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眾議院聽證會上彭明敏強調:台灣必須獨立 23
彭明敏是六個關鍵的台灣人中最後作證的要角,他受李奇衆議員(Jim Leach)邀請,以專家學者的身份出席在眾院外交委員會亞太小組的聽證會作證。時間是 2 月 15 日。他當時的頭銜是「台美協會」董事長(Director of Taiwanese American Society)及「台灣研究社」主任(Director of Formosan Studies)。
根據彭明敏的得力助手魏瑞眀回憶,作證之前彭明敏和他及兩位正在美國訪問的台灣人牧師(王再興、謝禧明)利用三天的時間集中拜訪參眾議院的外交委員會委員,充分表達台灣人民的心聲。24
彭明敏在作證時展現了他的學者風度,在主持聽證會的伍爾夫衆議員(Lester L. Wolf)和李奇及其他議員面前,平心靜氣地説明台灣的長久安全和政治的穩定,主要繫於內部政治的正常化(“ …normalization of political life within Taiwan.”),但是三十多年來台灣的政治和法律就是不正常(anomalies)。他舉出四大不正常的實例:凍結憲法、長期戒嚴、萬年國代立委和黨禁,然後敦促美國儘快支持台灣人民追求民主自由的期盼,包括自由的全國大選、言論和結社自由。最後,他強調台灣人民必湏在排除外來脅迫下給予機會,決定他們自己的前途(“ultimately, the people on Taiwan should be given the opportunity to decide their own future free from outside coercion.”)。
彭明敏不喊口號,他在李奇眾議員親自作證下,贊同主張增訂一項保護台灣人民的人權條款,之後回答主持人伍爾夫眾議員的問題時說,提倡人權必須包括人民有選擇政府的權利,這是自決的真意。伍爾夫又問台灣以前並沒有獨立的歷史?彭明敏則強調「我們接受的原則就是台灣必須獨立」(“We accept the principle that Taiwan should be independent.”)(註23,p.74)。在彭明敏作證之前的 2 月 7、8 兩天眾議院的《台灣關係法》聽證會並沒有台灣人參與作證,只有郭雨新的聲明列在聽證會記錄的最後附錄部份。25
七、美國人權組織和勇士們的仗義執言
在《台灣關係法》的立法過程中,除了在美台灣人在國會參眾議院聽證會中據理力爭,另外還有國際和美國國內的人權運動組織及勇士也作出了不少的貢獻。他們長期為台灣人民爭取人權和民主自由仗義執言,不遺餘力,只是到目前為止尚未有系統地出現在任何回憶錄或文章中。他們對台灣的關心和幫助值得我們衷心感謝和牢記。就以這次的《台灣關係法》聽證會和 1977 年的「台灣人權」聽證會來說,筆者僅就所知所見的國會記錄和文獻,略述一二。
國際特赦組織 26
首先必須肯定的是「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AI),尤其是美國分會代表,紐約大學敎授司馬晉(James Seymour)。他長期以來一直關注台灣的人權,還協助張燦鍙夫人張丁蘭女士於 1976 年發起組織「全美台灣人權協會」(Formos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FAHR),並且與其成員一直保持密切合作。他在 1977 年 6 月 14 日眾議院國際關係委員會的國際組織小組召開的《台灣人權聽證會》作證,詳細列舉國民黨蔣政權怎樣違反人權的許多事實,包括逮捕反對陣營的候選人及助選員(如顏明聖、楊金海、黃華、陳明忠等人);一次就判小說家楊逵 12 年徒刑,只因為他勇敢地批評國民黨政府,相較於他在日治時代被抓,每次被拘留最長僅是一個月。司馬晉作證的證詞及記錄長達 18 頁。前面提到陳文源在 1979 年參院《台灣關係法聽證會》作證時提供的「國際特赦組織」的「台灣人權報告」(Amnesty International Briefing: Taiwan(Republic of China))就是該組織在 1976 年 10 月完成的報告,長達 13 頁。
台灣人權國際委員會
1977 年的台灣人權聽證會記錄除了詳載司馬晉的證詞,還記錄另一位也是長期關注台灣人權的美國人梅心怡(Lynn A. Miles)的兩篇報告,他代表的組織叫做「台灣人權國際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ttee for the Defence of Human Rights in Taiwan)。梅心怡不只提供報告,還是個經驗豐富的行動家,他於前幾年逝世, 曾經參與救援過許多台灣政治犯,是當時台灣反對陣營中要角如彭明敏、謝聰敏等人的好朋友。他的報告長達 9 頁。
亞洲中心(Asian Center)和柯義耕(Richard Kagan)提供的台灣人權報告 27
在參院外交委員會「台灣關係法聽證會」記錄的附錄中,排在郭雨新的證詞(2 頁)之前並列有兩大長篇關於台灣人權的報告(33 頁)。
第一篇是由紐約的「亞洲中心」(Asian Center)派出一隊台灣人權調查小組親赴台灣調查的結果報告,由 Becky Cantwell、Don Luce 和 Leonard Weinglass 共同執筆,細述國民黨政府迫害台灣人權的種種措施和許多個案實例。這份報告其實包含該中心另外兩份長達 27 頁的人權報告,其重點在於敦促美國政府和國會慎重考慮設法保障台灣人民的人權,這也是他們最後的結論。這個亞洲中心是當年反對越戰的和平主義者「神職人員暨平信徒聯盟」(Clergy and Laity Concerned) 的盟友,後來改稱「亞洲資源中心」(Asian Resource Center)。主角 Don Luce 及另一對貴格會信徒(Quakers)Roger Rumpf 夫婦,與全美台灣人權協會、全美台灣同鄉會和台獨聯盟等台灣人組織合作甚為密切。
