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名吳欣岱選港湖 台灣基進:高嘉瑜退位會讓民進黨變更好 by 林志鴻2023-09-152023-09-15 承諾,表達「捍衛價值、彰顯台灣主體」的決心,台灣基進今(15)日正式提名台北黨部主委吳欣岱參選台北市內湖南港立法委員。在台獨聯盟主席陳南天、國策顧問黃越綏等十餘位本土派前輩見證下,吳欣岱宣誓堅定價值、參戰港湖,擔下台灣大局重責。
大直街民宅下陷》都發局無視居民抗議?王鴻薇收建商政治獻金? by 林奕辰2023-09-082023-09-08 台北市中山區大直街 94 巷 3 弄昨(7)日晚間發生工安意外,建案「基泰大直」疑似因地下室施工,導致周遭民宅直接下陷「二樓變一樓」,市府緊急疏散上百名住戶至旅館安置。對此,台北市議員陳怡君指出,早在 2 個月前就曾接獲居民陳情,抗議該工程導致住家牆面出現裂縫,但向市府都發局陳情卻只得到該工程「無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的回覆。新北中和區立委候選人吳崢則質疑,國民黨立委王鴻薇曾收受建商「基泰建設公司」之政治獻金,懷疑是否涉嫌包庇。
【金恒煒】下架民進黨與三隻小豬大聯盟的鬧劇與笑話 by 金恒煒2023-08-252023-08-25 這次的大選,在野黨分分合合喊得喧天價響,口水多過茶,卻不見人下來;看來煞有介事,卻誰也不知道會變出什麼明堂。不但分分合合霧煞煞,下架、下架、下架也喊得有趣;這次大選重要的觀察點是:國民黨會不會在內爆外敗下崩垮?民眾黨有沒機會成為第二大黨? 可以肯定的是,台灣民主在邁步向前行。
中捷事故滿2個月 公民團體向市府討真相要究責 by 林志鴻2023-07-112023-07-11 中捷事故造成一死十傷,發生至今已滿 2 個月。卅餘個公民團體不滿迄今事故原因仍不明,昨(10)日在事件發生的時間點到事故捷運站豐樂公園站前為事件中罹難者、人權學者林淑雅默哀一分鐘,更齊發聲「我們不要就這樣算了」、「討真相要安全」,要求真相與究責;市府表示,將配合中央運安會調查進度及報告,進一步檢討與精進措施。
中國通過對外關係法被美國列3級旅遊警示 王定宇:台灣人也應注意風險 by 林志鴻2023-07-042023-07-04 中國日前通過「對外關係法」,並由國家主席習近平公布自 7 月 1 日起實施,修訂版的「反間諜法」也於 1 日生效。美國當局建議公民「重新考慮」是否前往中國旅行,以避免中國當局任意執法、禁止出境以及錯誤拘留的風險。民進黨立委王定宇表示,台灣人也應該注意這件事情,所謂「危邦不入」,要注意外籍人士在中國的恣意逮捕風險提高。
世界難民日 民團籲貫徹不遣返原則、公開難民法進度 by 林志鴻2023-06-202023-06-20 今(20)日是世界難民日,民團召開記者會呼籲,政府公開說明難民法進度、落實公約審查結果,將不遣返原則法制化與完善庇護制度,並應在第一線執法上建立有效的難民身分審查保護機制,同時加強訓練執法人員遵守國際人權公約與不遣返原則等庇護概念,避免移民署將有受迫害風險的當事人遣返到有危生命安全之區域等情事一再發生。
「政黨輪替大聯盟」惹議 羅智強致歉、苗博雅徐巧芯隔空開戰 by 李晏蓉2023-06-172023-06-18 羅智強先前提出將與王淺秋籌組「政黨輪替大聯盟」,遭傳羅智強不支持侯友宜,引發反彈。最終羅智強為引起諸多紛擾道歉,並表示本次總統大選不再倡議政黨輪替大聯盟。 而即將與羅智強競爭大安區立委選舉的社民黨籍議員苗博雅,則透過臉書表示,「羅智強就是苗博雅參選大安區的原因」,會成立大安立委輪替大聯盟。
陳菊率15監委巡查國安局關注中國介選 AIT主席:美國反對外部干預台灣選舉 by 林志鴻2023-06-062023-06-06 明年將舉行總統、立委選舉,監委關注相關維安準備工作、有無中國介入及影響總統大選的情資。美國在台協會主席羅森柏格表示,無論選出哪位領袖,美國都會繼續和他合作,不會在台灣大選中選邊站,也反對外部對台灣選舉的干預。警大公共安全系教授董立文指出,中共介入 2024 年的台灣選舉首要目標就是要破壞民主體制,宣傳台灣民主失敗論。
王婉諭放棄北市大安區 民進黨可望與苗博雅合作 by 李晏蓉2023-05-312023-05-31 時代力量徵召身兼黨主席的時力現任立委王婉諭參選新竹縣第 2 選區立委,而非先前爭取的台北市大安區。時力表示,這是經過選區特性、對手實力等各層次條件評估下,所作的決定。 至於民進黨北市大安區人選,將可望在民主大聯盟的號召下與苗博雅合作,但今日卻有多位民進黨創黨元老赴黨中央抗議,呼籲要提名自家人。
選罷法排黑條款三讀通過 黑金毒槍定罪者終身不得參選公職 by 李晏蓉2023-05-272023-05-27 立法院會27日三讀修正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曾犯貪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以及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並經有罪判決者,終身不得參選。 同時將原條文所述「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修改為「經有罪判決確定並受緩刑宣告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