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指派的壹傳媒公司(0282.HK)臨時清盤人日前發函台灣蘋果日報,要求清點並移交所有資產並遵從其指示,此舉,引發台灣蘋果日報與台灣壹週刊歷年來的跟拍記錄、採訪記錄、錄音與錄影檔案是否會隨壹傳媒清算而遭香港或中國政府利用的嚴重疑慮。經濟民主連合今日(11/25)邀同學者、台灣記者協會與無國界記者組織共同召開記者會,呼籲台灣政府與社會各界正視壹傳媒公司清算嚴重的人權與國安危機,並應立即採取因應措施,防止「港版國安法」插足台灣。
▌壹傳媒清算,曾孫公司遭殃?
台灣公民陣線組織部主任許冠澤表示,經民連調查發現:台灣蘋果日報的經營主體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是香港壹傳媒公司的第三層轉投資公司,壹傳媒公司透過註冊於英屬維京群島的子、孫公司,間接投資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再於台灣設立分公司。台灣壹週刊的經營主體,亦類似此架構。
今年 6 月 17 日,香港政府依「港版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附表三,以行政手段逕自凍結香港壹傳媒公司及三家子公司資產,並以「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為由逮捕五名公司主管,導致香港蘋果日報停刊;9 月初,壹傳媒公司全體董事被迫辭職。
9 月底港府財政司長向香港法院提交清算解散壹傳媒之聲請,10 月 15 日香港法院決定先指派安永的兩位會計師擔任壹傳媒臨時清盤人,並訂於 12 月 15 日進行案件審訊。臨時清盤人日前竟然發函台灣蘋果日報,要求清點並移交所有資產,11 月 10 日,香港法院批准原臨時清盤人辭任,改派譚競正及文景城擔任,譚競正目前擔任中國西部水泥等多家中國企業董事。
許冠澤指出,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為香港傳統泛民主派要角,長年支持香港民主運動,也為中國境內民主人士發聲。近年來,黎智英參與雨傘運動的街頭佔領抗爭,即便因此得罪中共政權,遭受廣告商杯葛,使公司營運陷入困難,他仍率領香港蘋果日報在反送中運動過程中堅守新聞自由,嚴厲批判香港政府的威權統治。
許冠澤解釋,香港壹傳媒遭清算的根本原因在於中國政治打壓,先是以「港版國安法」行政命令凍結資產,再派大批警力搜索傳媒辦公室,直到現在,黎智英、行政總裁張劍虹等 7 名蘋果日報高層仍關押在香港監獄,這就是中國打擊新聞自由最嚴酷的例證。
許冠澤指出:反送中運動對台灣最大的警示就是中國蔑視人權,以及併吞香港、台灣的野心,當香港「一國兩制」崩潰,中國侵略的下一步就是臺灣,呼籲台灣蘋果日報的主管應該堅守崗位,捍衛新聞自由,在台灣法院裁判前不應交付香港清算人任何與新聞採訪或評論有關之資料。
▌堅守新聞自由,香港裁判未經台灣法院許可不得強制執行
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律師指出,《港澳條例》第 42 條規定,「在香港或澳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其效力、管轄及得為強制執行之要件,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及強制執行法第四條之一之規定。」,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若有違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即不認其效力。
賴中強律師說明,台灣為憲政民主國家,憲法保障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及財產權,香港法院針對壹傳媒的裁判顯然係出於港府對新聞自由的一連串打壓,明顯悖於台灣的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基於以下理由,經民連認為壹傳媒公司臨時清盤人要求台灣蘋果日報主管移交資料,尤其是新聞或評論資料,其法律依據尚有欠缺:
- 裁判未確定:香港法院指派臨時清盤人之裁定,並非《港澳條例》第 42 條所稱「民事確定裁判」,壹傳媒清算事件尚待香港法院 12 月 15 日審訊,更未確定。更何況,臨時清盤人已變更。
- 缺席裁判:據文匯報報導,10 月 15 日選派臨時清盤人之裁判,只有余若海律師代表香港財政司出庭,「壹傳媒並無律師代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我國法院得不承認外國法院之效力。
- 超出清算必要範圍: 清算程序的目的在於處分公司資產以清償債權人,例如變賣公司不動產及子公司股份,要求移交新聞或評論資料,顯非出於清算必要,而係出於政治目的。
