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滲透法草案今(31)日正在立法院表決中,大家針對此法案究竟在吵甚麼?關鍵看點在哪裡?我們又該如何思索哪個版本的草案比較好?本文簡單介紹三大爭議點,讓讀者可以盡快掌握關鍵,進而能夠理解反滲透法草案的關鍵爭議何在。
法律明確性
此法案的最大的爭議之處,在於有論者認為,該法第二條所謂的「境外敵對勢力」、「滲透來源」的定義過於模糊,造成許多台商、赴中交流之人都可能會被認定為被滲透者。
學者廖元豪認為,中國友人建議台灣朋友在選舉中支持特定候選人,是否就會吃上刑責?恐怕造成寒蟬效應;風傳媒專欄「弘安觀點」也指出,根據該法,未來與滲透來源打交道的台灣民眾、台商、台生、民間團體,中國的來台人士和旅客都「涉嫌滲透或被滲透」,因此均面臨觸法;韓國瑜競辦總發言人王淺秋甚至說,法條內容如《刑法》100 條概念;縱使是贊成方如賴中強律師,也提出應該在滲透來源定義上加上「遂行其全部或部分政治目的團體」之境外敵對勢力設立組織、派遣之人,定義會更為嚴謹。
至於贊成方如林雨蒼認為,境外敵對勢力的定義早已見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8 條、國家情報法、國安法、國家機密法、刑法等規範中,況且這部法案並非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這一個國家而已,故而必須以「境外敵對勢力」這個較為模糊的字眼來限定,賴怡忠則認為,該法案關切的是與選舉相關的政治行為,以及為境外敵對勢力工作的本國人,因此涵蓋範圍相當有限,並非無限上綱。
林志潔教授則指出,法條明示行為人必須明確接受國外資金贊助指示,不會有處罰「過失犯」可能;蕭育和則說,即便定罪也有救濟空間、不存在國家濫權的空間。
所謂的法律明確性原則,必須同時思索這兩句話: 「讓受規範者知道自己如何守法,紅線在哪裡,甚麼可以做、甚麼不能做」、「讓法條的文字意義具備一定的抽象性,才能有彈性地適用到所有千奇百怪的案件中。」因此,如何維持一定的抽象性以恰當適用到具體案件中,卻又能讓受規範者可以預見,知道紅線在哪裡,以及讓法官知道如何審查與適用該法律,這才是爭論的核心。
現行的政策工具不足
林鈺雄教授指出 ,目前現行法制中,連最基本款的 GPS 追蹤器,都沒有法律明文之依據,在所謂強制處分法定原則的要求下 ,也就是只要侵害到人民基本權利的追訴犯罪之手段,就必須要有法律明文規定,才能將該手段用作追訴犯罪。
換言之,在現行法制之下,並沒有明文規定檢、警、調得以使用 GPS 追蹤器來追訴犯罪,因此原則上是不能使用的,如果說連 GPS 這類偵查手段都無法利用,那又如何面對千奇百怪的滲透手段。
再者,有許多不以反滲透為名的實質反滲透法規,也必須一併思考是否以及如何調整 ,洗錢防制、地下匯兌、選舉賭盤、宮廟金流…,都必須一併修法。
最後,反滲透法中有許多構成要件除了不夠清楚之外,甚至有難以舉證的問題,林鈺雄教授就指出 ,要證明行為人被滲透,可能比證明行為人收受紅色資金而未申報(違反政治獻金法)還要困難萬倍。
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謙抑性原則)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指出 ,草案第四條「助選」與第五條「遊說」,可能欠缺刑罰必要性,針對此等過去僅科處行政罰的違規行為,為何要調整成「刑法」,立法者恐怕必須明確指出何以「境外敵對勢力」的因素,會導致相同的行為從「違規」轉變為「犯罪」的理由。
刑法領域中有所謂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謙抑性),這項原則與比例原則的內涵相似,簡言之就是國家公權力必須在沒有其他更好的方法之下,才能發動刑罰權來處罰人民。因此在反滲透法中,某些違規行為是否一定要動用刑罰來處置?容有討論空間。
總而言之,我們不能容許公權力打著反中的旗幟,就能夠為所欲為,因此,對於原先採用行政罰的違規行為,要調整成以刑罰相繩,就必須要求立法者實質說明清楚,否則會有違反刑法之謙抑性原則之嫌疑,當然也可能違反比例原則。
代結論
反滲透法草案最多爭議之處,應屬法律明確性,因為一旦文義過度抽象,就會造成公權力過度擴張;但反過來說,滲透行為本身具有隱密性、難以察覺、變化萬千的特性,倘若將法條文義鎖死,則滲透來源只要多找幾名白手套當中介者,或許就能逃過反滲透法的拘束,那麼該法案就會喪失意義;另外,法條文義如果連適用法律之檢察官、律師、調查人員、警察、法官,都難以操作,那麼就有被檢討的必要。
反滲透法只是防中保台的一小塊拼圖,現行法制中如何逐步落實防中的目標,以及如何恰當授予行政機關適合的政策工具,有賴往後法案的逐步落實;
至於反滲透法的刑責較高,甚至有以往屬於行政違規的行為調整成刑責,立法者必須說明入罪化、調高刑度的理由,否則即屬違背刑法謙抑性;
最後,有論者指出反滲透法恐怕造成言論自由的限制云云,然而,反滲透法中只處罰故意犯,根本不處罰過失犯,更沒有如過去白恐時代的刑法一百條般處罰「意圖」顛覆國家之規定,或許直言處罰思想犯、造成寒蟬效應,實在言過其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