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宣判》農田水利會改制合憲、健保資料庫部分違憲須修法

針對農田水利會改制為行政機關,以及健保資料庫的隱私疑雲等爭議案件,憲法法庭日(12)前一口氣作出三個憲法判決。(圖/司法院)

憲法法庭在昨(12)日一口氣公布三件具爭議的釋憲案。包含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是否違憲、農田水利用地照舊使用未予以補償是否違憲、健保資料庫提供目的外利用是否違憲等三大案件。憲法法庭宣判,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屬合憲;至於人民提供之農田水利用地,應予以適當補償;健保資料庫相關爭議,則是部分違憲,並應於三年內完成修法。

農田水利會改制合憲 使用私人土地為「水路」應予以補償

民進黨於 2017 年開始推動農田水利會改制為行政機關、會長改由中央政府派任,並於 2018 年三讀通過《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農田水利會正式改制為行政機關。也因而農田水利會人員必須嚴守行政中立,針對公務人員之倫理與懲戒規範亦有適用。

國民黨反對上述改制,本次釋憲案也是由國民黨籍立委費鴻泰等人提起。他們認為民進黨有意破壞農田水利會的自治傳統,指控民進黨想藉此掌握地方派系,獲取政黨私利。不過,這樣的說法或許也正好映照出,國民黨長期透過農會系統控制地方派系,藉此獲得長期執政的優勢。農田水利會改制之後,除非國民黨重回中央執政,否則就難以透過農田水利會掌握地方要角、分派地方利益。

民進黨自2017年就開始推動農田水利會改制方案,並向農民強調,絕對不會影響既有的灌溉服務。
(圖/中央社)

憲法法庭對此爭議表示,相關爭議條文並未違背法律明確性,尤其沒有侵害到人民結社自由,以及人民財產權,因而宣告農田水利會改制相關規定,均屬合憲。本案涉及結社自由權的認定,也就是說,農民組成農田水利會,是否享有結社自由,而不受到國家公權力的侵害?

大法官認為,結社自由保障的是人民依據私法(例如:民法)成立各種團體,參與團體之運作與活動,例如組成公民團體進行倡議。但是,農田水利會乃是依據法律所設置的「公法人」,並非單純私人間的社團運作,因而不受到結社自由之保障。立法者決定將農田水利會改制,並未侵害結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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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與私法的區分
公法與私法的區別相當複雜且難以一概而論。 最簡單的說法是,如果涉及到公權力運作者為公法,像是:若人民違規停車,國家公權力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人民,《道交條例》為公法。 至於私法,則是涉及私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像是到商店買飲料,涉及到《民法》所規定的買賣契約,不涉及公權力的行使,故而《民法》乃是私法。

憲法法庭12日做出判決,宣告農田水利會改制行政機關合憲。圖為2021年3月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與反消滅水利會全國自救總會成員於司法院前舉行記者會,指摘農田水利法違憲。
(圖/中央社)

另外,在各地農田或有將私人土地長期作為渠水通道(水路)使用,使得私人土地長期受到一定程度影響,是否應該予以土地所有權人適當補償?大法官認為,財產權的行使一定程度上須符合公共利益,但是對於個人財產權的影響,如已經達成「特別犧牲」的程度,就應依法徵收並給予補償。

(完整判決內容請見:司法院憲法法庭網站

健保資料庫部分違憲 立法者應三年內修法因應

健保資料庫的爭議在於,所有病人在沒有受到事前告知,而且事後也無法退出的情況下,允許健保資料庫進行學術研究,是否侵害人民隱私權?不過亦有論者指出,該健保資料庫已經進行去識別化,並未嚴重侵害人民隱私權,而且資料庫的使用涉及公共衛生之公益,不宜輕易禁止該資料庫的合理使用。

(相關報導:健保資料庫釋憲案:隱私權保護與醫療公益的拉扯 

立委林靜儀曾與醫療界專家學者召開記者會,表示健保資料庫已經去識別化,如果阻斷研究使用,將嚴重影響台灣醫療健康發展。
(圖/林靜儀臉書)

憲法法庭針對健保資料庫一案認為,從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規綜合來看,欠缺個人資料保護之獨立監督機制,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不足,相關機關應在三年內制定配套措施,以完整保障人民之資訊隱私權。

另外,針對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個人健康資料,以資料庫儲存、處理、傳送,以及對外提供利用之目的、範圍、申請要件、誰可以來申請使用、監督防護機制等規範,欠缺明確法律依據與規定,必須在三年內修法因應。

憲法法庭還說,針對健保資料庫提供資料給公務機關或學術單位進行使用,卻沒有賦予人民得以請求停止利用等相關規定,已經違背憲法保障的資訊隱私權。相關機關必須於三年內制定法律,明確賦予人民請求停止利用其健保資料的權利。

(完整判決請見:司法院憲法法庭網站

(影/司法院網站)

參考資料:
司法院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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