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3)日舉辦「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實務現況精進」公聽會,邀請專家學者列席討論表達意見,其中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張嘉尹,針對對選罷法修法提供公法學的觀點。張嘉尹教授強調,選罷法的修訂固然是立法者的形成自由,然而必須合憲的框架內進行。
針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簡稱選罷法)第 75 條第 1 項「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有相關疑問認為,禁止事項應為「啟動罷免程序」或是「產生罷免結果」?
張嘉尹教授指出,解釋上,應注意其前後文。他說明,該禁止規定為但書,是對於該條項前段規定的例外或限制,前段規定為「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因此並沒有「啟動罷免程序」、「產生罷免結果」二分法,而是指:「對於就職未滿一年者,原選舉區選舉人不得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
因此,張嘉尹教授認為在解釋上不應該包含「提議與連署」等前提行為。對於權利的限制,宜做限縮解釋。
另外,張嘉尹教授進一步補充可能對基本權利造成違憲的限制。他強調,選罷法之修訂,限制就職一年內為罷免之提議與連署,對於人民之參政權(罷免權)與言論自由(高價值之政治性言論)的造成限制。由於對於兩種重要基本權利造成限制,應注意「加成效果」。亦即該限制所要求的正當性更高!(嚴格審查標準)
關於比例原則的審查
▌目的正當性?
牴觸必要性原則:亦已逾越必要程度(必要性原則)
牴觸狹義比例原則:其限制亦違反法益均衡(狹義比例原則)
▌目的審查:極端重大公益
手段目的關聯性:嚴格剪裁(緊密關聯性)
手段的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
▌法律明確性原則:如何清楚裁切啟動罷免程序/產生罷免結果?
「提議」包含的行為態樣過多,到底要禁止的行為是什麼?
張嘉尹教授解釋,選罷法罷免門檻的規定並非不可以修訂,但是依據憲法民主原則,罷免門檻的調高,不應適用於當屆立委。否則,即有高度違憲疑慮。
張嘉尹教授指出,根據釋字 499 號解釋:當屆代表立法延長當屆代表的任期,實質牴觸修憲界限,(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民主國原則)。而這樣自肥延任的修憲條文已經牴觸憲法民主國原則而違憲,那舉重足以明輕,他認為,若選罷法之修訂牴觸民主國原則,則其違憲疑義非常大。
張嘉尹教授進一步針對理由說明,因為人民在投票時,已經知道這一屆立委的任期,以及得以罷免立委的程序,包含罷免的連署與表決人數。而這樣的投票行為,可以類比與立法委員締結「民主政治契約」,任期與撤銷程序都是契約的必要內容。所以當屆立委透過修法提高罷免門檻,即是違反民主政治契約的行為。
若下一屆才適用,張嘉尹教授表示,在不牴觸憲法原則的情況下,屬於立法者的形成自由,唯仍須考慮其目的正當性,以及對於罷免權的影響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張嘉尹教授指出,選舉與罷免係對於人民代表(例如立法委員)的授權與授權的撤銷,屬於兩種不同的制度設計。若單純從民主正當性的角度出發,認為罷免票數應該不少於選舉票,只是一種訴諸直覺的想法。
試想,即使在小選區選制,選舉的時候,通常有一名以上候選人相互競爭,然而,罷免時,卻針對被罷免人一人,因此僅僅用簡單的數字相同來作為理由,並不充份。
參考資料:
2024/07/03 國會頻道 內政委員會(113年07月03日) |立法院
新聞回顧:
2024/07/03 報呱 搶救謝國樑們? 藍擬提高罷免門檻 拆樑發言人李晏蓉:限縮言論自由