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論法,法律程序是政黨政治的基礎,政黨既然要在國會裡面競爭,甚至鬥爭,就要依照法定程序。
目前朝野政黨針對國會改革在立院大亂鬥,從 5 月 17 日晚上千人自發集結開始,到 5 月 21 日超過 3 萬公民前去立法院前面抗議,萬一之後的動員,還是擋不住藍白強行通過法案,擁有行政權的民進黨,依然可以依照可用的法定程序進行政黨攻防,而不只是使用激烈的抗爭。茲依照現行憲法及增修條文 3、4、12 條,陳述如下。
藍白法案窒礙難行 民進黨可提覆議案
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因此,即便國民黨與民眾黨版本的國會改革法案通過,執政的民進黨仍可由行政院對於認為窒礙難行的法案,可以先提覆議案。
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 立法院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的規定,立法院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那麼國民黨的國會改革法案是否形同修憲呢?我們再來看看國民黨提出來的國會改革法案內容。
藍白國會改革法案 改變國家體制規範 需視為「修憲」層次
根據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5-1、15-2 條指出,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此外,如果有四分之一以上的立委提案並通過決議,立法院可以要求總統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進行國情報告。
同時,總統在請求立法院同意後,也可以主動到立法院進行報告。而國民黨團則針對現行法規提出修改,建議將總統每年進行國情報告並即問即答納入法定程序,5 月 17 日於立法院對總統國情報告部分進行了二讀表決。
修正動議條文包括:
- 每年立法院集會時,將邀請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 總統須於每年 2 月 1 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 3 月 1 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 新任總統須於就職 2 週內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 1 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 條文亦規定當立委進行口頭提問時,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
- 國民黨的國會改革法案內容已經將總統提出國情報告常態化,此外,增加了即問即答的方式限制與規定。
上述修正動議內容跟增修條文的規定相較,大幅增加立法院對於總統國情報告的權限,對於行政與立法兩權之間的平衡與國家基本體制產生規範的作用,應係屬於修憲的範圍,應該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的規定提出修憲案。
是否為修憲案 可向大法官提釋憲案
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國民黨的國會改革法案如果形同修憲,就應該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的規定提出修憲案,不能以一般的法律案處理。
如果朝野政黨對於國會改革法案是否屬於修憲案有爭議,請依照憲法程序向憲法法庭(大法官會議)提出釋憲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