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擴權法案持續攻防,憲法法庭今天進行準備程序,聲請人與立法院就暫時處分部分陳述意見,歷時 3 小時結束。全案裁決最快週五出爐。本文整理相關論點與重要歷程,相關回顧一次看。
民進黨立院黨團以總召柯建銘、立委吳思瑤及鍾佳濱為代表,偕同訴訟代理人陳鵬光、陳一銘及方瑋晨律師到庭;行政院委由訴訟代理人、教授陳信安及律師李荃和、賴秉詳到庭;賴總統委由訴訟代理人、律師洪偉勝到庭;監察院則由秘書長李俊俋代表,偕同律師李元德到庭。
相關機關立法院由立委吳宗憲、翁曉玲及黃國昌代表,偕同訴訟代理人教授陳清秀、副教授仉桂美及律師林石猛到庭。15 名大法官則全員參與。
▌雙方攻防聚焦是否有裁定暫時處分之必要性
.聲請方認公益恐「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具有急迫性
賴總統之訴訟代理人洪偉勝律師表示,目前有關國情報告及人事同意權的規定,破壞權力分立與責任政治,並對憲政機關的忠誠義務造成威脅,最終將導致這些機關難以有效運作。
其中,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或行使人事主動形成權時,可能使憲法所保障的公益蒙受難以挽回的重大損害。因此,考量立法院可能隨時要求總統進行國情報告,以及最近總統提名考試院相關人員經立法院審查的情況,顯示有必要對相關法律進行暫時處分。
行政院之訴訟代理人則認為,這些法律規定可能侵害民主原則,尤其在人事審查過程中可能的無限期反覆審查,可能對行政人事運作造成嚴重阻礙,同時也可能逼迫揭露機密資訊,對法律效果和行政機關運作產生不可逆的嚴重影響。
監察院之訴訟代理人則指出,立法院「調查權限」限制侵害監察院的憲法授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監察委員獨立性可能受到影響。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訴訟代理人也表示,該法不僅損害憲政體制與權力分立的架構,還可能嚴重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包括言論自由、新聞自由、隱私權及商業秘密等,並可能對司法機關獨立審判與監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產生負面影響。因此向憲法法庭申請暫時處分保障權力運作。
.立院代表認聲請方正當性不足,且不具有急迫性
立法院代表由國民黨立委吳宗憲、翁曉玲以及民眾黨立委黃國昌提出陳述意見。
吳宗憲認為,當前總統尚未實際行使職權,國情報告也未進行與邀請,因此缺乏聲請之客觀情勢,不符合聲請的必要條件,應裁定不予受理。
他同時認為,行政院未提出具體事證指稱立法院「如何行使職權並適用法律」,未有顯著憲法疑義。此外,行政院所移請之覆議案經立法院決議維持原案,因此根據憲法規定則應與遵守、不應釋憲,亦應裁定不予受理。
有關調查權行使,吳宗憲強調,立法院和監察院的調查權不相衝突,法案未涉及監察院職權範圍,因此也不應受理。他並提到,若國會僅能透過文件調閱獲取資訊,將難以取得完整資料,影響法案審議和財政監督功能。
黃國昌則強調,國會調查針對案件而非人員,且監察院具有彈劾權限,但法規未充分保障證人權益及律師參與,顯見監察院法律規範可能違憲。
黃國昌也指出立法院議事規則明確規定合法表決程序,並否認法案未經充分討論的指控,認為此乃故意惡意指控,並未說明暫時處分的急迫性及損害性,不應構成法律根據。
▌大法官聚焦程序面、憲政實際運作所可能遭遇之困難
・覆議不成功只能接受? 呂太郎大法官:學說何在?
