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民連智庫召集人、台灣公民陣線執委賴中強指出,立法院本會期最後一次院會決議加開院會,形成 7 月 12、15、16 日 3 天乙次院會。本次院會討論事項排審 51 個議案,可達成朝野協商決議的會在 7 月 12、15 日通過,不能達成協商的,會集中在 7 月 16 日表決。
經檢視討論事項 51 個議案,至少有 9 個是具有高度爭議的,賴中強呼籲各界密切注意, 9 個法案共分為 4 類:
相關議案詳見 立院議事暨公報資訊網 》最新院會討論事項
【第 1 類:民主倒退法案】
台灣公民陣線已在 6 月份行動中,將 NCC 組織法與花東快速公路條例列為破壞憲法權力分立的民主倒退法案。
第 34 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賴中強指出,前次朝野協商,中國國民黨已同意撤回已被大法官釋字 613 號解釋認定違憲的依政黨比例決定委員或提名委員會人選,但中國國民黨和民眾黨仍堅持將修正案送交院會表決。
賴中強解釋,這包括黃國昌提案以公視模式產生新任委員,中國國民黨提案限制委員連任屆期,並刪除「新委員未產生、舊委員可延任」的過渡條款,配合立院無理杯葛 NCC 同意權審查,將導致 NCC 正常運作癱瘓。
賴中強表示,NCC 是行政權,公共媒體是第四權,用公視模式推選 NCC 行政官員,真的是不倫不類。
第 45 案:《花東快速公路建設特別條例》
賴中強說明,傅崐萁不聽環團對花東交通三條例的警告,這次先單押花東快。
【第 2 類:重大負面衝擊法案】
第 29 案:《四零三震災重建條例》
賴中強解釋,花蓮王傅崐萁以遠比九二一震災更為優惠的條件:要求政府承擔受災戶的房貸餘額,但政府不取得所有權,只取得土地抵押權。經認定為黃單、紅單之房屋,其拆遷、整建及重建之費用,由中央政府全額負擔。
農地、漁塭與其他農業相關設施向金融機構貸款之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者,其擔保品得由金融機構依貸款餘額予以承受,並由政府就其承受金額最高 8 成之範圍內予以補助。
災區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新臺幣 2 百億元信用保證,信用保證成數為 9 成,資本性支出一律 10 成,貸款之利息,於週轉金最長 1 年、資本性融資最長 3 年之範圍內,由政府補貼。
賴中強指出,該條例並規定有關土地變更、開發事項,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限制。花蓮王像是搞重建兼搞開發。
第 30 案:《新住民權益保障法》──中配比照外配條款
中國國民黨立委邱鎮軍提出的「新住民基本法」主張,政府的行政措施,對於來自不同國籍或地區的新住民應一律平等,「包括取得身分證時間不應不同」;麥玉珍也提出修正動議,於立法目的增訂「政府對於不同國籍或地區之新住民,行政措施應一律平等。」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強調,用行政措施一律平等,這是藉此偷渡把中配取得身分證的年限從 6 年變 4 年,民進黨團絕對無法妥協;經協商,相關爭議條文都未入法。
然而,民眾黨隨後抗議民進黨抹紅,要求道歉,否則將退出協商。最後如何發展,仍待觀察。
第 43 案:《電業法》第 49 條──電價調整要國會同意
賴中強指出,本案如果通過,台灣的憲政體制會進步到「電價國會保留」時代。
第 46 案:恢復中國觀光
賴中強說明,這題中國國民黨要求政府全面開放台灣觀光團組團到中國,以交換中國開放(福建省居民)到金馬澎離島三縣觀光。外國人一定看不懂,各國國會通常在對外談判上扮黑臉,怎麼台灣的立法院是在給政府「創空」(tshòng-khang),要政府接受中國的不對等條件?
【第 3 類:重大制度變革,社會討論不足】
賴中強表示,以下三案,社會確實需要討論,但不能稀哩呼嚕,胡亂修法。
第 41 案:《全民健康保險法》──取消健保總額支付制,差額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
賴中強解釋,現行健保採「總額支付制」,以預算的概念,預計下年度醫事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量,設定一個支付上限,作為支付的總額。年度結算時,如果實際服務量超過上限,則折算每點為零點幾元,將總預算,依比例支付給醫事服務機構。
中國國民黨提案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取消健保總額支付制,固定維持每點 1 元或 0.95 元,差額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衛服部回應,如採每點 1 元到 0.95 元,政府每年需增加支出 1,155 億元到 705 億元,提案未指出增加重大支出的財政來源,違反財政紀律法。
賴中強指出,這個制度會有由供給方(醫事服務機構),片面決定需求方(全民)的總需求量與總價金的道德危險。
第 51 案:《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警察改年改案
中國國民黨委員提案修改「《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第三十五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草案」,該提案是以警察、消防、海巡及移民官員工作危險且辛苦,故其退休年金最高所得替代率,不應適用公教年改(從原 75% 逐年調降到 60%)替代率,還要比照軍人調高到所得替代率 90% 或 95%,並且適用於已退休之人員。
【第 4 類:立法技術太差,訂了只會天下大亂,無法執行】
第 31 案:《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
中國國民黨提案修改《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增列「擴大鼓勵上市櫃公司為員工加薪,上市、上櫃公司年度盈餘應提撥一定比率,作為員工加薪,如果公司提撥稅後盈餘為員工加薪比例超過百分之一,超過部分扣抵當年營利所得額,可提高至百分之一百五十。」
賴中強指出,這個條文從文字看,就不是法律,而是把侯友宜的政治文宣照抄成條文。
賴中強抨擊,中國國民黨內念會計的都死掉了嗎?那朱立倫主席算什麼?公司章程明訂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發年終獎金(現行《公司法》),這個數字好算。
至於,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加薪」,你是不懂盈餘是歸屬於個別年度,而薪資是跨年度經常性支出嗎?請問將特定年度稅後盈餘 10%,假設 1000 萬元,提撥作為員工加薪用,那是總共加多少?是加 1000 萬元,明年全部加薪用掉,若明年沒有盈餘,後年再減薪回到今年薪資?這樣是勞動條件的不利益變更!
還是要設算全體加薪員工到退休還會工作幾年,推算 1000 萬元可以幫全體員工未來(例如)20 年每個月加薪多少?同理:「為員工加薪比例超過百分之一,超過部分扣抵當年營利所得額」,朱立倫你算得出來嗎?
賴中強批評,民眾黨東施效顰提案「上市、上櫃公司年度盈餘應提撥一定比率,作為員工加薪,前項一定比率,由主管機關會商勞動部訂定之。」黃國昌,康乃爾大學詹森管理研究院全美排名第 17,不算太差,要不要把你的提案寄給該學院一年級學生幫你看看?
第 21 案:《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
最後,賴中強提醒,《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多數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但第 4 條、第 18 條、第 19 條、第 25 條及第 70 條委員會未能做成決議,要連同馬文君等 3 人所提修正動議一併送院會協商或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