神職人員暨平信徒聯盟
第二篇是由翰林學院的敎授柯義耕(Richard Kagan)執筆,他代表「神職人員暨平信徒聯盟」提出人權報告。柯義耕也是早期反對越戰的年輕學者,他深入研究台灣歷史,對國民黨政府的戒嚴統治瞭解甚深,也對台灣的民主政治及人權情況非常關心。他很同情台灣人的反對運動,早在 1970 年「424」黄文雄因刺蔣案未成被捕的第二天,就上廣播電台為台灣人的反抗運動辯護。這個報告是他接受「神職人員暨平信徒聯盟」的委托,歷經兩個星期在台灣各地實際觀察,包括原訂於 1978 年年底要舉行的選舉活動和一般人權情況。他觀察入微、分析明確,最後的結論同樣敦促參院外交委員會必須慎重考慮保障台灣人民的人權(“I entreat the Senate Committee to consider seriously the human rights of the people on Taiwan.”)。他同時提醒,美國政府必須保護台灣人民有追求自己前途的權利,尊重台灣人民不受國民黨或外力脅迫而能表達他們對台灣前途的立場(“Their desire to express their own position of the future of Taiwan without KMT or outside threats should be respected.”)。(見註 22,p.873)
結論
《台灣關係法》是美國立法史上一個獨特的產物。它由卡特政府行政部門一兩個人在完全秘密的情況下開始閉門造車起草,這個草案倉促提出,完全無視台灣的國家安全,也沒有保障台灣人權的考量;他們認為美國和中共建交後,五年十年之間國民黨政府就會投降中共。這項草案向美國國會提出,令許多親國民黨政府的國會議員憤怒至極,加上從前國民黨的所謂「中國遊説團」(China Lobby)現在被卡特政府稱為「台灣遊說團」中仍有不少重量級的國會議員支持者,譬如參議員高華德(Barry Goldwater)、陶爾(John Tower)、杜爾(Bob Dole)、史東(Richard Stone)和眾議員查布勞基(Clemente Zablocki)等人。他們聯合其他議員及支持者,再加上親國民黨的企業家和専家學者的作證幫忙28 ,重新改寫了卡特總統的草案;這就是為什麼所謂《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國會主導立法的原因。29
例如該法有關保護台灣安全的條款,包括軍售武器給台灣(從第二條 b2 到 b6)在國會辯論中除上述五位議員之外,還包括其他重量級議員的支持 —— 參議員邱池(Frank Church)、賈維茲(Jacob Javits)、甘迺迪(Edward M. Kennedy)、葛倫(John Glenn Jr)、裴西(Charles H. Percy)、丹佛斯(John Danforth)、克林斯頓(Alan Cranston),以及眾議員吉爾曼(Benjamin Gilman)、伍爾夫(Lester L. Wolff)、索拉茲(Stephen Solarz)、德文斯基(Edward Derwinski)等等。30 在立法過程中,獲得這些重量級議員的鼎力相助,台灣的國民黨政府還利用企業界的資源組成民間「六人小組」遊説團,加強美國國會參眾議員和專家學者的支持,以及聽證會的力道,特別在安全條款方面作出重大程度的貢獻。
反觀在美的台灣人,雖然沒有像國民黨政府和民間企業界的雄厚資源和人脈,但在這個關鍵時刻和史無前例的國會聽證會戰場也充分發揮戰力。透過代表性的「六個台美人」加上美國在地和國際人權組織的相挺,經由裴爾參議員和李奇眾議員的提案和堅持,多少促成《台灣關係法》第二條 C 款的人權條款成為重要的成果。
當然,台灣人權條款能通過也不只是裴爾和李奇兩人的功勞。從《台灣關係法》的立法歷史記錄中,可以看出當時的李奇眾議員在國會裡的份量還不太夠,若不是有其他眾議員如伍爾夫(Lester Wolff)、查布勞基(Clemente Zablocki)、和親國民黨的德文斯基(Edward Derwinski)及何旭布魯克(John Ashbrook)等人的支持恐怕還無法過關。再說,裴爾參議員地位雖高,但他原本提出的人權修正案(amendment)若沒有得到另兩位重量級的參議員裴西和賈維茲的加持,經過再修正被取代成為三人的共同修正案,也不會成功地過關而被接受,變成如下的現行第二條 C 款:31「本法律的任何條款不得違反美國對人權的關切,尤其是對於台灣地區一千八百萬名居民人權的關切。茲此重申維護及促進所有台灣人民的人權是美國的目標。」(“Nothing contained in this Act shall contravene the interest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human rights, especially with respect to the human rights of all the approximately eighteen million inhabitants of Taiwan. The preservation and enhancement of the human rights of all the people on Taiwan are hereby reaffirmed as objectives of the United Sta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