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憲法解釋和覆議問題,立法院訴訟代理人林石猛指出,《憲法增修條文》明確規定,行政院院長若面臨覆議失敗,必須無條件接受立法院的決議。
針對此爭議,大法官呂太郎首先提出疑問:「如果行政院在覆議失敗後認為某法律違憲,他是否也應該接受?如果是,應依據什麼法理?理由又是什麼?」
關於法律是否違憲的問題,則應遵循憲法訴訟的正常程序處理,不應事先由憲法法庭評估風險。黃國昌進一步補充說明,新修正的法案程序非常嚴謹,如果公務員的基本權利受損,依然可以依法尋求司法救濟,並強調不應假設政府官員會陷入進退兩難。
陳信安則回應,釋字 419 號並未排除行政院提出大法官解釋的可能性。
他進一步解釋說,行政院在覆議過程中承擔的是政治性責任,其提出覆議與結果的決策屬於政治性決定,並不意味著在認定法律可能違憲時就不能聲請大法官解釋。
・尤伯祥大法官聚焦詢問「反質詢定義」及「國情報告」
尤伯祥大法官則針對國情報告與反質詢向立法院詢問,尤大法官提到:「若立法院邀請總統進行國情報告,但總統因憲法疑慮拒絕或報告後即離場,立法院應如何應對?」
此外,尤大法官亦針對黃國昌的答辯書中主張「質詢與反質詢」並不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觀點提出質疑,並對立法院是否可能實施「反質詢」表示困惑,以及要求黃國昌對於「反質詢未違反法明確性原則」的主張提出進一步解釋:
「請問主張訂立反質詢藐視國會罪的委員:按照你們定義,質詢是委員詢問而官員為政策辯護,在我國,立法委員並沒有制定政策的權力,那麼官員到底要如何反過來質詢你們?到底是要反過來質詢你們什麼?」且認為黃國昌於答辯書的回答是「以問答問」。
黃國昌回應指出,總統國情報告在憲法增修條文中已有明確規範,無論是立法院邀請或總統自行要求,均需經立法院同意。至於若總統拒絕出席的情況,黃國昌表示「總統不來,立法院無法進行任何活動」。
・朱富美大法官針對「藐視國會」及「虛偽陳述」進行垂詢
朱富美大法官則詢問,《刑法》第 141 條之 1 與第 168 條的偽證罪有類似之處,但偽證罪需檢察官或法官在確認有犯罪事實的情況下進行審判,與前項法條有明顯區別。她進一步詢問第 141 條之 1 是屬於「行為犯」還是「危險犯」,是否存在不明確的疑慮?
黃國昌回應,根據比較美國、德國法律,刑法第141條之1的要件更為明確,適用範圍更窄,法律效果也較輕。他指出,目前立法院運作受到困難,例如在要求行政機關提供資料時遭遇阻礙,顯示立法院的實質運作受限。
針對黃國昌的回應,行政院訴訟代理人李荃和指出,偽證罪其實是有設計時間點,程序上也有拒絕的權利,但是《刑法》第 141 條之 1並沒有拒絕的設計,也沒有範圍的限制,但卻要附上抽象危險的責任,因此主張該規定有涵蓋過廣,構成違憲的理由。
抽象危險犯
係指立法者根據一般常民的生活經驗,認為一旦做出某些行為,就會對法益產生危險,因此予以規範。例如:酒駕根據生活上經驗, 預期可能造成用路人危險,會成立不能安全駕駛罪
・蔡宗珍大法官重話詢問:「立法院是否在挑戰釋字 585?」
蔡宗珍大法官重話詢問立法院:「是否意在挑戰司法院釋字第 585 號解釋所建立之作成暫時處分原則?」並且針對立院職權法作為規範:「立法院職權行使之依據得否創設立法院以外之政府機關及人民之配合義務?」
對此黃國昌表示,立法院的調查權並非現在才落實,憲法當前就有規範得邀請社會上有關人士,同時也表示只是「落實」釋字 585 號之意旨。
▌暫時處分裁決最快週五出爐 退庭前要黃國昌「交功課」
準備庭於下午 4 點左右結束,暫時處分之裁決最快會在本週五(7/12)出爐。審判長宣佈休庭前,大法官尤伯祥針對詢問黃國昌「反質詢」的定義,認為並未回答確實,針對於此尤大法官特別請黃國昌在三天內將反質詢之定義以書面交付憲法法庭。
參考資料:
2024/07/10 司法院 113 年度憲立字第1號立法委員柯建銘等 51 人聲請案及相關併案合計4件聲請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等案113 年 7 月 10 日準備程序
2024/07/10 司法院 113年度憲立字第1號等聲請案行準備程序新聞稿
新聞回顧:
2024/07/05 報呱 憲法法庭下週開庭 黃國昌批倉促 籲韓國瑜表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