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破局考試院人事延宕 民眾黨要求填問卷涉釋憲爭議

副總統蕭美琴 5 月底宣布考試院正副院長及考試委員被提名人選,然而立法院至今仍未行使人事同意權。 (圖:總統府提供)

立法院長韓國瑜日前召集黨團協商,針對考試院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委員人事案進行討論,然而藍、白兩黨不願召開臨時會,與民進黨團意見分歧,導致兩項人事案持續延宕。對此,考試院長黃榮村表示遺憾,並強調會在本屆最後兩次院會提出必要的權宜措施,把負面影響降到最低。

此外,針對民眾黨團要求考試委員被提名人填答「問卷」,總統府發言人郭雅慧表示,由於問卷內容涉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違憲審查條文,提名人一致認為應尊重憲政體制運作,決議在立法院確定人事審查時程後,再就資格及適任性問題進行答覆。

立法院遲遲未對考試院人事案行使同意權,恐使考試院第 14 屆人事無法於 9 月 1 日及時上任。/圖:中央社檔案照片

▌藍白不願召開臨時會 黨團協商破局考試院、NCC 人事案仍懸宕

立法院長韓國瑜前(14)日召集朝野黨團協商,討論考試院及 NCC 委員的人事同意權。協商過程中,民進黨團希望能召開臨時會,民眾黨團卻反對在 8 月底前召開臨時會處理這兩項人事案,國民黨團則表示不會主動要求召開,黨團協商未達成共識。

民進黨團幹事長吳思瑤昨(15)日表示,民進黨一再主張,希望各黨可以依循 5 月 16 日朝野協商的共識和默契,於臨時會審查考試院、NCC 的人事同意權,減少因人事空窗造成的負面影響,但民進黨並非國會多數,沒有藍白支持,也是無濟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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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思瑤批評,藍白很多政治理由、帶風向等不符事實的說法,其實只是不願履行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的法定職責。而立法院長韓國瑜在協商過程中,拿出一份預擬結論、提出不相干的總統國情報告,遂行部分政黨的政治意圖,不符合行政中立,行為過當。

吳思瑤呼籲,若無法召開臨時會,是否用其他時間,或下會期什麼時間加速審議,韓國瑜都應當跟各黨團磋商。

民進黨團幹事長吳思瑤昨(15)日表示,民進黨希望於臨時會審查考試院、NCC 的人事同意權,但民進黨並非國會多數,沒有藍白支持,也是無濟於事。/圖: 擷取自吳思瑤臉書

▌民眾黨要求被提名人填問卷 總統府:內容涉及憲法審查不妥

針對考試院人事案,民眾黨團曾於 8 月 1 日發函,請考試院正、副院長及考試委員被提名人填答「問卷」,並於 8 月 15 日回覆。

對此,總統府發言人郭雅慧說明,為使考試院第 14 屆人事能於今年 9 月 1 日順利上任,總統已於 5 月 31 日依法將考試院人事案咨請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總統府秘書長潘孟安也在 6 月 13 日偕同被提名人拜會立法院長韓國瑜,爭取支持。

郭雅慧指出,全體被提名人一致認為,基於對本屆立法院「三個黨團」的尊重,應待立法院審查時程經黨團協商確定後,再填寫問卷調查表,依法就資格及適任性問題進行答覆。

此外,民眾黨團要求填寫之問卷,不只詢問被名人資格及適任性問題,亦詢問被提名人「接受審查之資料提供、具結詢答、罰鍰等規範,有無侵犯其人格尊嚴、隱私權,並蒙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涉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違憲審查條文,以及憲法法庭裁定「暫時處分」的內容。

郭雅慧強調,被提名人皆認為應尊重憲政體制運作,不只尊重「立法權」,也必須尊重「司法權」,若答覆上述提問,恐將涉入目前各機關的釋憲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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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團則回應,根據新修正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9-1 條第 2 項,立院各黨團得要求被提名人答覆相關問題,並未規定三個黨團都提問才需回覆,且憲法法庭並未就這一條文裁定暫時處分。民眾黨批評,考試委員被提名人聽從總統府指揮拒絕回應,顯然自我貶抑為傳聲筒。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9-1 條第 2 項規定「立法院各黨團或未參加黨團之委員,得以書面要求被提名人答復與其資格及適任性有關之問題並提出相關之資料」,的確未被裁定暫時處分。

不過民眾黨提問中,要求被提名人必須提供審查資料及接受詢答涉及第 30-1 條第 1 項、具結相關規範列於第 29-1 條第 3 項第 30 條第 3 項,提名人違反上述規定處以罰緩則屬第 30-1 條第 2 項,這四項條文皆遭憲法法庭裁定暫停適用。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人事同意權行使相關條文

第 29-1 條第 2 項(未裁定暫時處分)
立法院各黨團或未參加黨團之委員,得以書面要求被提名人答復與其資格及適任性有關之問題並提出相關之資料;被提名人之準備時間,不得少於十日。

第 29-1 條第 3 項(暫停適用)
被提名人應於提出書面答復及相關資料之同時,提出結文,並應於結文內記載已據實答復,絕無匿、飾、增、減,並已提出相關資料,絕無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但就特定問題之答復及資料之提出,如有行政訴訟法所定得拒絕證言之事由並提出書面釋明者,不在此限。

第 30 條第 3 項(暫停適用)
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前,應當場具結,並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答復,絕無匿、飾、增、減等語。但就特定問題之答復,如有行政訴訟法所定得拒絕證言之事由並當場釋明者,不在此限。

第 30-1 條第 1 項(暫停適用)
被提名人拒絕依第 29-1 條第 2 項規定答復問題或提出相關資料,拒絕依該條第 3 項規定提出結文、或拒絕依前條第 3 項規定具結者,委員會應不予審查並報告院會。

第 30-1 條第 2 項(暫停適用)
被提名人違反第 29-1 條第 3 項或前條第 3 項規定,於提出結文或具結後答復不實、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者,委員會應不予審查並報告院會。經院會決議者,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人事無法準時上任前所未有 考試院:將提權宜措施降衝擊

針對立法院黨團協商破局,考試院昨(15)日下午發布新聞稿,轉述考試院院長黃榮村發言,強調第 14 屆考試院無法於 9 月 1 日及時上任的情形前所未有,也令人遺憾。

黃榮村指出,外界對於國家考試法制程序有很大的誤解,事實上,依照《典試法》規定,每項國家考試從開始至結束,需在不同的時間點分別送交院會決議,若 9 月之後沒有院長和院會,勢必會讓依照典試法程序辦理考試產生困難。

黃榮村表示,問題既已發生,考試院必須嚴肅以待,將在未來兩週第 13 屆的最後兩次院會,提出必要的權宜措施,盡可能把負面影響降到最低。他也呼籲,為讓所有國家考試程序符合《典試法》規定,希望立法院能善盡全力讓第 14 屆考試院各項提名人事盡速到位。

考試院長黃榮村表示,會在本屆最後兩次院會提出必要的權宜措施,把人事延宕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圖:考試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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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2024/08/15 考試院 黃榮村:第14屆上任延宕影響國家考試 將啟動權宜措施降低負面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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