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旗文化總編輯富察(本名:李延賀)3 月返回上海探親時,遭中國公安秘密拘捕,至今毫無音訊,直到上月 20 日中國籍旅美作家貝嶺於臉書發文後,此事才獲得外界關注。
前情提要:赴中「被消失」再添一人?八旗總編輯富察傳在上海遭拘捕
事件爆出後,陸委會表示,為了尊重家屬保持低調的意願,不方便對外說明,僅能透露目前「人是平安的」,最初發文聲援富察的貝嶺也隨後刪文。直到 4 月 26 日,國台辦發言人朱鳳蓮才在例行記者會上做出回應,稱富察因涉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正在接受國家安全機關的調查。
針對富察「被失蹤」一案,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多個公民團體,於今(8)日發表聯合聲明,希望帶動台灣公民社會對此案的關注,也呼籲中國政府應立即停止違反人權的秘密關押與酷刑。
▌中國正系統性製造強迫失蹤案 台灣公民社會團體必須發聲
公民團體在聲明中表示,富察作為台灣出版業重要人士,且正在申請台灣公民身份,其在中國的強迫失蹤案,是中國持續對台灣人民進行人權侵害的案例之一,也直接衝擊到關乎台灣社會自由民主的出版事業。
聲明中指出,中國政府正在以制度性、系統性的方式,製造一個又一個台灣人在中國的強迫失蹤案,包括 2012 年的鍾鼎邦、2017 年的李明哲、2019 年的李孟居等案,與 2022 年的楊智淵等案。
公民團體稱,基於富察案已公開,在尊重家屬感受的前提下,他們仍認為需要以此聲明表達公民團體對於富察人權處境的擔憂,並從國際人權法的角度,檢視富察當前正面臨哪些程序,與各種可能的人權風險。
鄭重呼籲中國政府應遵守相關國際人權規範,立即釋放富察、停止違反人權與施加酷刑的程序,並進行制度性的改革與問責。
▌審前秘密羈押剝奪人身自由 中國司法程序嚴重違反國際人權法
公民團體在聲明中指出,根據初步研判,富察極有可能正面臨《中國刑事訴訟法》第 75 條所規定之「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簡稱「指監」,RSDL),也就是「審前祕密羈押」的司法程序當中。
公民團體表示,雖然中國《刑訴法》第 75 條規定,被「指監」者要有基本的保障措施,然而這些「保護措施」卻經常被警方無視,或以國安理由採取例外措施。真實情況是,指監制度無需法院批准就能剝奪受害者的人身自由,且警察得以任意審訊當事人,檢察院通常也不會依法進行監督。
公民團體稱,「指監」受害者通常會無預警被一群警察或國安人員制伏,接著被覆蓋頭套送往祕密場所。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指監地點與辦案地點必須分開,但警方經常違反此一規定,且警方並不會依法在 24 小時內通知家屬,當事人完全被切斷與外界、律師與家人的所有聯繫,受害者可能會被迫簽下「放棄指定律師之權利」的文件。
公民團體強調,「指監」的目的名為調查,實質上就是利用酷刑與殘忍不人道的方式來對付受害者,試圖從受害者口中獲得警方想要的、事先安排好的說法、或不利於他人的說詞。且「指監」階段尚未進入正式逮捕階段,因此能在完全不受外部監督情況下,進行長時間單獨監禁等酷刑。
公民團體批評,「指監」制度嚴重違反國際人權法,聯合國「強迫與非自願失蹤問題工作組」早在 2018 年就表示,中國的「指監」制度類似於隔離和祕密拘留,等同強迫失蹤,使被指監的人遭受酷刑和不人道的待遇。
▌全日監控、剝奪睡眠、毆打刑求 富察可能因國安理由面臨酷刑
公民團體表示,富察「被失蹤」至今已約 2 個月,他極有可能面臨 24 小時高度監控(連上廁所都會被監控)、與外界完全隔離不知日夜,室內 24 小時開燈、剝奪睡眠、禁止閱讀、被餵食不明的藥物、禁止就醫、經常不被允許洗澡、完全沒有依法給予一小時的戶外活動時間。