- 台灣蘋果並非香港壹傳媒的直接子公司,清盤人充其量僅能直接行使清算公司第一層轉投資之股東權,清盤人應透過轉投資公司間的逐層訴訟或行政程序,證明其確有控制台灣蘋果之合法權源。
- 台灣法院尚未進行審查:強制執行法第四之一條規定「依外國法院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者,以該判決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各款情形之一,並經中華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者為限,得為強制執行」,為維護新聞自由,在台灣法院審查香港法院裁判並許可其強制執行之前,台灣蘋果日報的主管及員工有權不交付任何資料予香港清盤人。
▌台灣政府責無旁貸,經民連三訴求
經濟民主連合研究員江旻諺表示,港府利用「港版國安法」威脅民間機構提供資料早有先例。今年 9 月,香港國安警察認定香港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要求其提交組織營運、資金來源等資料。支聯會拒絕後,多名主要成員竟遭「港版國安法」罪行起訴,至今都未獲得保釋。
江旻諺相信,中國不計代價,侵害人權、言論自由,要從民間機構獲取資料,目的在於強化其極權監控體制。台灣蘋果日報自 2003 年 5 月發行首份紙本報刊起,至今年 5 月停刊,在台經營新聞媒體事業近 20 年。江旻諺認為,蘋果日報在台所握有的大量公開及未公開的報導紀錄、影音素材、針對採訪對象留下的個人秘密資訊都是中共政權極想獲取的關鍵政治籌碼;這些新聞採訪資料更可能涉及台灣的企業家、政治人物或是許多重要民間機構等對象,當這些資訊經由香港法院指派的清算人落入中共政權手中,無論用於分化打擊、認知作戰或政治威脅,對於台灣民主政治與國家安全的衝擊均非同小可。
江旻諺指出,在「港版國安法」體制下,香港法院早已淪為中共政權的橡皮圖章,由法院指派的清算人更可能成為中共政權在台「執法」的白手套。
對於此一嚴重侵害個資、隱私權、新聞自由並危及國家安全的事件,蔡政府不能無所作為,不能默不作聲,經濟民主連合就此提出三項要求:
一、文化部應依個資法,限制台灣蘋果日報及壹週刊交付個人資料予香港清盤人: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1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為國際傳輸個人資料,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限制之:一、涉及國家重大利益。二、國際條約或協定有特別規定。三、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未有完善之法規,致有損當事人權益之虞。四、以迂迴方法向第三國(地區)傳輸個人資料規避本法。」
台灣蘋果日報 18 年來握有的新聞採訪資料可用於分化打擊、認知作戰或政治威脅,顯涉「國家重大利益」,且「港版國安法」治下的香港,企業必須被迫交出資料,顯然欠缺完善個人資料保護機制,主管機關文化部應立即發出行政命令,禁止台灣蘋果日報與壹週刊將個人資料交付給香港清算人,避免個資跨境傳輸所衍生的相關風險。
二、在台灣法院許可之前,內政部不應准許壹傳媒清盤人入境執行職務:
香港人來台簽證依法應申報入境目的,為了避免《港版國安法》效力自動延伸至台灣,譚競正及文景城如以其他名目入境台灣卻實際執行清算人任務,內政部應以「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行為」將之驅逐出境;反之,渠等如申請入境執行清算人任務,內政部應待台灣法院許可香港法院關於壹傳媒清盤裁定在台執行後,方可同意其入境。
三、必要時,經濟部應廢止香港壹傳媒的台灣分公司登記:
江旻諺最後沉重說到,經濟部也應該做最壞情況的準備,倘若港共政府或紅色資本家或其在地協力者可能接管經營台灣蘋果日報時;為避免自由媒體被改造成另一個中國政權的傳聲筒,對台灣新聞環境與民主制度帶來嚴重損害,必要時,經濟部應該依照外國人投資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以「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為由,廢止香港壹傳媒的台灣分公司登記,防堵「港版國安法」插足台灣的可能性。
▌台灣蘋果應確保新聞資料安全、避免遭竄改
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邱文聰表示,香港蘋果日報管理層因涉嫌港版國安法「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被捕後,今年 11 月初,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請求法院保釋,然而香港法院卻以「台灣蘋果新聞網」仍持續發布「不利香港國安的新聞」,而張劍虹仍擔任香港壹傳媒旗下子公司董事為由,拒絕保釋。
