長,編輯部總分稿,以及言論部主筆等職務。為推廣台灣意識,於2000年開辦《南方快報》。

著有:《高雄黨外風雲》、《馬可仕的獨裁愛死症》、《搶救台灣》、《近代台灣慘史檔案》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