公民團體說明,「指監」初期面臨高強度的審訊,過程中可能涉及毆打、刑求,且非審訊期間也會被要求長時間以不自然的姿勢固定身體,或者被限制在極小的空間活動。若觸怒警方或看守,則可能會面臨食物減少或其他的暴力,國安人員甚至會威脅將傷害其親屬與家人。
公民團體呼籲,富察在台灣的出版文化事業應受言論自由完整保障,中國政府不應無理打壓,甚至以國安理由讓富察受到上述制度性的酷刑對待,應盡快釋放富察,讓他能早日回家。
深入了解中國指監制度如何運作:《囚禁:在中國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秘密監獄內》
▌中國是禁止酷刑公約締約國 應落實基本人權並遵守國際規範
公民團體在聲明中強調,「公平審判權」已是國際習慣法的一部份,受到《世界人權宣言》第 11 條的保障,對各國都有拘束力。尤其中國政府是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之締約國,有遵守與落實人權保障的國家義務。
公民團體表示,國台辦既已公開表示將依法保障富察各項合法權益,所謂「合法權益」指的應該是國際人權法意義下的合法權利,不應該發生警方與國安人員甚至連基本的國內法律都不遵守的情況。
公民團體稱,他們仍會與家屬同心,抱著一絲期待,希望目前很可能處於涉及國安案件的「指監」階段的富察,並沒有處於酷刑與殘忍不人道待遇的高風險當中。公民團體針對富察案,對中國政府提出四項呼籲:
一、確保富察在接受調查與審判的過程中,應受到國際人權法之基本人權保障,免於各種酷刑殘忍不人道的對待。
二、依照中國《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第 39 條之規定,富察有權委託律師進行辯護,應基於他的選擇獲得專業律師的諮詢,且享有會見權與通訊權。中國政府應確保該律師不會受到任何政治打壓。
三、確保台灣與中國的家屬能合法探視富察。
四、言論自由無罪,立即釋放富察與確保其平安返回台灣。
[連署]台灣公民社會關注李延賀強迫失蹤案 中國政府應立即停止違反人權之祕密關押與酷刑
發起團體: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西藏台灣人權連線、台灣永社、華人民主書院協會、保護衛士(Safeguard Defenders)、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
連署團體:陳文成基金會、四二四教育基金會、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台灣神學院都市原住民神學研究室、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台灣香港協會、台灣公民人權聯盟(持續增加中)
連署個人:李明哲、李凈瑜、李芃萱、王家軒、張正、王興中、邱伊翎、洪崇晏、黃曼婷、謝仁郡、劉璐娜、吳全峰、黃怡碧、陳靖捷、楊宗澧、施逸翔、札西慈仁、林欣怡、吳叡人、張娟芬、鄭秀娟、Kuma、張龍僑、何宗勳、李仰桓、林仁惠、陳方隅、黃春生、呂培苓、何頤、曾建元、吳亭臻、張宏林、藍士博、邱凱莉、吳崢、林香如、林宜瑩、黃哲彥、徐偉群、李酉潭、張素真、石乃欣、甘知沂、蕭凡奕、任浩、周馥儀、薛翰駿、魏慧玲、林純容、周聖凱、盧悅文、成令方、李信仁、凃建豐、黃文龍、巫紹君、江妙瑩、吳欣書、李元晶、林邦文、李元貞、曾芳苑、馮喬蘭、高芳君、桑普、林秀幸、吳啓禎、林佳和、陳玉潔(持續增加中)
參考資料:
2023/04/26 國台辦 2023年4月26日国台办新闻发布会
2023/05/08 台灣人權促進會 台灣公民社會關注李延賀強迫失蹤案
2023/05/08 國際特赦組織 台灣分會 聯合聲明|台灣社會關注富察強迫失蹤案
2021/10/05 Safeguard Defenders 最新中文插图报告揭露中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秘密监狱内部实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