邱文聰說,台灣蘋果日報被香港政府視作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工具,其目標之一就是沒收犯罪工具,另則是將港版國安法的效力延伸到台灣。邱文聰向台灣政府呼籲,當堅守新聞自由的媒體被香港法院當做「犯罪工具」,台灣政府更不可以把此案當作一般民事案件、商業糾紛而無所作為。邱文聰以二戰時期的歷史經驗做比喻,如果有一位猶太人逃到他國,德國納粹要求沒收其財產,其他國家也不能輕易容許納粹政權的「執法」,因為其所引用的是不義之法。
邱文聰提到,台灣蘋果日報的員工可能承受極大政治壓力,然而台灣公民社會一方面要聲援台灣蘋果日報,一方面也呼籲其應該由資安人員協助,將資料放在安全的地方。再者,倘若資料真的不幸流入香港政府手中,為了避免香港政府串改資料、斷章取義,現在應該先有所預防作為,例如將新聞資料交付信託,或以區塊鏈等可行技術來保存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政府應阻止資料外流,確保新聞工作者的安全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指出,如果台灣壹傳媒集團的資料真的被香港政府帶走,相關新聞工作者可能面對的嚴重風險:
- 台灣蘋果日報和壹週刊以不具名或者以筆名發表的評論稿(例如社論、專欄、投書)等,真實作者的身份和個人資料(例如身份證號、銀行帳戶等)會完全被香港、中國政府掌握。
- 媒體當報導一些敏感議題時,有時會以「單位署名」或者「不署名」方式進行,而一旦台灣蘋果日報、壹週刊的資料被香港政府取走,這些敏感議題由誰來採訪、撰寫,都會被香港、中國政府全數掌握。
- 現任或者曾經為台灣壹傳媒集團工作的記者、編輯及其它員工,身份和個資會完全被掌握。
- 壹傳媒集團內部的電子郵件內容會被香港、中國政府全數掌握,其中可能涉及採訪規劃;吹哨、爆料者的真實身份等。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強調,香港國安法第 38 條規定可以追訴「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以外的行為。所以一旦上述資料落入中國、香港政府之手,所有現任或者曾經為台灣壹傳媒集團工作的記者、編輯、職工,甚至作者和受訪者,都將曝露在遭到國安法追訴的風險裡。相關法律刑期非常嚴重,牽涉人數難以估計,因此台灣記協要求台灣政府務必阻止資料外流,確保台灣新聞工作者的安全。
▌無國界記者組織:拒絕強權霸凌,守住新聞自由
無國界記者組織東亞辦事處執行長艾瑋昂說,無國界記者是一個倡議新聞自由的國際非政府組織,並高度關注香港的新聞自由情況。
艾瑋昂指出,林鄭月娥女士身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對香港新聞自由象徵的打壓毫不留情。香港蘋果日報是少數公開對北京政權提出批評之聲的中文主流媒體,林鄭凍結報紙的資產,迫使蘋果在 2021 年 6 月關閉。此外,林鄭也不斷對蘋果日報創辦人黎智英進行司法騷擾,無國界記者去年(2020年)把新聞自由獎頒給他。截至今日,有七名香港蘋果日報的前員工,包括管理階層、編輯與記者遭到關押。如今,好像上述行為還不夠離譜似的,港府甚至試圖透過清算資產的方式,將手伸進台灣蘋果日報。
艾瑋昂認為,清算壹傳媒與香港蘋果日報不只是法律議題,同時也對新聞自由與人權造成非常大的影響。對於港府可能將手伸進台灣蘋果日報,只要有一丁點的機會,都要對可能導致的後果提高警覺。如果香港當局指派的清算人取得台灣蘋果日報的資料,所有應受保護的資訊,諸如記者的姓名、筆名、採訪與調查、匯款紀錄等,都會流向港府和中共,讓在台灣蘋果日報的前任和現任員工,都可能面臨遭到港區國安法起訴的風險。
艾瑋昂表示,無國界記者組織認同經濟民主連合的訴求,呼籲台灣政府採取相關措施,防止港府取得台灣蘋果日報的資料,並協助台灣蘋果日報保護過去與現職員工。同時,也呼籲台灣蘋果日報,拒絕香港法院要交出資料的裁示,堅定立場、捍衛新聞的價值。我們期待台灣蘋果能堅持獨立,如同過去蘋果日報的創始精神,持續在不受外界壓力的情況下報導新聞。
艾瑋昂重申,新聞自由是基本人權,也是其他形式自由的基礎。香港的新聞自由正劇烈惡化,無國界記者組織身為新聞自由捍衛者,必須團結在一起,拒絕強權霸凌與越線,守住防線。
參考資料:
2021/11/25 經濟民主聯合 「拒絕港共政府接管台灣蘋果,正視壹傳媒清算的人權與國安危機」記者會直播影片
新聞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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