館長稱黃國昌助查前科 吳欣岱告發黃國昌涉濫權

台灣基進秘書長吳欣岱告發黃國昌濫權  圖/台灣基進提供

針對館長陳之漢日前公開表示開車衝撞其健身房之一的林姓男子曾到健身房應徵健身教練,並曾透過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調查該男有無前科紀錄一事。台灣基進秘書長吳欣岱今(17)日到台北地檢署告發黃國昌恐違背個資保護法、涉濫權調查。

吳欣岱指出,前科資料乃係特種個人資料,除符合法律規定之例外,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6 項之規定,前科紀錄核屬特種個人資料,依法不得任意調取或濫用。黃國昌身為立法委員,依據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相關規定,並無依法得查詢全國刑案紀錄查註表或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類似資料之職權。

針對昨晚黃國昌於個人臉書上辯稱可用司法院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並無違法,對此,吳欣岱痛批:「黃國昌你的憲法老師已經哭很久了,知道嗎?」她接著表示,憲法第 22 條與個人資料保護法保障人民隱私權之意旨,就是不希望像館長和黃國昌這種人濫用此等一般個資,造成他人之權益受損。

民眾黨立委黃國昌協助館長陳之漢調查他人之前科、刑事案件等相關特種個資,台灣基進秘書長吳欣岱認為已違背個資法、涉及立委濫權等行為,6月17日上午至台北地檢署告發黃國昌。
圖/台灣基進提供

吳欣岱強調,就算一般人使用可公開查詢之裁判檢索系統查閱他人之個人資料,該項個人資料亦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第 1 項保護之一般個資,亦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保障,不得任意濫用。更何況是讓黃國昌查詢林男的特種個資,又將該特種個資洩露給館長陳之漢知悉,再任意公開評論。此即涉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之違反同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罪。

吳欣岱提到,黃國昌身為立法委員,依據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相關規定,並無依法得查詢全國刑案紀錄查註表或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類似資料之職權。他可以在立法院嘶吼,但不可以在館長指示下,就這樣任意踩踏他人的特種個資。難道民眾黨立委是在立法院當國民黨小弟、出了立法院當館長小弟的「小弟黨」嗎?

吳欣岱認為,儘管這次告發的動作不大,甚至在法律上黃國昌等人很容易可以躲過責任。但她仍希望藉由這個事件,讓更多人看到黃國昌是一個善用文字遊戲和專業知識來操作衝突、施壓濫權的人,而這些法條精神背後要保障社會公平正義、人權的初衷早就被這種法匠拋在腦後了。

黃國昌:(告發我是)秀下限的幼稚行為

黃國昌在得知台灣基進要在隔日(6月17日)提告之後,深夜在臉書上發文回應這件事,並以訕笑方式酸台灣基進是綠營側翼政黨。
圖/翻攝自黃國昌臉書

面對台灣基進的告發,黃國昌上午在記者會上面對提問表示「感到啼笑皆非」「(吳欣岱)單純就是要蹭媒體提聲量」。黃國昌昨晚在記者轉傳消息之後便於個人臉書上回應,提到:「用司法院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到底是違反了什麼法?真的是沒有知識也要有常識。」

除了以訕笑姿態酸台灣基進之外,黃國昌並沒有針對疑似違背個資法及立委濫權等指控做出實質解釋。

四叉貓:黃國昌除了老家房子和土地以外,什麼都知道呢~

針對黃國昌宣稱使用公開系統查詢並無犯法一事,網紅劉宇(四叉貓)持不同看法。四叉貓在臉書上提到:

「首先,黃國昌是如何得知林嫌本名?……所以是館長洩漏面試者的個資給黃國昌!!!好可怕喔~~~」

「司法判決書裡面有很多同名同姓,也有很多判決遮蔽名字,(如:嘉義民眾黨燒鳥毛案的王冠鈞原本是寫「王OO」,後來被四叉貓提出申請才公布本名在網站上)為了確定判決書內容是否為本人,要做更多考證……」

「而『林育衛』使用司法判決書系統去搜尋,其實撈不太到什麼資料, 
(只有一篇寫著林育衛被偷四萬元) 
為什麼黃國昌和館長在那麼少的情報資料之中, 
可以那麼有把握地說出林嫌沒有前科,並且背景單純?
 
到底有沒有利用立委特權十分令人好奇,
 
黃國昌除了老家的房子和土地以外什麼事都知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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